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胡金华 上海报道
从2018年10月1日起,我国第七次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有关措施正式实施,这项涉及千家万户利益的重大改革成效明显,惠及了数亿中低收入人群,对完善收入分配、增加居民收入、扩大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成功实践。与此同时,每年全国两会期间,个税起征点能否再提高一些、个税所得申报能否由“小综合”向“大综合”迈进,都成为两会代表委员们关心的焦点。
“2018年末起实施的改革措施,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引入教育、养老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税制改革,也是减税降费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如何继续深化改革,优化完善税制,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二十大报告已经为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指明方向,就是健全现代预算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3月4日,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接受《华夏时报》采访时表示。
朱建弟在其提交的《进一步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优化收入分配机制》议案中建议,进一步释放税收红利,减少中等收入人群的实际税负,有利于释放经济消费需求,增强民众信心和良好预期。可考虑在每一固定期间后,对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提高,结合物价指数、通货膨胀指数、地区性差异等综合考虑,如目前5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已实施第五年,在下一阶段提高至8000元—10000元,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有效增加人民群众可支配收入。
税制改革的成效与不足
在受访中,朱建弟分析称,2018年末起实施的改革措施,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引入教育、养老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这一重大税制改革成为减税降费的重要举措。
而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数据统计显示,2019年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加上2018年10月1日提高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优化税率结构等因素,合计减税4604亿元,使2.5亿纳税人直接受益,人均减税约1842元。
“新税制实施近五年来,广大居民的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税收征管能力不断提升,管理效能与日俱增,《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2年中央和地方执行情况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建议,优化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征收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和标准。国家已经考虑为下一步改革方向指明了路径,但具体到如何深化改革,我认为应充分开展调研,结合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实行中的突出问题、尖锐矛盾、征管难点入手,优化税制政策,提升征管水平。”朱建弟指出。
在朱建弟看来,目前我国个人改革进程中还存在着同性质收入不同所得项目造成税收负担差异、扣除项目标准尚未充分考虑地区间生活支出差异、税收征管仍有盲区和痛点三大不足。
朱建弟进一步举例称:“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为税目列举制,对属于应税项目范围内的按照适用所得类型和税率征收,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对九项所得的范围和内容都进行了明确解释。例如,经营所得中包括: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而劳务报酬所得中,也包括从事医疗、法律、会计、咨询等劳务活动取得所得。同样的收入性质,由于取得收入的载体和法律主体不同,其名义税率相差10%。尽管劳务报酬在计算时可减除20%的费用,但其预扣预缴税率最高可达40%,为纳税人带来资金负担。”
议案中提出,目前个税七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仅有住房租金支出考虑了不同城市的租金水平,允许纳税人根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分别享受800元、1100元和1500元的分档扣除金额。事实上,各地区除了租房支出外,购房贷款利息支出、子女养育支出等生活性支出都存在明显的差异。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23》统计数据显示,上海、广东、浙江分列人均食品消费支出的前三甲,北京、上海两地人均居住消费支出超过1.7万元,为广东人均居住支出的2倍以上,新疆人均居住支出的5倍以上。由此可见,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中仍有很大空间可支持帮助人民群众减少地区间的生活支出差异,进一步平衡收入分配机制,减少超一线、一线城市生活人群的支付负担。
“自新税制实施以来,国家一方面对中低收入人群持续性减税,使得广大人民群众享受改革红利;另一方面不断夯实征管水平,堵住监管漏洞,先后出台了无住所个人的税收制度、规范合伙企业转让权益性投资的涉税问题、优化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式等,有效地增强了税收监管的效能。但各地在实施中,仍有一些实际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例如,基金投资企业溢价受让投资标的,由于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其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成本和对实际投资标的的投资成本不一致,带来重复征税的可能;例如创投企业投资多个项目,盈利项目退出缴纳税款后,亏损项目退出产生的税收亏损额无法得到有效弥补,造成有盈利要缴税,有亏损无法抵税的处境。”朱建弟表示。
五大建议优化个税深化空间
针对上述问题,朱建弟建议在深化个税税制改革方面,所得项目由“小综合”有序迈向“大综合”,根据财税(2000)91号文件关于经营所得收入总额的列举,可考虑首先将其中涉及的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等主动性收入(由投资者提供劳务服务而取得的)并入综合所得范围进行合并征税,时机进一步成熟后,再考虑将经营所得中的其他收入内容并入综合所得范围进行合并征税。此外,其他各分类所得项目如财产转让、财产租赁、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等,由于其不同的所得性质及规则属性,应在上述改革后逐步考虑进一步纳入“大综合”范围。
“专项附加扣除应充分考虑到地区间生活支出的差异、随通货膨胀而不断上升的物价指数的因素。建议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优化:一是其中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子女教育支出、婴幼儿照护支出均可参考住房租金支出的分档扣除法,结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居住支出、教育文化娱乐支出等指标数据,分地区分档次进行确定扣除标准;另一种是参考公务用车、交通补贴扣除标准的方式,将制定专项附加扣除金额标准的权力下放至各省级人民政府,由省(市)税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和建议,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朱建弟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国家始终高度关注金融投资、创投行业的发展,陆续出台了投资额抵扣、单一投资基金等税收优惠政策,但税收政策享受情况并不如预期。对此,朱建弟建议税收监管优化由“单点制”全力迈向“统筹制”。未来的深化改革,建议要进一步深入基层,扩大调研,了解实情,从行业的实际痛点、难点、堵点入手,结合个独合伙企业税制的优化,统筹考虑税制和行业健康发展的需求,并以此为契机,逐步建立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个独合伙企业税收制度。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一共经历了四次调整:2005年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2007年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2011年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2019年个税改革时,由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的调整间隔时间不固定,调整金额和幅度每次均不同。个人所得税承担着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责任,在当前消费力不足,内部需求疲弱的外部环境下,提高基本减除费用,进一步释放税收红利,减少中等收入人群的实际税负,有利于释放经济消费需求,增强民众信心和良好预期。因此,我建议,可考虑在每一固定期间后,对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提高,结合物价指数、通货膨胀指数、地区性差异等综合考虑,如目前5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已实施第五年,可考虑在下一阶段提高至8000—10000元,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有效增加人民群众可支配收入。”朱建弟建议指出。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