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宏观 金融 证券 产业 公益财经 地产 能源 健康 汽车 评论 人道慈善

https://uploads.chinatimes.net.cn/article/20210113155924HHpWJ3pC7L.jpg

*ST大洲索赔案投资者一审胜诉 受损投资者仍可参与起诉

厉健 2021-1-13 17:04:24

厉健

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证券简称:*ST大洲,证券代码:00057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传来捷报,海口中院一审判决*ST大洲赔偿7位投资者部分经济损失。

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虽然*ST大洲公告拟提起上诉,但一审胜诉判决对后续投资者索赔仍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案情回溯,2020年1月22日,海南证监局公布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证监局查明,新大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按规定披露*ST大洲、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陈阳友、刘某毅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二、未按规定披露*ST大洲为尚衡冠通对蔡某寅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三、未按规定披露*ST大洲为尚衡冠通对张某宇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海南证监局决定:对*ST大洲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在处罚决定公布后,陆续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ST大洲索赔损失。

2021年1月11日,*ST大洲发布《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披露前期公司涉及21起证券虚假陈述案,涉案金额合计7,666,242.60元。截止公告日,公司已收到海口中院对其中7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令公司应赔偿7位投资者经济损失135856.65元,公司拟提起上诉。

“在虚假陈述司法实践中,投资者赔付比例不一致,通常是因为法院认定并扣除系统风险导致的损失。受损投资者不依法起诉,上市公司一般不主动赔付。”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2日期间买入*ST大洲股票,并在2019年1月12日后卖出或者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厉健律师指出,截至2018年12月31日,*ST大洲登记股东总户数95002户,预计后续仍有投资者将起诉索赔。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股票对账单原件(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底)、详细联系方式。

公开资料显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5月25日在深交所主板股票上市,主营业务为煤炭采掘、物流运输、电动车的生产经营和食品产业等。

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10月29日,*ST大洲发布2020年三季报,公司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817760025.44元,同比下降23.9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90445805.38元,每股收益为-0.1111元。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华夏时报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2003年至今,代理投资者起诉7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

厉健团队索赔热线:13806513406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