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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帮助破产重整企业浴火重生?金融机构债权人需“善用其器”

郭浩仪 葛爱峰 2021-12-21 18:01:06

本报记者 郭浩仪 葛爱峰 深圳报道

为帮助有救助价值的破产重整企业浴火重生,近年来各地相关部门推动《企业破产法》贯彻实施,支持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实现市场化出清,化解存量风险。伴随着破产重整案件数量的愈发增多,破产重整程序在帮助企业化解债务危机、提质增效及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为经济社会中的重要一环,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可避免地以金融债权人的身份加入各类破产重整案件中,而金融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保护问题也越来越重要。金融机构如何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债权受偿数额、清收保全、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等方面得到有效的利益保护,成为金融债权人在实际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对于如何着手开展金融债权的保护工作,平安银行特殊资产管理事业部西区总经理林巍近日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鉴于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债权比重特别是有财产担保债权中的比重等因素,若金融机构债权人能善用其器,可在很多方面有所作为。

如何选择破产重整方式?

随着关联企业及企业集团数量急剧增加、规模迅速壮大,如何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破产成为摆在破产从业人员面前的“大山”。

作为破产重整制度的探索和尝试,实质合并制度作为解决关联企业破产问题的利器顺势而生,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法律措施之不足,且能有效的避免债务人利用关联企业的法人独立性逃避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自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建立以来,实质合并破产已经成为关联企业破产的标准操作,涉及企业规模越来越大,数量越来越多,为拯救大型企业集团做出重大贡献。但是,随着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的增多,实质合并破产的问题也逐渐显现。

林巍向《华夏时报》记者指出,由于种种原因,司法实践中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案例不断增多且有加剧的态势,如何防止合并重整的滥用将是破产实践中值得重视的一个课题。从破产法和最高院的观点来看,对合并重整应持比较慎重的态度,而且基本是参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执行。

作为一把钥匙,实质合并重整也有可能“开错锁”,给后期增加成本。因此,金融机构在破产重整项目中应积极参与破产重整,整合银行资源,掌握和利用破产重整中的各类数据和信息,给出可行性建议。

“我们在实务中碰到此类情形时,有必要根据破产法法理和最高院精神,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包括对被合并重整企业的各自情况特别是资产情况、彼此之间的关联程度、我们自身和其他债权人尤其是主要债权人的债权分布情况和结构等等,来选择对我们较为有利的重整方式,据理力争,必要时向管理人及受理法院表明主张,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林巍进一步表示。

她进一步介绍:“在某实践案例中,管理人认为相关企业应进行实质合并重整,我们通过分析企业债务分布、资产状况及关联程度等综合因素,认为该合并不符合最高院和破产法关于合并的原则精神,经多次与管理人等交涉,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人合法权益

在破产程序中,金融机构申报债权是在破产程序中获得债权实现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债权的确认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有权主体依法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有无、数额大小、债权性质予以认可的行为。同时,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性质和数额大小的确认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程序性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

对此,金融机构在债权申报与确认的过程中需要对各项细节的法律规定和实务处理都有所了解,才能在破产程序中充分保障自身权益。

据林巍介绍,金融债权的申报一般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但实务中尤其是资管业务中,本息以外的违约金等债权通常难以完全得到确认,“对此,我们认为,金融机构不应放弃这部分债权,而应从法理和相关判例等方面求得支持,及时与管理人沟通,必要时提交异议,以实现债权金额确认的最大化。 ”

“在某破产重整项目中,管理人初期仅对债权本金及正常利息进行确认,除此之外的违约金等所有申报债权不予确认,我们通过分析违约金的不同类型,寻找相关判例特别是最高院判例,出具了书面意见,并联合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多次向管理人反映,向高院提交异议。最终在二债会前,债权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得以确认,依法维护了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林巍向记者举例。

记者了解到,有财产担保债权一般以金融机构为多,且破产法对该类债权如何确定规定比较原则,因此有财产担保债权额的确定是金融机构在破产重整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尤其集中在该债权额是以评估价还是以变现价确定,以及各自价格的是否合理公允等方面。

对此,林巍认为,鉴于重整不同于清算、重整期间别除权中止行使等特点,以评估市场价值确认较为合理,且要根据担保财产的个案情况,采用更为合理公允的评估方法。

加强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支持

记者梳理发现,在破产企业的诸多债权人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是最大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发挥作用,例如为债务人引入战略投资者、为债务人和投资人提供重整融资、积极对接司法机关及破产管理人等。

作为金融机构债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也需要积极参与并推进破产程序,加快内部决策流程,积极争取上级金融机构支持,依法及时行使表决权。

按破产法规定,重整草案通过需各表决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鉴于重整投资人、管理人甚至当地政府等立场目的和债权人尤其是有财产担保的金融机构债权人不一定一致,因此在重整草案制定过程中往往需要各方进行多轮博弈。如何在破产重整这大棋盘中,尽可能为金融机构争取更有利的重整草案,也是金融机构经常遇到的一个难题。

对此,林巍指出,可重点关注自身和金融机构债权人在各组别的比重,重整草案的清偿安排、评估方式和结果、方案表决等环节,充分测算债权的清偿率和损失金额,积极向政府、法院和管理人提出方案的完善意见并尽可能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必要时要联合其他金融机构共同争取,维护合法权益。

她认为,金融机构债权人若想在破产重整案件上有所作为,至少需具备四个条件:知己知彼、熟悉法律、沟通博弈、寻求支持。

破产重整过程中,首先要做到知己知彼,了解企业的资产负债特别是关联公司借款、民间借贷、职工欠款、欠缴税款等债权,了解企业资产及运行情况,对资产价值和重整价值进行深度研判;其次,要熟悉了解破产法、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法理,对破产涉及的法律问题能进行专业分析,方可结合法条、法理和司法判例与管理人等据理力争,为自身争取最大权益。

同时,要和管理人进行沟通和博弈,如重整草案中的评估问题涉及到债权人直接权益,不仅需要多渠道地发现问题,还需要和管理人耐心周旋,才有可能取得胜利。另外,要有政府的支持和理解。金融机构既要行使监督权和表决权,也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的工作,取得政府的支持。

在破产重整工作中,林巍认为,许多问题在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的规定,有些规定比较原则,理解不一,各地各案的执行存在较大的差异,如上述提及的合并重整、有财产担保债权额的确定、债权申报和确认、债权人的知情权和介入权、府院联动、预重整等等,都有必要在将来的破产法及其相配套的破产法律制度修改中予以明确和界定。

“如何在现行破产法基础上,借鉴德国、美国等先进破产法的做法,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制定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破产法律制度对司法界金融界都意义重大,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在破产法修订过程中,也能广泛听取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意见建议。”林巍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