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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际“阅舰式”:中国探索与其他海洋国家“和平共处”之道

庞中英 2019-4-23 15:19:40

庞中英

中国的“海洋强国”举世瞩目。“海洋强国”包括非常复合的内容,属于“综合国力”范畴。这里包括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有质量的海洋经济(尤其是蓝色经济,即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经济)、国际公认的“一流的海军”、日新月异的支撑海洋经济和海军等海权的海洋科学技术,以及包括海洋文化在内的海洋软实力等。

但是,另一方面,在海洋的各个方面实力逐渐增长的中国,必然要对世界经济中的其他主要经济体和国际体系中的其他战略性的一流海军等构成影响。中国之外,几乎大多“海洋国家”,即其他“海洋强国”,不管是否老牌,没有不密切关注中国的“海洋强国”的,并因为中国的“海洋强国”而做出各种不同的反应(包括友好交流、合作,也包括反制、制衡、平衡、结盟等),调整其包括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军事战略等在内的海洋战略。

也就是说,中国的“海洋强国”行动和别国对中国的反应正好构成了一个典型的国际关系困境:越是发展海洋力量,中国越是与其他海洋国家之间的关系复杂、紧张而冲突。

这就为中国大外交提出了一个大挑战:如何为中国的新发展争取海洋和平环境?如何协调与世界其他海洋强国,尤其是世界其他海军(尤其是超级海军)之间的关系?

新中国海军建军70周年庆祝时刻,中国显然在努力探索海洋和平之路。前所未有的青岛国际“阅舰式”,象征着中国愿意探索在“海洋强国”形势下与其他海洋国家之间如何“和平共处”之道,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规则为基础的世界海洋秩序下,通过海军国际合作维护和缔造世界海洋和平,这为正在“海洋强国”的中国与世界其他海洋强国之间的协和(concert of maritime powers)开了个新的头。

海洋治理的首要问题是维护和缔造海洋和平。在海权上,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协和就是最高层次的、优先的国际海洋治理。

海洋治理是由联合国主导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海洋治理的根本大法。新加坡许通美大使认为, “从三方面促进海洋和平。首先,为海洋建立一个全新、公平与公正的国际秩序;第二,提倡法治;第三,鼓励以和平方式解决纠纷。公约一个独特的地方是,解决纷争是强制性的,没有选择的余地。也就是说,一个国家不能选择不参与公约的解决争端机制。” 许通美认为,如下一些行为威胁海洋和平:第一,海盗和其他针对航运的国际犯罪行为;第二,歪曲解读和不当使用《海洋法公约》;第三,不遵守《海洋法公约》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诉诸武力或单方面行动来达到目的;第四,非法、未通报和不受管制的捕鱼(IUU)。

海洋和平是广义的和深刻的。联合国发展系统确定的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第14目标是“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2017年6月,为落实可持续发展的第14目标,联合国举行了首次海洋会议,“就海洋污染、海洋生态保护、海水酸化、可持续渔业、海洋科研能力等议题举行了系列对话会,与会各方促成了一系列成果性文件,各国也纷纷为扭转海洋衰退的趋势做出了自愿承诺,并通过了一项“行动呼吁”。

为了解决南海争端,中国和东盟(ASEAN)于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王国金边签署发表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而在2018年,《南海行为准则》(COC)磋商取得进展,各方共同形成了单一磋商文本”,中国答应与东盟在未来3年完成“南海行为准则”磋商(谈判)。无论是DOC还是COC,都是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磋商(谈判)。在中国和东盟之间的海洋协和进程中,东盟的背后有着一系列的“域外国家”,他们主要是全球的或者“印太”的海洋强国。中国反对“域外国家”介入南海问题及其解决方式COC谈判,但是,权力为基础的南海地缘政治对中国与东盟之间谈判的影响是重大的。

中国尚未提出依据中国和亚洲实践(如中国和东盟之间的DOC和COC)的国际协和的理论。这也许是因为国际协和以及如何进行国际协和在中国尚未受到足够重视。中国不是欧洲国家,没有欧洲那样的大国协和的历史经验和学术传统。不过,在实践上中国一直参与国际协和,主要的例子包括:中国20世纪50年代,参加了亚非会议,在形成新兴独立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原则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冷战结束以来,中国积极参加各种多边进程,这些多边进程是当代的国际协和。在亚洲地区层次,除了与东盟的协和,中国在上海合作组织(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的形成中发挥了领导作用;中国主办了关于治理朝鲜半岛核武问题的“六方会谈”。中国也召开了亚信会议。中国探索中日韩三国协调。在跨地区层次上,中国参与了亚洲经济合作组织(APEC)和亚欧会议(Asia-Europe Meeting)。在全球层次,中国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了北极理事会(the Arctic Council)。北极理事会是北极协和的重要平台。为了解决南海争端,中国和东盟(ASEAN)于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王国金边签署发表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而在2018年,《南海行为准则》(COC)磋商取得重要进展,各方共同形成了单一磋商文本”,中国答应与东盟在未来3年完成“南海行为准则”磋商(谈判)。无论是DOC还是COC,都是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磋商(谈判)。在中国和东盟之间的海洋协和进程中,东盟的背后有着一系列的“域外国家”,他们主要是全球的或者“印太”的海洋强国。中国反对“域外国家”介入南海问题及其解决方式COC谈判,但是,权力为基础的南海地缘政治对中国与东盟之间谈判的影响是重大的。

一句话,在国际协和上,中国是有大量实践但缺少理论。在未来,中国的国际协和理论将从中国自觉的作为大战略的国际协和的实践中产生。本文的一个目的是指出这个情况和提出这一研究任务。中国的国际关系学者可以提出基于亚洲和中国经验的国际协和理论。

中国在争取海洋和平,提出了“和平之海”的概念。但是,到底如何形成“和平之海”?海洋协和,即全球海洋治理是走向“和平之海”的途径。为了解决中国与亚洲和亚洲之外的海洋国家之间的冲突,中国需要构筑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中国与一系列地区性和全球性的国际组织之间的已有安排的海洋协和体系——全球海洋治理。

本文的建议是:首先,应该从海洋协和的角度重新认识中国与东盟之间正在进行的南海谈判和南海合作,把南海合作建设成21世纪的地区性的海洋协和体系;

其次,中国也应该拿过来“印太”这个概念,提出中国的“印太”概念和“印太”政策,作为化解上述“印太”与“一带一路”对抗的和平措施之一。中国应该提出“印太”地区海洋协和倡议(Indo-Pacific Concerts of Maritime Powers initiative)。冷战结束后出现的中国为之做出贡献的现有地区机制,如上海合作组织、东盟加中国、东亚峰会、甚至COC谈判都应该是未来的大国海洋协和——地区甚至全球的海洋治理的基础;

第三,海洋经济发展通过增加世界贸易而增进世界和平,即发展引导的和平,另一方面,依靠对海洋资源的利用、依靠海权的发展又引起国际冲突,即海洋发展带来的冲突。为了解决这一深层困境,海洋协和一个任务是各海洋国家之间通过“蓝色伙伴关系”治理海洋领域的冲突。“蓝色伙伴关系”应是全球海洋治理的新原则。

结语:中国有权利维护广泛的海洋利益,更有权利在世界上发展可持续的海洋权力。不过,中国的“海洋强国”若要在一个持久和平的国际环境下进行,中国若是想避免与其他海洋国家之间的系统性的冲突(尤其是战争),必须进行大国海洋外交(大国海洋谈判)即大国海洋协和。(作者为著名国际政治学者、中国海洋大学特聘教授、海洋发展研究院院长,澳门科技大学特聘教授、社会和文化研究所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秦岭 主编:商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