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敏 北京报道
在业内征求意见近9个月后,9月28日,银保监会再次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旧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于2015年10月开始实施,在三年后到期,2018年10月,由于新的修订工作还为完全完成,监管发布通知,在新的规定出台以前,《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继续有效,各机构继续遵照执行。2019年12月,银保监会首次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向业内征求意见。
时隔9个月,新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报记者注意到,与2019年的版本相比,新版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完善,最大变化是,允许互联网企业直接申请保险代理公司牌照,同时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只能通过持牌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来进行销售。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深刻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为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修订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强化“持牌经营”和自营平台投保
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充分吸收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新版意见稿进一步做了调整完善。一方面强化了持牌机构的持牌经营原则,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对合作机构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和禁止。
另一方面细分了持牌主体的类型,特别是增加了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的相关要求,随着互联网企业的快速发展,其平台优势逐步体现,也成为行业的鲜明特点,因此新版意见稿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提出了专门要求;此外,保险产品的销售区域和销售种类问题,新版意见稿侧重从原则、方向等角度进行规定,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对具体的产品和区域政策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说明。
何为互联网保险?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定义“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即为互联网保险。
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则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那么,谁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新版意见稿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这里的“保险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可以看到,新的征求意见稿最明显的一个变化是,在认可的保险机构类型中增加了“互联网企业”一项,不过是有前提的,是“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哪些互联网企业可以获得保险代理牌照?新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七项经营要求,其中,具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被放在了首条,第二条则要求具有突出的场景、流量和广泛触达消费者的优势,且能够将场景流量与保险需求有效结合。
对于非持牌机构,监管划定了五条红线:一是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不得代收保费等行为。
不过,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互联网保险业务只能通过持牌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来进行销售。
那么,何为自营网络平台?根据新规的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抖音、朋友圈、直播平台卖保险需持牌
当下,网络营销渐成趋势,一些传统保险机构从业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进行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以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为例,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平台本身是不需要持牌的,但是在这上面发布保险营销宣传内容的机构以及个人是需要持牌,只有保险机构以及保险机构下属的从业人员才能发布,发布的内容必须由保险机构统一制作。
为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就业和复工复产,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但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的严格规定。
具体而言,对持牌机构管理责任提出的要求包括,应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应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另外,《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金融营销宣传等有关规定。
对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的要求包括,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对于营销宣传内容,征求意见稿也做了针对性规定: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值得一提的是,为保证现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连续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过渡安排。即在《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经营等其他问题整改,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将持续跟踪互联网保险领域里的新情况新问题,陆续就自营网络平台、产品和经营区域等问题出台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逐步构建立体化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