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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撤销商标未侵害乔丹肖像权判决 乔丹体育IPO苦熬9年再生波折?

徐超 2020-4-8 16:15:23

本报记者 徐超 杭州报道

日历翻到2020年,这是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IPO发审委过会的第十个年头了。因为涉及商标和美国篮球巨星“飞人”迈克尔·乔丹之间是否侵害肖像权的纠纷,乔丹体育近10年来深陷旷日持久的官司之中。2019年10月中旬,最高法审结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判决乔丹体育的商标并未损害乔丹肖像权。

就在外界以为马拉松官司尘埃落定之时,又生出了新的波折。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之前关于乔丹体育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不构成侵害乔丹肖像权的判决被最高法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该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品牌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企业是否能持续经营和品牌有很大的相关性。如果品牌的合法性有新的悬疑产生,意味着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受到挑战,监管部门对企业的上市就会持慎重态度,从这方面考虑,乔丹体育过会至今未拿到批文,可以说有点‘前途未仆’。”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严义明律师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商标侵害肖像权争议重回起点

此次最高法判决涉及的商标是乔丹体育注册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

申请人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是世界知名的美国篮球运动体育明星,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公众看到与“乔丹”“QIAODAN”相同或者相似的标识,就会将其与申请人关联在一起。乔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明知或应知迈克尔·乔丹知名度的情况下,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与迈克尔·乔丹相关的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其次,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和在先肖像权,属于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乔丹体育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以及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就此,申请人迈克尔·乔丹要求撤销该争议商标。

从2012年10月31日开始,该案历经北京第一中院一审和北京高院的终审,均判决乔丹体育没有侵害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之后案件最高法于2017年9月20日提审此案,于2020年3月4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两级法院的行政判决结果,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这说明,之前所有的裁定和判决都被撤销,这个事等于又回到原点,你可以这样去理解。”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尹火平律师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乔丹孩子中文译名也被注册

乔丹体育由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发展而来,1991年注册“丹桥”商标,2000年改制更名为“晋江市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也就是在乔丹体育更名那一年,“飞人”迈克尔·乔丹已经赢得6枚NBA总冠军戒指,成为篮球界最具影响力的球员之一。

更名后的乔丹体育,顶着“山寨”和“傍名牌”的质疑,知名度与业绩却是双双增长,直到2011年递交招股书所披露的业绩显示,2008年-2011年1-6月,乔丹体育实现营收分别为11.58亿元、23.16亿元、29.27亿元和17亿元,对应净利润分别为1.3亿元、3.02亿元、5.18亿元和2.85亿元。2010年,乔丹体育以29.27亿元销售收入位居国内本土运动品牌第六位,排在李宁、安踏、特步、361度和匹克之后。

从此次最高法的判决可知,除了引起连番官司的“乔丹”名字和肖像权的争议,2005年10月17日,乔丹公司将迈克尔·乔丹两个孩子的姓名“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及其拼音“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分别申请注册了16件商标。同日,乔丹体育的控股股东案外人福建百群公司将“杰弗里”“马库斯”“JIEFULI”“MAKUSI”分别申请注册了16件商标。

乔丹体育在招股书中披露,产品主要使用以下4件注册商标:2002年4月16日申请的第3148047号“乔丹”商标、第3148049号“乔丹”商标、第3148050号“QIAODAN”商标,以及2001年12月3日申请的第3028870号商标。上述商标指定的商品类别均为第25类。

招股书同时也做了风险提示,“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中记载:“发行人(乔丹公司)商号及主要产品商标‘乔丹’与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MichaelJordan’的中文音译名‘迈克尔•乔丹’姓氏相同……可能会有部分消费者将发行人及其产品与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从而产生误解或混淆,在此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结合此次最高法的判决,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宁衡律师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因受制于目前行政诉讼的框架,人民法院无法在行政诉讼中直接认定商标的效力,只能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裁决可能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导致循环诉讼的出现,影响授权确权效率,但“重新裁定期内,企业是可以使用商标的”。

苦等9年上市批文不得

2011年11月25日,证监会发审委2011年第263次会议上,乔丹体育首发过会,计划发行1.13亿股,募资10.64亿元,用于生产基地扩建和直营店等项目建设。如果当时能顺利上市,乔丹体育将成为“A股体育品牌第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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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2012年2月,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乔丹体育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的“乔丹”“QIAODAN”等多项商标。因涉及重大诉讼,乔丹体育的IPO进程就此搁浅,至今未获得批文。

2014年,证监会还曾提及乔丹体育IPO“过而不发”的特例时,也坦承“个别过会企业存在特殊事项,如乔丹体育存在重大未决诉讼”。

9年间,迈克尔·乔丹和乔丹体育开始了冗长的诉讼拉锯。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后,迈克尔·乔丹将乔丹体育告上法庭。2014年至2015年,北京第一中院、北京高院分别对上述纠纷案进行一、二审,迈克尔·乔丹均败诉。

2016年12月8日,最高法对乔丹体育商标争议的10件行政案件公开宣判,其中3件支持了迈克尔·乔丹的诉求,涉及拼音“QIAODAN”“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的共计7件案件,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迈克尔·乔丹的申请。

2019年10月16日,最高法审结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认为“商标没有体现乔丹个人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因此不构成损害肖像权。”当时业内认为,乔丹体育基本扫清官司障碍,有望在2020年一季度上市。

但从现实来看,判断并没有成真。某上市公司董秘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乔丹体育的官司众所周知。“证监会出批文需要中介机构的意见,但现在法院的判决对于商标又要重新裁定,那么在结果没有出来之前,后续还存在可能的官司,中介机构就没法出具意见,争议的结果对企业是有利还是有影响(未知),这个事就可能会继续拖下去。”

《华夏时报》记者也尝试联系乔丹体育方面,发去采访邮件未获回应,招股书披露的公开电话也无人接听,客服电话均为机器人语音,在转人工后长时间无人接听直至挂断。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秦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