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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24%的利率上限过低吗?

冉学东 2020-1-18 11:55:06

冉学东

从去年下半年以来,许多持牌的消费金融公司将贷款年利率上限下调至24%,有地方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也是24%,这个利率在部分业内人士看来太低了。他们认为,强行要求所有的消费金融供应商必须将服务的价格控制在24%以内,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将本应获得消费金融服务的群体挤出这一领域,从而有悖消费金融普惠的初衷。

24%的利率来源于2015年9月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二十六条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超过了年利率24%,但不超过36%的区间是自然债务区,出借人提起诉讼的请求支付的,法院不会支持,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法院同样不会支持,一切按现在有的状态。

那么此前不论是持牌的消费金融公司,还是其他互联网金融公司,包括现金贷,一般把利率上限定在36%,有些加上其他各项收费前几年超过100%的也很多。

那么到底按照多少的利率算是合适呢?按照经济学的一般原理,资金相当于商品,商品的价格要在公开透明,信息对称的情况下,由买卖双方在讨价还价中形成,价格围绕价值波动。资金的需求高于供给,则利率升高,资金的需求低于供给,则利率下跌,最终形成一个能够出清市场资金供给和需求的利率,这个利率才是合适的。因此,在这个市场上,政府一般是不能插手干预,因为政府插手干预,比如直接规定利率上限,可能形成资金价格过低的情况,供给就会减少,许多资金需求不能满足,就会形成所谓惠普金融“惠而不普”的情况。

然而,现实的情况其实非常复杂,在中国这样一个转型经济体,资金作为商品是一个稀缺商品,资金被垄断在政府手里,除了极有限的民间借贷,资金对于需求而言,总是供不应求,这就导致资金的供给方在价格谈判中,往往处在一个优势地位,可以无限提高价格,这从前几年现金贷和民间借贷超高利率就可以反映出来。

其次,消费金融的资金合同是一个资金租借合同,借款者到期必须归还,这就要求租借者对自己的未来收入现金流有一个相对客观的预计。然而在消费时代,事实上,许多低收入借款者,缺少对自己未来收入现金流的理性估计的能力,它们往往高估自己的未来收入水平或者激情消费。而消费金融机构或者从业者出于短期利益驱使,并且希望短期获客,扩大市场,往往在定价时形成过高价格。这个高价格并不能被借款者所能承担,最后形成违约,消费金融机构就只能通过暴力催收等等方式,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影响社会稳定,这种案例在过去几年非常普遍,比如前几年在校园贷中以裸体作为担保获取贷款,形成的人祸频发,就是此轮监管层下决心规范贷款市场的主要原因。

交融交易中,有两个现象非常重要,那就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两个现象的直接原因是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高风险人士往往具有较高的风险偏好,收益往往和风险成正比,借款的利率高,必然承担更高的风险。风险不能承担时,最后甩向社会,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就会向社会溢出,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就必须出手。

所以以风险溢价作为定价基础最终形成的利率,风险溢价不能过高,过高的风险溢价,借款者承担不了,就会“溢”向社会。比如,过去的P2P和现金贷公司其高利率,并未由市场自身消化,许多都转移给了社会。

金融交易总之还是市场参与者的一个交易,即使消费金融,借款者必须能够承担风险。对于不能承担风险者,他们不属于消费金融和惠普金融交易的对象,而应该是慈善、财政、扶贫等等社会管理的对象,惠普金融并非将所有人纳入交易对象。

因此对于消费金融的利率,政府作出一定的监管,甚至在一定阶段实行一定的价格管制,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消费金融的健康发展。至于24%利率上限是否合适,需要进一步通过市场去检验,并按照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调试。

责任编辑:冯樱子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