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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起股东!金刚玻璃或将易主,“抱上大腿”后将面临投资者维权

刘鹏 2021-3-30 16:58:45

刘鹏

近期,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刚玻璃”)连续发布股份变动情况,持股5%以上股东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下称“欧昊集团”)通过股份转让、增持等方法,对金刚玻璃的持股数量增至43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尽管金刚玻璃仍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但欧昊集团控股金刚玻璃的决心和行动愈演愈烈。

欧昊集团能成为金刚玻璃第一大股东,最为关键的一步是从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拉萨金刚”)接手23154900股金刚玻璃公司股票,此前拉萨金刚和欧昊集团达成清偿债权还议,约定拉萨金刚以其持有的金刚玻璃公司股票所有权转让给欧昊集团用于清偿欧昊集团债权。可以说因为拉萨金刚,金刚玻璃无控股股东状态或将改变。拉萨金刚带给金刚玻璃的不止如此,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透露:“此前因为拉萨金刚对金刚玻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使得金刚玻璃受罚,将面临大批股民索赔。”

一、董事长策划财务造假,金刚玻璃被证监会顶格处罚

金刚玻璃于2019年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19003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20年3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0〕9号。

2020年4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下称《市场禁入决定书》),广东证监局认定:(一)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 润,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二)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三)金刚玻璃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此外,时任金刚玻璃董事长的庄大建,由于存在策划组织金刚玻璃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等行为,指示相关人员将金刚玻璃资金转移至其控制的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庄大建被广东证监局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相关司法解释,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团队认为:于2015年8月21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1月24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加微suopeibao1或通过“股民索赔宝”公众号,参与诉讼索赔咨询及预登记。

二、汕头中院已立案受理,投资者重点关注首次庭审情况

因为金刚玻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受有损失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股民索赔宝”发起维权诉讼。本案目前已经获汕头中院立案受理。

以往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管辖权一般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而本案有所不同,本案的管辖权在汕头中院,并非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对此,刘鹏律师解释:“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汕头市是我国经济特区,所以汕头市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金刚玻璃案可能是汕头地区首次因证券虚假陈述而被投资者起诉立案的案件,投资者可以重点关注本案的走向,后续一旦开庭,可以关注法院对“三日一价”、系统性风险比例等虚假陈述案件常见争议焦点的认定。

三、业绩预计与同期持平,符合区间股民可以参与诉讼索赔

金刚玻璃于今年1月份公布2020年度业绩预告,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8923.55万元-12073.04万元,上年同期亏损8824.07万元,预计与2019年基本持平,而营业收入则较2019年大幅下滑,预计2020年营业收入28054.49万元-37956.08万元,较2019年同期61276.93万元下滑38%-54%。不过如果金刚玻璃被欧昊集团接手,对金刚玻璃未来发展有极大帮助,要知道欧昊集团已经深入布局房产行业。

只要起诉就大概率能获赔,对于满足索赔条件的股民来说,及时加入索赔队伍维权,是法律赋予投资者的权利,也能帮助投资者弥补亏损。刘鹏律师表示,于2015年8月21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1月24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加微suopeibao1或通过“股民索赔宝”公众号参与索赔。

(本文由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主任刘鹏律师供稿,不代表华夏时报立场。刘鹏律师,从业经验14年,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商事领域,擅长办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刘鹏律师团队联系方式:

报名电子邮箱:suopeibao@126.com

报名微信: suopeibao1

请股民报名时提供如下信息:【股民姓名、联系电话、股票名称】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