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宏观 金融 证券 产业 公益财经 地产 能源 健康 汽车 评论 人道慈善

https://uploads.chinatimes.net.cn/article/20190522133857yU6keXPtea.png

刘士余不是唯一:十九大后2.7万名党员干部主动交代问题 5000余名主动投案

吕方锐 陈锋 2019-5-22 13:48:16

本报记者 吕方锐 陈锋 北京报道

5月19日夜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上发布了刘士余涉嫌违纪违法并主动投案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三个多月前,他才刚刚卸任中国证监会主席。因此外界普遍猜测,其违纪违法行为或发生在其证监会任内。

另一方面,刘士余也成为近期继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王铁之后,又一位主动投案的高官。公开数据显示,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全国共有2.7万名党员干部主动交代了违纪违法问题,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

其中原因或在于刑法规定,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受贿金额超6400万元,因自首和认罪认罚,获刑仅8年。

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自首和认罪认罚等情节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反腐制度成本,有利于追回赃款,也能够起到警示作用。长远来看,有利于反腐工作的长期开展。

主动投案 从宽处罚

根据公开消息,刘士余目前正在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具体的违纪违法行为尚不得而知。

在此之前的5月9日,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秦光荣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第一个投案自首的原省部级一把手。和刘士余一样,其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调查结果尚未公布。

2018年8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投案自首。经查,王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在省委换届前搞拉票活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等提供帮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生活纪律。王铁被开除党籍,由国家监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等。

目前已经公开宣判的有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他于2018年7月主动投案,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后,第一个投案自首的副部级以上干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18日公开宣判了艾文礼受贿案,对艾文礼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艾文礼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艾文礼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艾文礼利用担任中共石家庄市委副书记、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承德市委书记、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河北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改制、项目开发、安排工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6年至2014年,艾文礼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78万余元。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艾文礼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艾文礼于案发前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真诚认罪、悔罪,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积极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

受贿数额达到6478万元的情况下,艾文礼获刑仅8年。该案审判长、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万江在一审宣判后,回应了相关问题。按照他的说法,艾文礼符合自首及认罪认罚两项从宽处罚条件。

吴万江表示,艾文礼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第一个携带赃款赃物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自首的原省部级领导干部,该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首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程序审理的原省部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等。

对既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又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同时适用两项从宽处罚制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属于重复评价。

公开数据显示,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全国共有2.7万名党员干部主动交代了违纪违法问题,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

其中包括绍兴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陈建设、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成员、港航管理局原局长屈朝彬、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管委会原副主任、舟山市原副市长傅良国。

《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的消息称,2018年8月,江苏无锡一周内3名干部主动投案;当年9月浙江象山,一个月内同一单位七人投案自首。河南省纪委监委发布的消息,2018年河南全省238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

鼓励自首、认罪是否有利反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唤醒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对组织的信任、对党纪国法的敬畏,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吴万江在回应艾文礼审判问题时也曾解释,自首主要出于节约国家司法成本。而认罪认罚强调的则是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行为人对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评价行为的认可态度,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化,有利于推进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和效率相统一。

“自首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投案自首从轻和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显然将降低反腐败的制度成本。”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但也有观点认为,罪行严重者只要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即可满足两项从宽条件,换得重罪轻罚的结局,有失公平。长期来看,鼓励自首、认罪是否有利反腐工作呢?

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从长远看这有利反腐败工作。“贪污腐败案件的重要特点之一容易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认罚,能最大限度的追回被非法侵占的财产,挽回经济损失。”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与产权保护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殿学指出,官员腐败犯罪的特征是具有隐蔽性和取证困难。官员腐败之所以成为一项长期而艰难的工作,也是由于犯罪人怀着侥幸的心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被发现,故而敢顶风作案。而对自首和认罪认罚的犯罪人从轻,有利于提高反腐案件的侦办和处理。反腐案件侦办数量和质量的提升,又可以进一步给官员明显的警示。另一方面,刑罚不仅具有一般威慑和预防的作用,而且具有教育和感化的作用。自首和认罪认罚的从轻,能够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犯罪。


责任编辑:秦岭 主编:夏申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