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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泰投资收购杭银消金股权违反《反垄断法》,被处以50万元罚款

傅碧霄 2021-6-12 15:51:50

本报记者 傅碧霄 北京报道

6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杭银消费金融股权,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市场监管总局给予银泰投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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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0万

2019年1月,银泰投资和杭银消金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以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形式收购杭银消金34.92%股权,取得杭银消金的共同控制权。2019年8月7日,杭银消金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今年4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对银泰投资收购杭银消金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银泰投资收购杭银消金股权,取得其共同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且银泰投资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而杭银消金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之前,银泰投资未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市场监管总局给予银泰投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银泰投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银泰投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就遭到处罚一事,《华夏时报》记者致函致电银泰投资进行采访,但截至发稿,未得到回复。

持股20%

银泰投资于1985年在北京成立,法人代表为沈国军。银泰投资主要从事投资、百货及时尚零售、综合性商业地产开发与经营、有色金属和稀贵金属、文旅等业务。

官网显示,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下辖银泰商业集团、银泰置地集团、银泰黄金集团、银泰文旅集团、银泰投资与金融集团、银泰公益基金会,拥有多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和100多家控股、参股公司。

其中,银泰投资与金融集团投资范围遍及互联网科技、智慧金融、智慧物流、智能制造、新能源等领域,除杭银消金外,其投资项目还有资菜鸟网络、蚂蚁集团、网商银行、字节跳动、美团、车和家、汇通达、村鸟、友宝在线等。

近年来,银泰投资与金融集团累计投资逾80余家公司,总投资金额超200亿元,其中有10余家完成上市、15家公司已经成长为估值10亿美元以上的“独角兽”,超过40家已实现顺利退出。

而杭银消金成立于2015年12月,注册资本25.61亿元,其股东除银泰以外,还有滴滴、西班牙对外银行、海亮集团、中辉人造丝等。

就在今年3月,杭银消金进行了新一轮增资扩股,引入滴滴旗下迪润(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新股东。

杭银消金此次增资扩股完成后,迪润科技持有杭银消金8.539亿股,持股比例达33.34%。银泰投资持股20%、西班牙对外银行有限公司持股5.86%、浙江网盛生意宝和海亮集团各持股1.95%、中辉人造丝和浙江和盟投资各持股0.88%。

去年,杭银消金业绩取得较大增长。据悉,2020年杭银消金营业收入达18.72亿元,净利润为2.39亿元。截至2020年末,杭银消金总资产达213.55亿元。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