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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千万债权可能一分钱拿不到 昆明商人官司胜诉反被设计“截胡”?

吕方锐 陈锋 2018-10-19 12:46:30

本报记者 吕方锐 陈锋 昆明报道

昆明商人李超(化名)手握超过千万的债权,如今因为债务方昆明钻福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钻福公司”)的一系列操作,面临无法追偿的窘境。

钻福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荣富分饰两角,既代表自己又代表公司,与自己的妻子李某分别签订了系列协议,并通过司法程序,确立了李某的债权人身份。眼下李某有望在钻福公司资产拍卖后拿到大头,而李超可能一分钱都得不到。

为了阻止胡荣富和李某的上述操作,李超最近几年往返各级法院,采取了能想到的各种司法手段,目前仍没有实质性进展——拍卖仍在继续。第三次拍卖在即,李超展开了一场和拍卖的赛跑。

连环债务

事情起于一系列的连环债务。相关判决确认,2013年3月开始,商人李欣先后向商人赵伟(化名)借款共计1350万。多家公司作为借款担保方,其中就有钻福公司,担保范围涵盖了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等。

当年10月开始,赵伟先后向李超借款共计1862.4万元。之后两人达成协议,赵伟以对李欣的债权抵偿这一债务;由此,李超手中握有了对李欣的债权。虽然李欣偿还债务的能力存疑,但作为担保方的钻福公司名下有房产。李超可以要求钻福公司以房产抵偿债务。

2016年5月,李超以要求李欣、担保方偿还债务为由提起诉讼。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昆明市中院”)经审理判决李超胜诉。随后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李超告诉《华夏时报》记者,执行过程中,他得知有一位债权人李某已经先于他起诉了钻福公司,要求钻福公司偿还债务。李某的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钻福公司名下房产将进行拍卖。

李欣和钻福公司都欠有多人债务。按照有关规定,房产拍卖所得,将依据各债权人对财产保全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给各债权人。

在钻福公司的债权人顺序表上,李某就排在李超的前面,而在李某的前面还有几位债权人。李某对钻福公司的债权高达7200万元。房产如果以1亿元左右的起拍价格成交,李超就是拿不到钱的那一个。

但李某这笔巨额债权,很快引起了李超的律师朱东的注意。朱东告诉记者,他从多个渠道确认,李某是钻福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荣富的妻子。因此他怀疑,胡荣富作为钻福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可能通过夫妻诉讼的形式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债务执行。

可疑的调解

朱东的怀疑有其道理。简单来说,李某若没有借给钻福公司钱,钻福公司欠李某7200万元一事,是可通过一系列操作而确认的。

2016年李某将钻福公司告上法庭,称钻福公司欠胡荣富4500万元借款本金和2700万元利息,胡荣富之后将共计72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了李某。一个多星期后,李某和钻福公司在昆明市中院达成调解,在司法程序上确认了钻福公司欠李某7200万元一事。

李某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包括:2014年胡荣富与钻福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胡荣富和李某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债权转让协议》,2016年7月李某和钻福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

据朱东了解,调解双方是拿着2016年这份《调解协议》去的昆明市中院。最终昆明市中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内容与这份《调解协议》完全相同。

朱东认为,从法律层面上讲,起诉至法院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双方存在争议且无法自行解决。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何必再去法院起诉?从事实层面讲,胡荣富和李某两人是夫妻关系,胡荣富又是钻福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证据名义上是钻福公司和李某、胡荣富三方达成,实际操作上可能仅仅是夫妻二人一手操办。从时间上看,《调解协议》的签订时间是在李超胜诉后。

另外,钻福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上虽然有两位股东(胡荣富持股占95%),但朱东查询公司账目发现,另一股东早已退股。钻福公司实际上是胡荣富个人掌控的公司。

李超方面还发现,胡荣富的账户和钻福公司账户之间,并没有明显区隔。“胡荣富和钻福公司的财产实际上已经混同了,且胡荣富和李某夫妻财产共同共有。李某说钻福公司借胡荣富的钱,胡荣富把债权转让给李某,根本不能成立。”朱东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6年6月发布《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对于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因此李超方面认为,李某起诉钻福公司并最终达成调解,很有可能是虚假诉讼,目的是通过法院确认李某的债权,转移钻福公司资产。

钻福公司代理律师、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主任鹿斌向《华夏时报》记者否认了虚假诉讼的指控,称调解案件是真实的。他还表示,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且出于维护当事人利益考虑,不方便探讨案件细节,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

面对质疑,胡荣富情绪颇为激动,他否认了虚假诉讼的说法,但拒绝向记者进一步说明,“我跟你有什么好说的?”

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释》规定,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捏造的事实做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和拍卖赛跑

调解案件的执行如箭在弦,李超能否在拍卖完成前推翻调解案,成了自己手中债权能否兑现的关键。

李超方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李某提供落款时间为2014年的《借款协议》、《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等文件的原件(在之前的诉讼中李某仅向法院提交了复印件)。同时他们找好了司法鉴定机关,准备一拿到原件就进行文件签署时间的鉴定。“就是要看一看,这些文件是不是在我胜诉之后伪造的。”李超说。

在庭审中,李超方面曾向法院提出,要求李某提供2014年系列协议文件的原件。据李超方面转述,法官也曾当庭要求李某在7日内提交原件,否则将承担无法举证的后果。但在之后的庭审中,李某方面仍然没有提交原件,案件也没有因此扭转。

2017年8月,李超方面向昆明市中院提交了《移送刑事立案侦查申请书》,希望公安机关对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进行审查。至今该申请未获回应。

为了中止调解案的执行,李超方面还向昆明市中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但依照法官要求提交担保材料后,再没回应。

更加复杂的是,昆明市中院判定李超胜诉的一审判决书,因钻福公司地址和电话均无法联系,以公告形式送达钻福公司。钻福公司据此提出判决书送达程序违法,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云南省高院”)申诉。钻福公司在申诉书中要求法院依法送达判决书。

云南省高院接到申诉后,直接指令昆明市中院对李超案件进行再审。朱东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钻福公司在申诉材料中根本没有要求过再审;另外,一审案件如果有争议,按照程序应该进行二审。云南省高院直接要求进行再审,令人费解。

云南省高院作出再审裁定的程序,李超方面也有意见。2017年7月17日,李超方面签收了云南省高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举证和准备应诉的时间为15天。7月26日,当李超方面尚在准备证据和应诉的时候,云南省高院已经作出了再审裁定。

对于李超方面的意见,云南省高院曾答复称,再审只审查判决书送达程序,并不审查李超对钻福公司享有的债权等事实性内容。但李超表示,在几次开庭中,审查一次次指向了事实层面。另外在李超质疑胡荣富和李某的调解案中,李超的债权人身份也因为再审而受到质疑。

9月19日,《华夏时报》记者走访了云南省高院新闻中心和做出再审裁定的杨姓法官办公室。该法官通过同事向记者转达,称没有经过批准不能接受记者采访。记者在其办公桌上留下对再审裁定的质疑材料,希望其能进行回应。该材料之后被转给了法警。有知情人士向记者表示,再审裁定并非是由杨姓法官一人做出,希望记者能理解。

当日记者又来到昆明市中院政治宣传处和作出调解书的另一杨姓法官办公室。面对记者拿出的案卷材料,该法官表示案件众多,该调解时间已久,已经记不清楚。他建议记者去找该院承办李超案件的刘姓法官。刘姓法官以不能核实记者身份和没有接到有关通知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也拒绝透露案情。

9月20日,昆明市中院纪检监察委工作人员表示,此前李超方面提交给他们的材料已经转给执行法官。执行法官的回应是,调解执行一案与李超无关。

钻福公司名下房产已两次流拍。如果拍卖继续,李某势必会拿走拍卖所得的大部分资金,而李超手中的债权则成为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好消息是,发稿前不久,昆明市中院做出裁定,中止了胡荣富和李某《调解协议》的执行。李超有望跑在拍卖的前面,拿到早该收回的债权。对此,本报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

责任编辑:秦岭 主编:夏申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