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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开办门槛或将降低 备案制落实细则11月1日起施行

于娜 2020-10-17 19:28:53

本报记者于娜北京报道

国内养老产业巨大市场空间备受看好,但同样也面临着一些行业壁垒问题。

近日,民政部发布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发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是对2013年《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全面修订。新《办法》共7章49条,与此前相比新增了17条内容,修改了29条内容,将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健康有序发展。

其中,养老机构概念的重新界定、养老机构设立备案的落实细则以及养老机构的公共卫生应急能力等新修订的规则备受行业关注。此外,《办法》明确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大连华信智慧养老顾问赵智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对于社会资本而言,开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由许可制改为备案制,如果这一政策利好能够真正落实,当然是降低了行业门槛。他认为,一些地方政府还要将行政思路转变到“放管服”上来,不能即便是“备案”也是按照许可的要求去执行,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还需要持续加大。

开办养老机构备案更加落实

“有的养老院实际上只有八九张床,很多老年人的照料护理服务是不规范甚至缺失的。这样的状况在一些四五线城市普遍存在。”来自东北的养老服务从业者赵丽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她认为,这样的微型或者说是“准机构”有它们存在的市场需求,但还是应该加以区分管理。

本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直以来,人们对养老机构与养老驿站、老年公寓等的区分并不是很明晰,实际上,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在服务和护理侧重上各有不同,对这些机构类型加以明确区分,能够帮助人们为失能、半失能等不同养老需求的老年人判断和选择适合的服务机构。

与之前相比,此次修订的新《办法》删除了“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的表述,并完善了与养老机构服务有关的表述,将“集中居住”修改为“全日集中住宿”、将“照料服务”修改为“照料护理服务”。

此外,新《办法》增加了“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规定。对此,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肖登峰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其中一个考虑是床位数量过低的主体,很难达到规章对养老机构的服务和运营提出的制度性要求。但对床位数量在9张及以下的主体并不会出现监管真空,“下一步可作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进行管理”。

此次《办法》还取消了以前关于设立养老机构需要许可的规定,依据是2018年底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用“备案办理”专章五个条文细化了备案制度的相关内容,具体规定了备案机关、备案时间、备案提交材料、备案办理流程、变更备案、备案有关信息公开及共享的内容。

对于养老机构备案制后的监管,此次发布的《办法》明确要求,民政部门对备案机构自备案之日,未备案机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的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日常则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同时,把检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针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问题,明确民政部门防范、监测和预警职责。

《办法》还加大了事后惩戒力度,增加了警告的处罚方式,完善了养老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方式,将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未依法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等行为增加为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经取消了设立养老机构许可,但是我在一些地方调研时,有养老服务企业反映虽然改了备案制,但缺乏具体细则,企业想要备案还是很困难的,在基层民政部门会遇到阻力。”赵智表示,希望此次新《办法》实施后,能够缓解这些问题。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产业

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养老机构28671家,其中,编制部门登记的13555家,民政部门登记的14109家,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831家。各类养老机构共有床位3793724张。

显然,与国内老龄化进程和养老需求相比,这些养老床位和服务同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凭借对养老产业巨大市场潜力的看好,以及对养老事业的热情,近些年,一批批来自保险、地产、健康等各行业的企业和机构纷纷投入到养老产业,创办了各具特色的养老服务企业、机构。

同时,业内人士表示在运营养老服务企业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比如养老机构设立备案和内部设置医疗机构进行备案,之前政策落实情况并不理想,特别是针对社区嵌入式的中小型养老机构,依然很难据此开展医养结合的服务。

为进一步吸引社会力量加入,此次发布的《办法》明确提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另外,上海、广州、山西等多地政府相关部门明确表示,将鼓励各类优质社会资本进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领域,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结合国家的养老服务体系市场化、商业化的发展趋势,今后公办养老机构主要针对一高一低两类人群,“高”主要是针对政府、国有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建造标准、服务标准较高的公办养老机构,“低”主要是针对政府兜底人群的建造标准较低、满足基本养老需求的养老机构。

赵智认为,对于“高”的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力量经营会让养老服务内容更多元化,更能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对于“低”的公办养老机构而言,它们服务的是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自我权益保障的能力非常有限,从目前各地社区养老公建民营的具体实施情况来看,公办民营的养老机构需要防范社会资本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降低服务标准的问题,需要加强监管。

责任编辑:方凤娇 主编:陈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