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夏高琴 张智 南京报道
“签字确认后,直接就给你打款了。”5月15日在“宁法挺您”证券融合法庭调解现场,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与特邀调解组织江苏省证券业协会促成一起投资者诉某A股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达成和解,当庭为20名投资者成功获赔。
这是南京中院以“委派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化解证券纠纷的一例。近年来,随着监管趋严,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升。《华夏时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22年至2024年一季度,南京全市法院共受理证券纠纷案件2433件(包括诉前调案件)。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南京中院金融庭副庭长王瑞煊告诉《华夏时报》记者:“近年来,南京中院一直致力于为证券群体性纠纷提供便利高效低成本的司法救济,努力拓宽中小投资者索赔的司法路径,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推进证券领域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不断探索和完善证券群体性纠纷的集约式化解机制。”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占比超九成
《华夏时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22年至2024年一季度,南京全市法院受理的2433件证券纠纷案件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占据了“大头”,共计受理2244件,占比92.23%;其他证券纠纷案件189件,占比7.77%,主要案由包括融资融券交易纠纷(37件)、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34件)、股票权利确认纠纷(24件)等。
“证券虚假陈述是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这种典型形式,也是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个易发多发的行为。依法追究证券虚假陈述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投资者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王瑞煊说。
王瑞煊介绍了全市法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呈现出的特点。
首先原告绝大多数是中小投资者,单个案件诉讼标的额不大。2022年以后全市法院立案受理的2433件案件中,2429名为自然人投资者,占比99.84%,诉讼标的额多在30万元以下;其次涉诉被告主体身份多样,原告索赔对象除上市公司外,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券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另外投资者主张上市公司实施虚假陈述行为未经其他有权机关认定的情形增多,在新司法解释规定取消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的前置程序后,目前涉诉的上市公司中,尚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占到一定比例;而涉诉上市公司被诉侵权行为多样,主要包括财务数据造假、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盈利性预测信息误导性陈述等,诱空型和诱多型虚假陈述交叉重叠,这也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大;最后当事人对案件争议较大,主要集中在虚假陈述的重大性、揭露日及更正日的认定、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因素对损失因果关系影响的认定。
集约式化解机制
为快速高效化解纠纷,南京中院探索建立了一体化的证券纠纷的化解模式,建立证券纠纷诉前调解中立评估机制,制定《证券纠纷诉前调解中立评估操作指引》。在处理证券虚假陈述群体性纠纷时,按照“先行预研案件—委派特邀调解组织调解—确认无争议事实—调取交易数据—委托第三方中立机构测算损失—司法确认”的工作路径,快速高效化解纠纷。
同时探索出“诉前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示范性诉讼+诉中委托调解”“代表人诉讼+诉后引导调解”三把“金钥匙”,为投资者维权提供多元程序选择。
金融庭法官李喆向本报记者分享道:“在投资者诉某工程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江苏证监局对该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罚,认定某工程公司2014年的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罚后,一共有451名投资者向南京中院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累计的索赔金额是7000余万元。在审理过程中,南京中院发现案件事实认定相对是比较清晰的,双方争议也不是很大,企业也有一定的偿付能力和赔付意愿,为了有效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同时减少违法事件对上市公司负面影响。南京中院确定了两种不同的化解模式,一是在诉前调解阶段,签订和解协议,上市公司支付赔偿款,案件就不再进入诉讼程序,二是双方在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但双方仍然有调解意愿的情况下,我们就会将案件及时地导入诉讼程序,由法官或者是委托的调解组织继续深入的调解,从客观中立的角度,根据双方损失计算方式、金额、付款周期等因素进行劝解,促使其达成和解。”截至2024年3月底,这451名投资者已经全部与该上市公司达成和解。
而这样“委派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在审理投资者诉某生物公司案件中,也起到了关键作用。南京中院在投资者提交起诉材料后及时分析研判,适用“委派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化解该批案件,在委派调解协调过程中对相关法律问题适时给出专业意见,促成多名当事人与上市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当天“宁法挺您”证券融合法庭调解的就是该案例。
第二把金钥匙“示范性诉讼+诉中委托调解”,具体是聚焦共同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形成示范,以此推动后续平行案件的多元化和简化审理,从而高效、便捷地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审理投资者与某化学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因双方认定事实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和解。对此南京中院选取争议比较有典型性的一批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判决生效之后,对原本有争议的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和实施日、揭露日等做出了认定,上市公司就主动联系法院,最终我们促成了后续的平行案件,174名的投资者与该公司达成庭外和解,涉及金额835万元,极大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果。”李喆告诉本报记者。
第三把金钥匙“代表人诉讼+诉后引导调解”,是在开展该类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时,主要依托“证券群体性案件智审平台”,在线完成投资者的身份核验、权利登记和代表人选任工作,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投资者少跑腿”的工作目标,打造透明、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证券集体诉讼程序。在开展某生化公司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中,南京中院智审平台在线完成了该案168名投资者材料登记。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