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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黑名单”评价细则公布:信用绑定刺激药企神经,紧缺救命药或成“软肋”

于娜 2020-11-28 10:55:17

本报记者 于娜 北京报道

带量采购兴起后,公立医院药剂部门逐渐“失宠”,各省集采机构成为药企追捧对象,背后是有待规范的万亿省级集采市场。

11月20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公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以下简称《操作规范》)与《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明确对药企产品价格或营销行为设定统一信用等级评定,并与药品集采进行联动挂钩,旨在严打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规范中国医药市场省级采购的市场环境。

随着国家集采常态化,省级甚至跨区域联盟集采也已成为药企必争之地。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山东省药品销售总额达到1143.99亿元,首批带量采购纳入的40个品种,2019年在山东省内平台的采购金额就达到了50亿元。

对于上述集中采购市场,依照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运行,引导或要求医疗机构向诚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减少或中止向失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

医药战略顾问周树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对“黑名单”药企提高集采交易条件方面的惩戒,不仅仅是打击医药企业商业贿赂、带金销售的行为,同时也想要促进医药企业降低成本、革新营销,拉动医药行业回归合规创新发展轨道。

失信者失集采

由于集中带量采购的价格竞争异常激烈,药企报价毫厘之间就可能被挤出局。此前冠脉支架首次国家集采时降幅惊人,业内就曾流出有生产企业甚至低于成本报价只求保住市场占有率的说法。

此外,在山东、山西、武汉等省市的集采中,也有一些药企的超低报价令业内同行都纷纷表示震惊和无法理解。

在此次公布的药企信用评级相关细则中,“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扰乱集中采购秩序”被列入失信项目清单。

据此次医保局公布文件,除集中采购市场之外经营的医药企业和医药产品,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都适用于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价范围。

医药企业参加或受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平台挂网,应作出书面守信承诺,否则就没有参与集采的资格。

医药企业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禁止、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都在信用评价范围之内,如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医药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恶意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

8月28日起,医药企业及其员工、委托代理企业,因医药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等,被依法追责或导致行贿对象被依法追责(含认定违法违规事实但决定不予起诉或处罚的情形),需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提供具体信息。

以医药商业贿赂为例,报告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案产品和金额、案由和判决结果、当事企业和人员等。涉及商业贿赂的,应详细说明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回扣”情况,包括给予回扣的对象、金额、方式、资金来源,单件药品或医用耗材“回扣”占零售价格的比例等。

医药企业失信等级评定将分为“一般”“中等”“严重”与“特别严重”4个等级,一旦被列入失信等级“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按照《裁量基准》对应规定,之后企业产品将被取消挂网、投标和配送的资格与此同时,除了各省级的惩治措施之外,被列为严重、特别严重的企业还将被全国联合处置。

信用绑定戳到药企痛点

对于同医代和代理商商业贿赂“绑定”受罚的规定,刺激了不少药企的神经。“代理商为了完成销售指标,都会拿出一部分利润去做营销,难道我们生产企业能去管他们怎么做吗?人家也不会听你的。”河北一家药企的销售经理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他认为规定制药企业需要对员工及其代理经销企业失信行为承担责任,有待商榷。

之前药企往往都对自家产品的商业贿赂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反正只要销量上去就行,医药代表、代理商怎么营销不关我事,一旦东窗事发则“甩锅”给他们,很难追究到药企的责任,“医药贿赂是代表、代理商个人行为”也成了业内流行托词。

如今,医药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让“擦边球”没法打了,将医药企业与医药代表、代理商进行信用绑定。

据《操作规范》,医药企业守信承诺包括,承诺对于其员工(含雇佣关系,以及劳务派遣、购买服务、委托代理等关系),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实施失信行为使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获得或增加交易机会、竞争优势的,承担失信违约责任。这意味着,未来一旦药企销售或者下游的经销商出现失信行为,也都将直接追查相关企业,并给予处罚。

上述药企人士表示,国内几千家药企中绝大多数都是没有销售队伍的,而是采代理模式,让制药企业去管控代理商的经营行为,是不现实的。

紧俏产品或成评价软肋

近些年医药企业的销售费用居高不上,背后同商业回扣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依照《裁量基准》,今后,药企销售费用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100%以上,将被记入中等失信记录。这也意味着,以往药企在产品新上市时,为了抢占市场,砸钱营销甚至亏损运营的做法将被喊停。

但是那些药品或医用耗材供给结构单一、供需形势紧张的,有可能成为信用评价的“软肋”。包括属于独家生产且已连续3个月的月度“3日配送率”低于40%;具有不可替代性,停止供应会导致临床治疗手段缺失或临床治疗方案无法实施;具有重要治疗价值,停止供应会严重影响患者生命安全。

对于上述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的处罚,《操作规范》指出,不宜采取暂停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的,可在征求临床意见评估确认的基础上采取替代性措施,如将暂停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的处置措施延后至其他企业能够满足供应时实施,或要求企业按照失信行为发生前较低的历史价格稳定供应药品或医用耗材。

另外,业内人士指出,两个文件在药企信用评价方面还有关键点遗漏,比如对质量层面的规范,如果企业偷工减料,生产劣质不合格产品供应集采,应如何判定失信等级?

对此,周树同样认为,对于规范医药企业参与集采,医保局制定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十分必要,但也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还需要在各省落地执行中加以磨合和修订。

责任编辑:方凤娇 主编:陈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