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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出具失实报告致投资人损失 亚太所三人虚增收入4亿被判刑 只为30万审计费

宋婕 陈锋 2019-12-29 08:10:26

本报记者 宋婕 陈锋 北京报道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刑事裁定书,公开了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亚太达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亚太所”)三名会计师为了30万元的审计费,在对一家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司进行审计时,虚增收入4.2亿元、利润0.88亿元,导致投资人损失0.9亿元。法院认为,亚太所及三名会计师的行为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三人均被判处缓刑1年6个月,亚太所被处罚金30万元。

二审中,两名签字会计师辩称,投资人并未看到他们出具的审计报告,损失与其过失行为无关。法院认为,其出具的含有重大失实财务数据的审计报告是债券发行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该过失行为合乎规律地引起了投资人损害结果的发生。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

裁定书显示,2013年下半年,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联物流”)拟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亚太所安徽分所对其2011、2012年度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约定的审计费用约30万元。

胡某某作为审计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在没有核实相关财务凭证、合同等必要审计材料的情况下,起草的审计报告初稿内容中虚增中联物流营业收入4.2亿元、利润8800万元、资本公积6500万元。

时任亚太所安徽分所所长陈某、亚太所副主任会计师秦某某是此次发债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先后负责对胡某某出具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法院认为,他们二人均未尽审计勤勉职责,在2013年11月以亚太所的名义出具了含有上述重大失实财务数据的审计报告并签名确认,致使中联物流成功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2016年7月债券到期后,中联物流公司无力支付0.9亿元债券本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2018年,胡某某、秦某某、陈某分别接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

2019年4月26日,上海市一中院一审认定,亚太所及胡某某、秦某某、陈某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亚太所罚金30万元,上述三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及罚金5万元。

失实报告造成投资损失

一审裁定后,亚太所对结果无异议,三名会计师均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申请。

项目现场负责人胡某某在二审中提出,自己只是项目前期的现场负责人,形式上的第一审核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他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其在深圳参保的证据,证明案发时胡某某不在亚太所任职。

两名签字会计师中,秦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投资人购买联物流公司债券时并没有看到由他起草出具的审计报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与他的过失行为无关。陈某及其辩护人则称,陈某是被欺骗才签署审计报告,而且没有从中获益。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某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撰写审计报告初稿,承担一级复核责任,负有确保审计报告初稿能够客观、公允反映被审计对象中联物流真实财务状况的职责。即便中途离开审计现场,由其他人接替实施部分审计工作,也不影响其对涉案审计项目整体所需履行的审计勤勉职责。至于其提交的在深圳参保的证据,仅能证实是以深圳公司的名义参保,不能否定在亚太所实际从事的审计工作。

陈某、秦某某是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负有逐级对胡某某出具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的职责,并对审计报告负有最终责任。但二人在未对审计报告初稿及底稿进行复核审查的情况下,即在审计报告上签字,导致该含有重大失实财务数据的审计报告最终顺利出具。这是中联物流通过债券发行备案、并最终实际发行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致使投资人在2014年3月之后得以陆续认购涉案债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秦某某、陈某、胡某某的过失行为合乎规律地引起了投资人损害结果的发生。

11月29日,上海市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吕方锐 主编:夏申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