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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处级干部受贿:各局长送钱成“常态” 企业想回款先交钱

宋婕 陈锋 2019-8-2 16:58:19

本报记者 宋婕 陈锋 北京报道

一处级干部,在其任职的6年间,收受过政府单位、企业和个人给付的人民币600多万。其中,涉及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等14个政府部门、8个乡镇、2家医院及8家企业,涉及管网改造、学校建设、修建公路等政府采购项目。公职人员多通过此手段调整工作岗位,沟通与上级关系,企业经营者则是为了及时拿到政府项目的结算款。

这是出现在内蒙古高院的一份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中的内容,被告系通辽市人民政府党组原成员,通辽市奈曼旗政府原旗长、旗委原书记王广权。

《华夏时报》记者发现,该判决书公开了王广权受贿的33宗事实,详细记录了他利用职务便利收取钱财的多项事宜。

律师指出,受贿罪侵害的法益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受贿行为影响着公权力的权威性与职务的不可收买性。同时,受贿行为不利于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受贿600多万

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王广权利用担任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政府旗长、旗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39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636.5万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广权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大部分无异议。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王广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广权收受他人财物6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

法院认可上诉书中33宗犯罪事实,考虑到王广权及其亲属退回了其中77万元赃款,并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王广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决王广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此外,王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未退赃的犯罪所得将继续追缴。

一审判决之后,王广权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认定的相同,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受贿后结算工程款

判决书公开了王广权受贿的33宗犯罪事实,其中8起是收受企业及其人员给予的钱财,面额从5万到50万不等。其中涉及管网改造、学校建设、修建公路等政府采购项目,主体多为民企。行贿的目的,是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希望利用王广权的职务便利,及时获得结算款,或拿到政府项目。

判决书显示,2008年,王广权视察奈曼旗宾馆的工地时,向承建方的负责人李某提到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几天后李某听说工程款下来了,他找到王广权希望可以结算部分款项,王虽然当面答应,但迟迟未见拨付,直到李某向他送了10万元后才收到一部分工程款。

第二年所有工程基本结束,李某又给付王广权30万,才陆续拿到4000多万的款项。整个过程中,尽管财政局的款早已到位,但王广权一手控制着付款时间和进度。

2013年初,一家在奈曼旗成立不久的通信设备经营公司的法人,带着20万元现金找到王广权,希望他能支持企业的发展。这笔钱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很快该公司就和当地政府就投资建设手机组装项目等多个项目达成协议。王广权还表示,该项目对奈曼旗来说,属于高新技术产业,能够带动就业,增加财政收入,要加大对该企业的支持和扶持力度,加快协调推进各项手续的办理工作,力争早日投产达效。

值得一提的是,王广权多年的秘书是临时工,一直没有编制,王在收受其秘书亲属10万元后,承诺为其解决事业编制。后来由于旗委办事业编制没有岗位空缺,未能办成,钱被他悉数退还。

公职人员多为提拔

记者梳理发现,类似石某的公职人员向王广权行贿更加普遍,涉及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审计局等14个政府部门,8个乡镇苏木(内蒙古自治区独有的乡级行政区)及两家公办医院。

在这些犯罪事实中,有9处写明行贿人是为职务调整,其他情况则是为笼络上级、开展工作。但无一例外,这些公职人员均提到行贿的钱是家里或从亲友处借得。

王广权在为他人调整职务时收受的金额不尽相同。一个乡镇卫生院院长的价格是20万元,公安局副局长10万元,镇委书记10万元,而同样是提升为镇长一级,王广权收过5万元、20万元、30万元、35万元。

王曾收受过奈曼旗蒙医医院院长杨某给予的40万元。对此,杨某的说法是,王广权说着急用钱,又自称升职是因他力挺,自己便以借的名义给了他40万元,但二人此前并未有过联系。王广权则辩称杨某曾找他表态想当院长,钱是感谢费。

其他则是王广权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的现金,金额各不相同。财政局局长在连续6年的春节期间,每年送5万元,耗资30万元;水务局局长连续5年春节每年给2万元,共10万元;人社局局长两次拜年送出去4万元;林业局局长不定期,3次各给2万元,一共是6万元;民族事务局局长给过5万元。除各政府部门外,王还收受过各乡镇干部给付的人民币。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亮认为,受贿罪侵害的法益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受贿行为影响着公权力的权威性与职务的不可收买性。受贿行为不利于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不利于企业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做出贡献。本案的判决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即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责任编辑:吕方锐 主编:夏申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