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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挪用3亿多资金,蓝丰生化因何不报案?

蒋宏晨 黄国胜 2019-5-20 10:22:03

本报记者 蒋宏晨 黄国胜 江苏报道

5月10日,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根据蓝丰生化(002513)的公告,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只有一名,且同时该股东也是参加网络投票的唯一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8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11%。

是广大中小股东不关心蓝丰生化,还是对蓝丰生化失去了信心?据显示,2018年度,蓝丰生化净亏损8.75亿元,每股亏损2.57元,据悉创下了上市后最大亏损。这或许也是广大中小股东对蓝丰生化不感兴趣的原因所在。

事实上,蓝丰生化最近新闻不断,且多项违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

据公开信息显示,2018年8月江苏监管局指出: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货币资金管理方面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未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 原则。公司原银行出纳利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 2011 年至 2017 年期间挪用公司资金合计 1848.76 万元,其中在挪用当年已归还公司共计 514.55 万元,截至挪 用事项被发现之日,未归还金额 1334.21 万元,截至 2017 年年报披露之日尚有 289.27 万元未归还,上述情况导致你公司 2011 年至 2017 年前三季度定期报告货币资金披露均不真实、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公司内 控制度薄弱,对子公司无有效管控,子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股东王宇(持股 9.88%)在 2016 年-2017 年期间发生多笔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方舟制药”)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 2016 年度发生期间占用 4.41 亿元,期末已全部归还;2017 年度发生占用 3.84 亿元,期末余额 3.57 亿元, 公司仅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事项予以披露。为掩盖资金占用事实,方舟制药还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记录、凭证并向年审会计师提供虚假银行对账单等行 为。公司未及时发现上述事项并按规定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另,杨振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对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刘宇 作为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熊军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和第五十九条的 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三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查,王宇是蓝丰生化排名第三的大股东,持股33,610,001股,占股比例9.88%。

蓝丰生化已在去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查封、冻结王宇等相关方的财产,记者书面采访了该公司。对于王宇挪用资金情况,蓝丰生化书面回复:已对王宇的有关财产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在公司已掌握的资料前提下,采取了最大限度的保全。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有关资产未经评估,公司无法准确判断资产真实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大股东王宇及公司原银行出纳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原银行出纳挪用资金1848.76 万元,已经向新沂市公安局报案查处,虽然历时近两年,此案还没有结案。但是,股东王宇挪用资金特别巨大,蓝丰生化因何不报案?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是,王宇挪用公款3亿多,到底用于何处?目的何在?子公司如此混乱,蓝丰生化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不选择报案,是否意味着王宇挪用公款行为得到蓝丰生化高管层的同意?选择起诉王宇,是否变相承认了企业和王宇之间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

同样涉嫌犯罪的是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2019年1月8日,蓝丰生化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调查通知书》(编 号:苏证调查字201900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蓝丰生化立案调查。

蓝丰生化书面回复本报采访:公司目前正积极配合证监会的调查,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调查意见或决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如公司因上述立案调查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违法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可能存在终止上市风险,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并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起六个月期限满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截止记者发稿之日,证监会仍未发布结论性调查意见或决定。但是,经查询相关法规,如果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重要信息,伤害了股东及其他人利益,可能涉嫌犯罪。

《刑法》161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相关解释即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依法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实上,如果中国证监会立案查处,并有处罚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规定,蓝丰生化还有可能被立案追诉: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蓝丰生化公告中国证监会立案信息披露的情况来看,可能被追诉的相对应是该规定的第(一)、(八)、(九)条款。(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对于该公司的管理混乱,作为媒体,不能对一个企业管理及其行为作出判断性的结论,但江苏监管局及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蓝丰生化立案调查,或许会提供出足够的证据。

近日,本报还将继续跟踪报道该公司已被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曾被生态环境部通报等一系列问题。

责任编辑:史博超主编:蒋宏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