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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债”欺诈发行案新进展:487人索赔7.4亿,德邦证券等五被告不服齐上诉

徐超 2021-2-8 18:13:03

本报记者 徐超 杭州报道

被认为是中国证券欺诈民事赔偿诉讼史上迄今为止赔偿金额最大、同时也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的案件——“五洋债”欺诈发行案,在杭州市中级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后,日前出现新情况,六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洋建设”)、陈志樟(五洋建设实控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大信会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锦天城”)、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大公国际”),除了五洋建设外,其他五名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于1月底选择上诉。

“从法理上讲,浙江省高院维持原判与改判的可能性都存在。”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观望待诉的债券持有人宜应尽早提起诉讼,以免错过2021年7月9日这个诉讼时效期。

一审判决引发震动

杭州市中级法院对2020年底最后一天对六名被告因五洋建设发行公司债券“15五洋债”“15五洋02”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在行业内引发被称为“核弹级”的震动。

2017年7月临近回售期之时,“15五洋债”被曝难以完成兑付。随后“15五洋02”触发交叉违约条款违约,两期债券本金合计13.6亿元。

根据证监会查实,五洋建设在自身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明显不足以支付所发行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不具备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情况下,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导致少计提坏账准备,于2015年7月以虚假申报材料骗取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

五洋债欺诈发行案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

杭州中院认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托于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切实而严肃地践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繁荣的根本保证,也是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作出交易判断、承担交易风险的前提。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传统痼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更对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

发行人财务造假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承销商与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履职不当,严重损害市场信用,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一审判决陈志樟、德邦证券及大信会计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在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洋债”上诉人总计有487人,索赔金额7.4亿。据宋一欣表示,在一审判决后,投资者均对判决表示满意和认可。

在一审判决后,包括德邦证券、锦天城在内的被告方就对结果表示遗憾称将上诉,现在付诸行动。

五被告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作为五洋建设的实控人,陈志樟也提起了上诉。《华夏时报》记者获悉的陈志樟上诉的理由,他认为“五洋债”不能按期兑付,造成原告损失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五洋建设其实是尽自己所能发行债券,即便有过错自己也不应100%承担赔偿责任。

德邦证券和大信会计均认为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且自己也不存在连带责任,原审认定自己在五洋债发行过程中未勤勉尽职没有依据,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

大信会计认为,投资者的损失根本原因是宏观经济政策风险以及发行人自身经营风险等虚假陈述之外的其他因素,让中介机构全部承担等于是向投资者提供“刚兑”的信号,这会对债券纠纷的合理化解、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锦天城认为,一审判决太过匆忙,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自己和投资者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的判决违反公平原则和权责利匹配原则,若成为有效先例,必将对金融市场造成致命打击。

大公国际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一审因果关系认定错误,判自己承担连带责任也缺乏依据。

有法律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五洋债”案是2019年《证券法》新修订并实施以来最重要证券欺诈民事赔偿诉讼案件之一,也是《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实施以来第一起债券欺诈民事赔偿诉讼案件;是《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来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司法实践,所以更具有代表性。

深圳证监局在1月18日的“证券期货机构监管通讯”提到,中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刑法修改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为目标,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和证券法修改相衔接,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