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于娜 北京报道
国家对药企“控销”再释放监管信号。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下称“紫竹医药”)因实施垄断被处以1264万元的罚款,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对紫竹医药处以其2020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共计约1264万元。
经查,紫竹医药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的药品为“金毓婷”和“毓婷”,均为口服紧急避孕药,也是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华润紫竹”)的核心产品。据上述罚款金额推算,紫竹医药2020年这两款药物的销售额约为6.32亿元。
紫竹医药是华润紫竹的销售公司,对于此次垄断处罚,《华夏时报》记者联系华润紫竹方面,华润紫竹售后工作人员称尚未收到相关通知。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因控销垄断被罚的还有扬子江药业、海南伊顺药业,其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扬子江药业实施垄断协议行为共计罚没7.64亿元。
被控价的避孕药
华润紫竹前身是1969年成立的北京第三制药厂;2000年改制为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2013年成为华润医药集团全资子公司。
紫竹医药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的药品为“金毓婷”(左炔诺孕酮片1.5mg)和“毓婷”(左炔诺孕酮片0.75mg×2),由于是非处方药,主要销售渠道为零售药店。
记者查询淘宝、京东、美团等平台发现,目前金毓婷在网上药店的价格普遍在1元至19元/盒之间,也有个别网上药店标价每盒30元以上。
吉林一家连锁药房的销售经理告诉《华夏时报》记者,金毓婷和毓婷是店里口服紧急避孕药的销冠,顾客还是比较认的品牌,目前的售价是一盒13元左右,比前几年价格便宜多了,2019年时,他们店曾卖到37元一盒。至于涨价的原因,他表示不方便说。
记者又随机走访了几家连锁药房的线下门店发现,口服紧急避孕药品类中均有金毓婷售卖,价格明显高出线上渠道,在北京朝阳区的一家连锁药房,记者看到金毓婷的售价为32元每盒。
目前,华润紫竹拥有女性健康用药及器械、口腔用药、眼科用药、糖尿病用药、原料药等产品线,紧急避孕药“毓婷”和“金毓婷”是华润紫竹生殖健康类药品的核心药物。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毓婷”和“金毓婷”作为我国紧急避孕药的知名品牌,在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公布的“2021年度中国非处方药产品综合统计排名榜”中,“毓婷”“金毓婷”获化学药生活方式类产品第二名。
紫竹医药实施垄断行为的手段为控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核对经销商销售价格数据以及销售票据,紫竹医药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在转售环节得到了实施。紫竹医药还通过细化销售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数据公司监控经销商销售价格、强化内部监督的措施实施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控销在医药行业是很常见的手段,除非厂家做得太过分,看到因此被处罚的并不多。”上述北京连锁药房的经理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现在各家药店竞争激烈,为了促销,一些药店会对个别药品低于厂家指定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销售,如果只是一般性的产品,厂家也不会太干涉,但是对于核心产品,厂家绝对不会允许药店乱价,而且厂家还会对核心产品控销控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方面表示,紫竹医药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行为致使经销商之间价格趋同,阻碍了市场价格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排除、限制了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减损了消费者从市场竞争中获利的机会,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控销监管信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5年以来,紫竹医药主要采用转售模式在全国销售毓婷和金毓婷。紫竹医药与交易相对人即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通过签署协议等方式达成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如,2015年至2021年,为管控一级、二级经销商销售行为,紫竹医药与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签订《二级分销商三方协议》,经销商三方协议为紫竹医药格式合同,含有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条款。2015年格式合同规定了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销售涉案商品的价格。2016年至2021年格式合同规定了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销售涉案商品的价格,要求“二级经销商下属的零售药店,零售价不得低于当事人规定的价格”,并规定“经销商必须严格执行产品销售层级价格规定,无权调低层级价格销售”。
同时,紫竹医药通过签署合同、聘请第三方数据公司方式,采集、跟踪经销商销售数据,监控经销商销售涉案商品价格情况。
并且,紫竹医药还有一套内部奖惩措施,激励销售人员落实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政策,并对低价销售区域的内部销售人员实施了扣减业务维护费、内部通报的处罚措施,督促内部销售人员加强涉案商品的价格体系维护。
2021年9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紫竹医药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立案调查。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紫竹医药曾提出申辩意见称,其价格管控行为不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实,而且在调查过程中,紫竹医药积极进行整改。可适用中止调查,并免予行政处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紫竹医药未能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情形,也未能证明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与此同时,根据修改前的《反垄断法》以及《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行为不符合中止调查的情形。紫竹医药提出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法对当事人达成并实施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近年来,医药行业屡次出现反垄断处罚的案例,多数垄断行为出现在原料药领域,但是对于医药产品控销垄断处罚也开始出现增多的迹象,其中,扬子江药业实施垄断协议收到天价罚单事件更是令业界震动。
2021年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了对扬子江药业实施垄断协议的处罚结果,该公司被罚款7.64亿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5—2019年,扬子江药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最终该案的查处,打破了扬子江药业集团对相关药品的价格管控,推动蓝芩口服液等部分常用药品价格下降 30% 以上。
还有2022年7月,海南伊顺药业曾领控销罚单。在销售一款独家产品莲芝消炎滴丸时,海南伊顺药业与经销商达成了“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由于该垄断协议并未真正实施,且海南伊顺药业“配合调查”,主动提供了相关证据,海南市监局决定对伊顺药业处以20万元的罚款。
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怀宇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将面临监管和法律风险,国家已经对此释放出了将加强监管的信号。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对签订垄断协议的企业的违法责任作出规定,达成垄断协议并实施者,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会按照上一年销售额按比例进行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也可处以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颜源 主编:陈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