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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红线”应兼顾利率体系的统一

冉学东 2020-11-17 23:22:15

冉学东

近几年,由于互联网上消费金融的崛起,许多互联网流量平台纷纷加入消费金融领域,导致消费金融这几年迅猛发展。但由于这类信贷机构大多都是非持牌机构,所以借贷利率按照此前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执行。该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

这中间,许多机构以各种费用为名,向客户乱收费,加起来消费金融利率过高的问题非常突出,监管机构一度三令五申,必须是所有费用加起来不能突破以上规定。

但是即使以上利率,许多人也认为利率过高,尤其是在近几年利率持续下跌、高层要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形势下。

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规:民间借贷利率受保护的上限,锚定为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而目前公布的1年期LPR为3.85%,4倍即为15.4%。

当时就有业内人士议论,如果民间借贷利率是15.4%,按照风险对等原则,那么持牌的银行业机构的利率该会有多低?当然在目前降低实体企业融资成本的大背景下,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率跟随民间借贷利率红线也是可能的,当然由于利率过低,不利于金融机构的经营,当时的人士就是表示怀疑的,该“红线”在持牌机构那里的可操作性太低。

果然,地方法院的一个审判中,对于持牌金融机构就没有使用这条红线。

8月27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就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决。本案中,贷款月利率为1.53%,即年化利率为18.36%,贷款逾期后,如按合同约定月息加收50%标准计收罚息,则逾期利率达到年化27.54%。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我国法律虽然不是判例法体系,但是以上判决对于未来持牌金融机构的信贷利率具有很大的影响。其实,按照目前金融利率市场化的原则,金融机构有权自主决定,他们根本都不用遵守此前的24%和30%的“红线”原则。

然而,金融业最基本的规律是风险和收益成正比。具体到风险定价,则是风险越高利率越高,风险越低利率越低。这条规律也形成整个经济体的收益率曲线,用来指导金融体系的定价和交易。

自然,民间借贷也属于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它的利率也相应和其他利率一样按照风险来定价。在当下的金融体系中,民间借贷风险高流动性较差,自然是利率最高的,其他利率相应按照风险高低形成有序的利率体系,这是一个正常的成熟利率体系。

那么这问题就来了,如果按照金融规律,民间借贷的利率应该高于持牌机构的利率。但是如果按照目前法院的判例,未来很可能的现象是民间借贷利率低于持牌机构的利率,这就是金融行业的一个非常大的扭曲。

这种扭曲是定价体系的扭曲,会造成许多套利行为和变形动作,比如可能会出现大规模的资金在民间借贷和持牌金融结果之间套利,资金从民间借贷持续流入持牌金融机构,这样就形成了在民间金融和持牌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环境,民间金融机构的生存环境将持续恶化;或者一部分民间资金再次进入地下运行,地下钱庄等此前大家诟病的现象会死灰复燃,对于民间资金的流动会形成一定的堵塞,或者会导致民间投资持续萎缩,这显然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全局和民营金融体系的健康发育。

所以一项政策的出台首先要考虑系统性,要照顾到方方面面,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确降低了融资成本,但是是不是就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并且促进了消费金融的发展呢,答案并不确定。但是确定的是,对于当下的利率体系产生了扰动。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