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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社保费率政策再延一年 企业养老成本又少了540亿

王晓慧 2018-4-13 19:48:45

本报记者 王晓慧 北京报道

原定于本月底到期的“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政策将继续延长,期限为一年。

近日,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在2017年降费6000多亿元的基础上,今年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4类政府性收费降费措施。”其中包括继续降低2016年以来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的政策,延长一年至明年4月30日。

4月12日,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核心成员董登新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选择继续延长降费的有效期,有利于观察未来养老基金的收支情况,然后,根据基金收支平衡的状态来判断社保降费的底线在哪里,也就是说,降到什么程度正效应会更突出,降到什么程度负效应会凸显,从而为下一步降费做出新的决策。

可降低约540亿企业成本

那么,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养老保险的费率,是否会影响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就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表示,此次延续阶段性降费的地区是有条件的,即当地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9个月以上,以保障基金的支撑能力。除此之外,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省份所需要的前提条件是保证养老保险待遇按期足额发放。

“我们进行了测算,养老保险基金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绝大部分地区还是能够当期收大于支,少数收不抵支的可以利用累积的结余来调剂。”游钧说。

而从近两年的情况来看,自实施阶段性降费以来,并没有影响到社保基金的正常运行,养老金待遇连续两年都进行了上调。同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18年养老金的待遇也已进行上调,将有1.14亿退休人员能够享受到收益。

同时,从2017年的数据来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增幅达17%,是近5年来最高水平,总收入3.3万亿元,支出2.85万亿元,当期结余近4400亿元,累计结余达4.14万亿元,可支付月数达17.4个月。

由此看来,降低了企业养老保险的费率,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增幅不降反升。

“不降反升反映出两个方面的信号:一方面,社保降费之后,地方政府进一步拓展了企业养老保险的扩面范围,提高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在此之前,扩面范围在各省并不是很受重视,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农民工群体,基本上不在扩面范围之内。另一方面,社保降费之后,实质性地减轻了企业负担,让更多的企业有能力去承担这个社保的缴费义务,促进了企业参保的积极性。”董登新称。

据记者了解,包括阶段性降低企业养老保险的费率在内,近3年的时间里,我国已先后降低或者阶段性降低了社会保险费率4次,总体的社保费率从41%降到37.25%,累计减少降低企业成本约3150亿元。

经过测算,预计按照继续延长养老保险降低费率的政策,政策执行期内可以为企业降低成本大约540亿元。

未来有望继续降低社保费率

从20%降到19%,仅仅降低了一个百分点,未来是否有继续下调养老保险费率的可能?

“目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雇主缴费费率还是比较重的,在高达20%的情况下降低一个百分点,虽然可以起到鼓励和激励企业参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作用,但是,效果不会特别明显。如果可以进一步降低职工的基本保险的雇主缴费,从20%降至12%,那么,这个制度的效果可想而知。”董登新表示,当然,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降下来的同时也必须把养老金替代率(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降下来,这应该是未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一个大方向。

就目前来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在60%左右,同时,世界银行建议如果退休后生活水平与退休前相当,养老金的替代率需要达到70%以上,而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大约只有40%左右,并不能满足退休群体的养老需求,加之我国的企业年金覆盖范围非常小,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又尚未成型,因此我国养老体系的保障力度比较有限。

事实上,就在去年年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公布了一组数据:“总体上看,三大支柱在养老保障体制构成比例上是失衡的,其中第一支柱大概占养老金总量的78%,第二支柱占总量的18%,而第三支柱只占4%。”

“就目前来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依然很高,尤其是雇主缴费的这部分,未来长则十年,短则三五年的时间内,费率应该会逐渐下调和过渡,至于下调多少很大程度取决于第二支柱做大、做强、做实的进展,如果第二支柱能够做得顺畅,尤其是在职业年金的带领下,企业年金的覆盖面能够得以快速的扩展,那么,第一次支柱将会迎来更大的降费空间,或者是降费的速度会更快。” 董登新表示,“当然,这也包括第三支柱养老金的发展情况,也就是说,基本养老保险费率降低多少和快慢要看三支柱整体的建设情况。”

而就在发布“延长2016年以来企业养老保险费率降低政策”的消息不过两天的时间,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其中明确表示,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很明显,以税收优惠等措施加快“第三支柱”的发展已经启动,而发展第三支柱可以对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不足加以补充,满足个人多层次的养老需求,从而有利于提高养老金替代率,其中,个人税收递延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责任编辑:李明徽;主编:陈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