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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出炉 最大单笔信托金额超一亿

陈柯宇 2022-1-24 20:44:04

本报记者 陈柯宇 王晓慧 北京报道

“慈善公益、慈善信托是一种符合现代社会特点的公益机制,也是促进共同富裕的有效方法。”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高全喜曾在前不久的采访中说道。回顾2021年度慈善信托行业的发展情况、找出慈善信托发展面临的问题,才能更好地在未来助力共同富裕。

2022年1月18日,中国慈善联合会与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发布了《2021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下称《报告》)。《报告》显示,2021年,我国慈善信托数量及规模实现平稳增长。从备案单数和规模来看,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累计慈善信托备案突破“700单”大关、达773单,财产规模达39.35亿元。平稳增长的整体趋势背后,《报告》还将2021年慈善信托的发展归结为八大特点。

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刘忠祥强调:“今后,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应进一步促进慈善信托应用与普及,为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提供更畅通的途径,推动我国慈善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2021慈善信托发展平稳增长

《报告》显示2021年慈善信托有如下特点:

第一,慈善信托发展平稳增长。2021年新设慈善信托单数略有下降,但规模止跌回升,并产生亿元级慈善信托一单。该慈善信托为“中信信托·2021芳梅教育慈善信托”,备案规模为2.0001亿元。近年来,慈善信托在超大额公益资金受托服务上虽然未实现爆发式增长,但凭借其独立性强、能永久相续、透明度高的优势,已逐渐得到社会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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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慈善信托涉及地域不断扩大。2021年全国共有1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民政部门备案慈善信托。其中,浙江省备案数量增加78单、甘肃省增加22单,显著超过其他地区。浙江省2016年以来备案总数量以168单领跑全国。甘肃以133单的备案数量位居第二,广东、陕西的备案数量以58、56单分列第三、第四。总体来看,我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开展慈善信托,但地区之间发展仍不均衡。

第三,受托人持续增多。2021年备案的慈善信托中,受托人仍以信托公司为主,但双受托人慈善信托占比提升。其中,2021年有4家信托公司、46家慈善组织首次受托备案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增多表明人们对慈善信托的热情不减,更多机构积极探索慈善信托的实践模式,有利于慈善信托在政策突破后蓬勃发展。

此外,慈善信托发展呈现社会组织委托人比重增加、慈善信托期限愈趋灵活、慈善信托目的多重化、银行托管稳固发展、律所在监察人中保持主导地位等特点。

据中国慈善联合会相关负责人告诉《华夏时报》记者,慈善信托有望成为金融与公益跨界合作的新模式。慈善信托在缩小财富鸿沟、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助力共同富裕方面具有多重独特优势:一是实现慈善财产风险隔离,确保慈善财产安全;二是创新慈善财产来源渠道,更好地撬动社会资本以资金、股权等多种形式参与慈善事业;三是能够提供慈善财产专业化管理与服务,实现保值增值与合规透明运作;四是赋予委托人更多参与权和决策权,更好监督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

慈善信托发展路上的多重障碍

尽管《报告》显示我国2021慈善信托发展势头向好,但慈善信托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还不长,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刘忠祥认为,公众对慈善信托的认知偏差仍旧存在。慈善信托是通过对慈善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来开展慈善活动的一种方式,是否对慈善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及采用何种管理方式,由慈善信托当事人自主约定,因此,慈善信托并非保值增值的一种手段。

其次,在慈善信托财产登记方面,我国《信托法》第十条关于信托登记的规定过于原则无法操作,导致我国实践中还未建立具体可操作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以股权、房产等财产虽然可以设立家族(慈善)信托,但会有一些法律上的瑕疵,对家族(慈善)信托的设立和管理,产生了明显的制约。

再次,在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方面,《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但具体的优惠激励政策尚未出台,导致慈善信托发展后劲不足。

最后,在慈善信托财产非交易过户等其他配套规定方面尚不完善。在信托活动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信托财产,因此,委托人设立信托,需要将相应的财产权过户到受托人名下。这就是信托过户制度。但是,对于那些需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方能进行财产权过户的财产,如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船舶、车辆等,相关登记、注册主管机关目前还没有普遍认可和接受以信托文件作为财产权过户的法律依据。

多途径推动慈善信托未来发展

面对慈善信托发展道路上的多重障碍,刘忠祥提出,要想在第三次分配中发挥好慈善信托的独特优势,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进:

第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加大宣传力度,促进慈善信托文化和理念普及,让慈善信托人人皆可参与的认知根植于民众;同时以科技赋能,提升慈善信托服务的可及性和公众参与的便捷性,让慈善信托真正满足实际需要;以“慈善+”的方式倡导大众参与,连接慈善信托与人们日常生活,达到慈善信托与多领域的广泛融合。

第二,加快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一是制订慈善信托财产登记管理制度,包括股权、房产等信托财产的计价、过户的具体规定;二是明确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三是加快出台《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关于税收优惠,慈善信托主要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主体,其税收问题比照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即可。

第三,建立宽严适度的慈善信托备案制度。《慈善法》所规定的慈善信托事后备案制,应该根据申请备案的慈善信托是否符合《信托法》《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规定,主要审查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信托当事人或者范围是否明确;二是慈善信托财产是否明确;三是慈善信托目的及其实现路径是否明确。“对于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要求的,不宜在备案中强加给慈善信托,并因此消弱慈善信托的个性化安排和灵活性。未来,待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具体政策出台后,备案后的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就应接受实质性备案审查。”

最后,行业自律也是促进慈善信托发展的重要力量。《慈善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信托公信力,促进慈善信托事业发展。

责任编辑:周南 主编:王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