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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因非法放贷一审被判15年后上诉,催债惹的祸?

宋婕 陈锋 2020-12-16 23:12:27


本报记者 宋婕 陈锋 北京报道

近日,从商30多年、先后获得泉州市劳动模范、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章的商人张坚,因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被石狮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一审法院认为张坚自2011年起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张坚的辩护律师则称,一审法院将2011年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起点,但依照最高法的规定,非法放贷行为可以按黑社会犯罪处理是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此前这一行为并未入罪。

目前,此案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二次审理。12月8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相关情况不便透露。

放高利贷成涉黑?

泉州是福建省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当地发展出多家全国知名运动服装品牌企业,如家喻户晓的安踏、匹克及特步等。55岁的泉州市商人张坚在当地小有名气,他一直经营一家箱包厂,并曾为包括新秀丽在内的一些国际知名品牌代工。后张坚涉足典当行业。2019年3月,张坚被当地警方抓捕,在当地轰动一时。

今年4月,石狮市检察院指控张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符合组织、经济、行为和危害性四个特征。起诉书对经济特征的表述为,张坚及张池(张坚之弟,2015年12月死亡)是通过经营企业、非法放贷、骗取贷款后高利贷转贷等获取经济利益。其中,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张坚安排他人以超过36%的年利率,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累计至少8.24亿元,扰乱金融市场秩序。2012年12月起,为了扩大高利放贷业务规模,张坚等人通过一家已停产多年的企业向金融机构骗取低息贷款,后将贷款用于高利放贷,兴源典当行发放高利贷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为了笼络、控制手下更好地实施犯罪活动,兴源典当行为组织成员提供免费住宿,发放工资、提供车辆、工具供成员非法讨债使用,并在案发后为其聘请律师。

一审法院采纳了公诉意见,认为该犯罪组织通过骗取银行贷款高利转贷及违法高利放贷,采用暴力或软暴力手段非法讨债,获取高额利息,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购买保险、提供食宿,购买录像仪提供车辆供非法讨债使用等形式将获取的钱财用于组织成员及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从而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2020年7月29日,石狮市法院对张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张坚被认定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不参与讨债?

福建省人大代表、泉州市人大代表、张坚的妻子黄碧瑛向泉州市多个部门发出的信件中称,张坚、张池对兴源典当公司的经营管理,是二人交替负责,既不是同时的共同的领导,也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2012年,兴源典当公司成立后,其放贷经营由张坚领导。2014年至2015年底,张坚倾力于在上海等地的其他生意,无暇管理及过问典当公司的经营活动。这段时间内典当公司全部由张池负责经营管理。直至2015年冬,张池去世后,张坚才从2016年起接手负责典当公司的经营与善后事务。

在张池经营典当公司期间,张池等所有公司人员,都无需向张坚汇报具体的业务和催债情况;张坚从不参加典当公司的例会,也未曾加入典当公司的微信群。在2014至2015年底期间,典当公司的讨债人员都只认张池。张池病故之前,讨债人员已经基本上解散。张坚接手典当公司后,放贷活动完全停止,讨债活动基本停止,基本上是通过民事诉讼及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来追讨债务。

张坚多名亲属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泉州兴源典当有限公司自成立至今,原来均由张池管理、执行等,张坚并不参与。而张池生前“讨债”,也是在各级法院判决基础上进行,整个过程并没有出现“打、砸、抢”等行为。此外,被认定的23起非法讨债犯罪事实,这23名被害人除一名(方某)未起诉,一名(辜某某)被执行庭司法拘留后协商解决,其余21名为身负381件执行案件的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一审中,张坚辩护人提交的机票及高铁票显示,从2013年至2017年,张坚每年有长达半年以上不在泉州,而是在上海经营其工厂。

此外,一审中,张坚辩护人经过查阅所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向法院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其中提出,案件材料中有三份《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例如,有笔录记载“另外我有交代张池……逼他们赶紧还钱就行”。但在同步录音录像中,张坚没有陈述该段笔录内容。有笔录记载,张坚供述称“所以才让手下员工采取稍微过激的手段去讨债”,但在同步录音录像中,张坚同样没有陈述该段笔录内容。

但上述辩护观点,未获得一审判决支持。

时间认定有误?

一审判决后,张坚随即提出上诉。11月11日,张坚涉黑案在泉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庭审持续一天时间。庭审中,一名被告人当庭举报遭遇刑讯逼供,另一被告人则举报被侦查人员诱供。

12月8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相关情况不便透露。

张坚在二审中上诉称,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经济来源是非法放贷,至2014年数额累计至少8.24亿元,收取利息5000万,但并没有准确认定张坚等人通过涉黑活动获取的经济利益,以及经济用途。因此,本案情况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和经济用途要求,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一审判决将张坚涉黑的起始时间定在2011年。张坚的上诉书称,一审判决认定“2011年起,张坚开始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并将此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起点,是错误的。张坚等人2011年以来,以自有资金从事民间放贷活动,即使是“高利贷”,也并不“非法”。从活动的性质上看,“从事民间高利放贷活动”不属于“共同实施组织犯罪活动”,不应将此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起点。

张坚的二审辩护律师舒杰表示,该案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描述的张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均围绕非法放贷行为展开,非法放贷行为可以按黑社会犯罪处理的明文规定,始见于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此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法“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即非法放贷未入罪,如按犯罪处理应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责任编辑:麻晓超 主编:夏申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