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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分又不分!兆丰股份连收两函后,火速抛出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计划

夏高琴 2024-6-18 18:43:17

本报记者 夏高琴 南京报道

因未按招股书承诺进行分红,兆丰股份(300695.SZ)日前先后收到浙江证监局、深交所的警示函、监管函,要求公司要进一步增强分红意识,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

强监管下,此前对分红避而不谈的兆丰股份,于16日晚间火速宣布分红安排,拟于2024年中期实施现金分红。

就分红事项《华夏时报》记者致电兆丰股份,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已拟定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2022年、2023年不分红是基于公司的资金安排,后续可以关注我们的公告。”

今年4月,沪深交易所发布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具体业务规则中就涉及现金分红的制度安排,引入现金分红不达标实施ST规则,今年以来,类似兆丰股份,已有多家上市企业因货币资金盈余却不分红被监管关注。

不按承诺分红,连收两份函件

根据公告,兆丰股份6月14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该警示函显示,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提到,“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公司在持续盈利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形式分配利润,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据公开材料显示,兆丰股份于2017年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上市以来兆丰股份一直处于盈利状态,但仅进行4次分红,具体来看2017年、2018年、2019年、2021年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分别为1亿元、6667.77万元、2亿元、1276.74万元,占当期归母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8.79%、34.03%、93.38%、10.12%,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为3.79亿元。

公司2020年度至2023年度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6亿元、1.26亿元、1.65亿元、1.84亿元,未分配利润均为正,除2021年度外,其余年度公司未履行前述承诺向股东实施现金分红。对此,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6日,深交所也就分红事项向公司发出监管函,函件指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相关规定,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进一步增强分红意识,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收到上述函件后,兆丰股份火速制定分红计划。16日晚间,兆丰股份披露《关于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根据公告,公司中期利润分配上限的现金分红总额不超过公司2024年上半年归母净利润的100%,中期利润分配下限拟不低于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

值得关注的是,在被监管警示前,兆丰股份投资者曾多次就公司为何不分红向企业提问,但兆丰股份一直未明确分红计划,在4月22日召开的2023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上,兆丰股份回应相关问题时表示:“公司关注到国务院、证监会、深交所最新的政策,会综合考虑企业战略、经营效益和资金需求,合法合规,积极回报投资者。”

知名战略定位专家、福建华策品牌定位咨询创始人詹军豪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企业在有所承诺并盈余情况下却不分红的行为,可能影响公司吸引力,削弱市场对公司的信心。”

分红监管强化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以来,除兆丰股份外,已有多家上市企业因货币资金盈余却不分红被监管关注。

今年4月15日,上交所向吉林高速(601518.SH)下发了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监管问询函。要求说明公司货币资金余额较高且多年盈利的背景下,连续多年不或少现金分红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大额资金闲置的情况?据悉,吉林高速2023年净利润5.46亿元,但是公司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现金分红、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今年3月30日,方大特钢(600507.SH)收上交所问询函中,上交所也要求企业说明货币资金余额较高且多年盈利的背景下,连续两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合理性等。

上述两家企业在收到监管问询后,均宣布了分红计划。

天使投资人郭涛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督机构通过监管督导和问询方式对分红不积极的公司进行公开点名,旨在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这种措施有助于促进公司遵守良好的治理实践,及时准确地向股东通报信息。虽然这可能对被点名的公司造成负面市场压力,但也能推动它们重新审视并调整分红政策,以更好地符合股东期望和市场标准。长远来看,这种监管行动有助于推动整个行业向更加规范和透明的方向发展,提高市场的整体健康度。”

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鼓励上市公司以现金分红方式回馈投资者,不断完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4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同月,沪深北交易所发布的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具体业务规则中就涉及现金分红的制度安排。

具体来看,沪深交易所对分红不达标的上市公司采取强约束措施。将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纳入“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的情形。主板方面,对符合分红基本条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年均净利润的30%,且累计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公司,实施ST。科创板和创业板方面,考虑到不同板块特点和公司差异情况,将分红金额绝对值标准调整为3000万元。同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5%以上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3亿元以上的科创板和创业板公司,可豁免实施ST。回购注销金额纳入现金分红金额计算。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