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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套利空间再收窄 商业保理迎最强监管挥别P2P

朱丹丹 单美琪 2019-11-3 09:59:27

本报记者 朱丹丹 单美琪 北京报道

近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205号文”),这是自去年4月份商业保理的监管职责由商务部转移到银保监会以后,银保监会首份公开发布的监管文件。

记者注意到,此次下发的205号文主要内容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明确商业保理经营原则,督促商业保理企业严守底线,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等。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目前商业保理企业数量过多且良莠不齐,当前应以消化存量、整顿乱象、规范秩序为主。

监管趋严下,上万家商业保理企业将得到有力约束,行业伴随而来的不仅是监管升级,还有加速洗牌。

“当前处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收尾阶段”,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说,“金融行业各个业态都迎来强监管,只有做好不同金融业态的监管协同才能确保制度落地。”

全面收紧消化存量

所谓保理业务,通常是指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如今,205号文首次明确了商业保理业务的定义,即商业保理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等服务。

近年来,我国商业保理企业数量出现爆发式增长,行业乱象也不断涌现,甚至有一些保理公司设立关联公司,自营P2P平台。在此背景下,中国银保监会10月31日公布《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对这一市场进行全面规范,严防相关风险。

具体来看,205号文从商业保理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监督管理、稳妥推进分类处置、严把市场准入关、压实监管责任和优化营商环境等6个方面对全国商业保理行业提出了比较具体的监管要求。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5号文一方面对于合规发展的保理企业予以肯定,倡导商业保理公司向供应链上下游的各类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则通过列举方式阐述了商业保理经营过程中的“红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等。

值得一提的是,205号文要求严把市场准入关,在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出台前,原则上暂停商业保理企业登记注册;确有必要新设的,地方金融监管局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形成一致意见。

近年来,我国商业保理企业数量出现爆发式增长。排查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末,全国已注册商业保理企业12081家,较2018、2019年初分别增加4222家和540家;全行业注册资金8487亿元,较2018、2019年初分别增加1117亿元和457亿元。

在苏筱芮看来,205号文总体上通过“开正门、堵偏门”的方式,对合规商业保理正本清源,既严厉打击扰乱市场行为的“劣币”机构,也为合规保理机构的正常经营发展提供优良的市场环境。

此外,除了严控市场准入条件,监管更明确提出要消化存量。205号文提出“确保2020年6月末前完成存量商业保理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并向银保监会报告。”未来,在监管政策愈加明确和规范之下,商业保理行业或已进入冷静期,一些融资能力有限、业务存在空转、套利的壳公司或将面临洗牌。

“205号文并没有一刀切,而是采取了银保监近年来惯用的分类监管方式,将存量保理机构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三类,体现了监管对正常经营机构的呵护,也反映出‘稳’字当头的监管理念。”苏筱芮对记者说。

配合监管综合拳

记者注意到,人们在205号文中不难看到同样面临着严监管的网贷、催收等行业的身影。

此前,保理机构通过多种融资通道、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尤其是在网络借贷行业快速发展的时期,有大量P2P平台与保理等平台合作,通过平台为保理机构募资以及通过保理机构对接到更多的资产。

本次205号文的下发,彻底斩断了这条路。商业保理不得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商业保理公司需要围绕着应收账款有相应的融资结构,才能完成对企业的融资。

具体来看,205号文明确不得有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不得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等。

在融资渠道上,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此,业内分析人士认为,205号文即商业保理监管新规的出台将意味着保理公司和P2P公司的合作模式将被终止。新规明确指出保理企业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即P2P、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其实在今年5月,上海金融办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要求商业保理公司不得通过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及各类地方交易场所、非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以债权(或收益权)转让、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融资。

值得一提的是,205号文还划定了监管“红线”,即七不准,包括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等。

其中205号文再度强调商业保理公司从业范围和股东资质,并且将此前浙江、四川、山东等多个地方金融局提及的“商业保理公司不得从事催收”明列为禁止项,禁止商业保理公司“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事实上,商业保理中的应收账款催收和讨债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业务。按国际上的划分标准来看,讨债实质上属坏账催收服务,是一种代理服务。

针对以上,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时间点上看,当前处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收尾阶段,金融行业各个业态都迎来强监管,更准确地说是严查监管制度的落地和执行情况,确保制度不止贴在墙上,也体现在业务流程中,切实发挥作用。

他进一步解释,由于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监管规则和主体不同,只有做好不同金融业态的监管协同才能确保制度落地,避免利用不同金融业态进行监管套利和业务转移的情况出现,真正扎紧篱笆。

“近期的监管综合拳,涉及不同业态、抓住不同环节,表明国内金融监管协同能力有了质的提升,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的空间大大收窄,唯有合规经营才有出路。”薛洪言说道。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