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冯樱子
3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引导银行进一步加强授信管理,改善银企关系,优化信贷资源配置。
“此举旨在抑制银行机构多头融资、过度融资、‘垒大户’等行为,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银保监会方面表示。
《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商当地银行业协会,统计确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且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企业名单。
其中,企业注册地与主要经营地不一致的,由主要经营地银保监局负责名单统筹。
银保监会方面提出:“支持银行尽可能与纳入名单的全部企业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努力做到应建尽建。”
对名单内未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鼓励银行多渠道充分共享信息,在审慎评估其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合理提供融资,避免过度授信。对大型企业集团及其附属公司等,原则上应当一并纳入联合授信企业名单。
对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各银保监局商当地银行业协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资金成本、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综合考虑,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不得盲目依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标准,也不得为争取客户放松风险管理要求,坚决避免过度竞争和‘搭便车’‘垒大户’等行为。”银保监会方面指出。
同时,银保监会提出,银行应当加强信息共享,提升风险监测预警效率,完善风险处置预案,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应当完善信贷管理流程,加强资产质量监测,扎实做好贷款“三查”,履行独立审查程序等。
此外,牵头银行应当及时制定完整明晰的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按照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向成员单位共享企业信息。应当组织成员单位以企业资产负债率为基础,以适当方式联合开展授信评估,与企业充分沟通后初步测算联合授信额度供联合授信委员会参考。
牵头银行对发现的超额授信、过度融资等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向成员单位作出必要风险提示,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和相应银行业协会。禁止利用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融资信息等开展不正当竞争。
牵头银行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改选工作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新牵头银行确定前,原牵头银行仍需继续履行职责。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指导银行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工作,努力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编辑:孟俊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