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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新规明年2月1日起施行 强化持牌经营原则

吴敏 2020-12-14 20:03:27

本报记者 吴敏 北京报道

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深刻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12月14 日,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办法》也作了明确规定,规定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业行为,即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代收保费。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密切跟踪研究互联网保险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出台配套政策,逐步构建立体化的互联网保险制度体系,推动互联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具体来看,此次《办法》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和发展规律,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办法》还针对渠道融合情形规定了政策衔接适用方法,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其线上和线下经营活动分别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无法分开适用监管规则的,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规则不一致的,应坚持合规经营和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

另外,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借助互联网保险业务名义进行线下销售的,包括从业人员借助移动展业工具进行面对面销售、从业人员收集投保信息后进行线上录入等情形,应满足其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那么,哪些机构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满足哪些条件?根据《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规定了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网站备案、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等级保护、营销模式、管理体系、制度建设、监管评价等。

保险机构只要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不满足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已经开展的应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以恢复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另外《办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从经营范围、险种限制、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几方面做了规定。

对于银行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要求,《办法》规定,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包括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而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办法》也针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强化了以下要求,即要求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

为有效贯彻持牌经营原则,《办法》还对自营网络平台做了严格、明确的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更是加强监管的主要抓手。《办法》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并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主要是为了全面强化持牌经营理念,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另外,也有助于解决保险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难题,有助于杜绝截留保费、平衡市场力量、控制渠道费用,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保障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为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就业和复工复产。此次《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办法》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的严格规定。

《办法》强化了持牌机构管理责任,提出了有关要求,包括应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另外,《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广告法》、金融营销宣传以及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关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办法》明确了具体要求,即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关于营销宣传内容,《办法》也做了针对性规定,要求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办法》还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售后服务的全流程提出经营要求和服务标准,包括要求保险机构配置充足的服务资源,保障与产品特点、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后续服务能力;要求保险机构充分披露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告知消费者售后服务能否全流程线上实现;对售后服务进行全面规范,提出批改、保全、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标准,改善消费体验。

此外,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保险不仅是销售渠道,更是经营方式和服务形态,《办法》在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划清红线的基础上,鼓励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融合,支持互联网保险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