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敏 北京报道
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投资管理能力事中事后监管,10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取消了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持续推进投资管理能力事中事后监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是银保监会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提高保险机构自主投资决策效率意义重大。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总裁王军辉认为,本次改革是银保监会针对保险业公司治理、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监管等一系列长期性改革措施后的又一重大改革,将使得不同实力的保险机构依据自身情况,最大限度提升保险机构活力。
整合优化投资管理能力 差异化投资能力要求
具体来看,此次《通知》由正文和七项附件构成,正文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附件对各项投资管理能力的具体建设标准进行了细化要求。
本报记者发现,《通知》在现有投资管理能力框架基础上,合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同类产品创新能力,把保险资管机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合并为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新增保险资管机构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调整后,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为七类: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其中,前五项能力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而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则不再设置股权、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
新华保险首席执行官、总裁李全表示,这一改革与前期发布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组合类产品配套细则形成了一致口径,便于保险机构统一操作和管理。七项投资管理能力的标准聚焦于组织架构设计、团队组建、制度体系、投资运作机制、风险管理以及信息数据系统建设等,要求保险机构预先加强投资管理能力的制度建设。
“投资管理能力是否具备,先看管理制度是否成形、制度执行是否到位。保险机构未来要在投资管理制度上多下功夫,要认识到投资能力制度不是建起来就万事大吉,必须根据监管要求,持续、高效、精准地执行落地,把制度思维贯彻到每日投资管理中去。”李全说道。
按照“有多大能力干多大事”的原则,《通知》细化和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衍生品运用等各类投资业务以及发行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的能力标准和监管要求,引导保险机构全面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
王军辉表示,与其他类型资金相比,保险资金具有追求长期、安全、稳定回报的内在要求。这样的资金特性使得保险资金在金融市场改革深化、提升直接融资比例、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与影响与日俱增。
“本次改革是银保监会针对保险业公司治理、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监管等一系列长期性改革措施后的又一重大改革,差异化、个性化、灵活化引导不同实力的保险机构,依据自身情况、在严控风险底限的范围内,最大限度提升保险机构活力。”王军辉补充道。
平安产险董事长孙建平表示,《通知》明确将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纳入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评价体系,加强了差异化监管,鼓励具备较强的资产负债管理与风险管理能力的公司通过金融衍生品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效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使得优秀公司的长期竞争力不断提升,从而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取消备案制 转向自评估 强调信息披露与持续监管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保险机构而言,最大的利好在于,《通知》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管理方式调整为“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通知》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前,须严格按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和信息披露,确保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满足能力标准,保险机构的董事会和合规部门应切实发挥作用。同时,督促保险机构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并及时进行动态自评估,严禁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而开展相应投资活动,严禁在投资管理能力未持续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活动。
太平人寿总经理程永红认为,此次改革之后,保险机构可以组建自有的、符合监管要求的投资团队,构建自有投资管理体系,开展相应能力的投资管理,一方面可提升保险机构的投资决策效率,特别是对于只能通过委托投资的中小保险机构来说,自身投资管理能力的构建,将有力的提高机构的投资决策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保险机构的投资收益,减少委托部分的费用成本,提高运作效率。
“取消备案管理的要求,将提升保险机构的运作效率,有利于支持中小保险机构、新成立保险机构加快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华泰保险集团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华泰资产总经理杨平说道。
当然,《通知》取消了投资管理能力事前的备案管理,并不意味着放松对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要求,相反,其通过“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强化投资管理能力的事中事后监管。
首先,新规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通知》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并及时进行动态自评估,严禁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而开展相应投资活动,严禁在投资管理能力未持续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活动。
其次,新规充分发挥自律组织和社会舆论的持续监督作用。《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和相应行业协会网站详尽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自评估情况。银保监会将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持续做好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机制建设,为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公司内部监督等各方监督合力提供便利。
根据《通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将情况披露在公司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司及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官方网站上披露。
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包括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
保险机构首次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10日公开披露相应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首次开展相关衍生品交易的,保险机构应当至少提前15日将自评估情况报告银保监会。
对于已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通知》要求,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确保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并应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公开披露自评估相关情况。
另外,新规还强化了监督管理。银保监会将通过非现场监测和现场调查、检查等方式,对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评估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监管。对于违反《通知》相关规定的行为,银保监会将依法依规对相关机构和主要责任人人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和从严监管的导向,及时动态调整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并按照从严检查、从严处理、处罚公开的原则,持续强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