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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胜军:“107号文”不会寻求激进改变

商灏 2014-1-12 21:54:00

本报记者 商灏 北京报道

  中国的影子银行需要监管吗?怎样才能让影子银行的风险烟消云散?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胜军接受《华夏时报》记者专访表示,目前还是应该在规范和透明度的基础上,引导影子银行的发展,同时还应加快正规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改革。否则,影子银行问题怕是难以消除。

影子银行是金融压抑的结果

  《华夏时报》:最近有报道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即所谓“107号文”已经下发,另有报道说,银监会最近的一个会议也提出要对理财业务、信托业务、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四种业务的风险进行防范。如果报道属实,对其所提到的政策指向你怎么看?

  刘胜军:这一政策指向并非出人意料,金融监管当局首先关注的当然是风险问题。近几年来,大量的风险都与影子银行相关。

  首先,虽然影子银行本质上都不受监管,但中国国内影子银行与国外影子银行的差异在于,国外影子银行更多是在金融创新力量推动之下出现,而中国国内的影子银行更多是金融压抑所导致的结果。当很多正常需求甚至基本需求都无法得到满足之时,说得难听一点那必然是逼良为娼。任何企业要生存就必须要融资,但很多企业却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也无法上市或发行债券以获得资金,他们就只有通过影子银行去融资。这与当年温州地下钱庄之所以长期存在的根源相同。并非大家都喜欢去地下钱庄借钱,因为向地下钱庄借钱的成本和风险都很高,所以去借钱的人一定是走投无路。

  第二,正规金融体系中所谓理财产品和信托这两大业务由于缺乏太多监管,现在受影子银行的风险影响最大。其中信托业务目前已达到10万亿规模,很多信托产品与银行的一些资产相关联,如果出问题,其风险必然蔓延到正规金融体系中。

  第三,经济学上经常谈论逆向选择现象,在金融市场上,逆向选择是指市场上那些最有可能造成违约风险的融资者,往往会最积极地向影子银行融资。这样就会出现风险积聚效应。比如许多地方政府债务原先都是在银行贷款的层面加以解决,在银监会整顿银行贷款之后,很多地方政府只得转而通过一些信托、债券等产品,间接和隐蔽地进入影子银行系统融资,这在客观上也蕴藏了很大风险。

  第四,近两年互联网金融呈现爆炸式发展,其虽然是一种非常好的创新,但毕竟其中鱼龙混杂,目前未受任何监管,未来定会出现很多风险事件。特别是去年10月份之后P2P贷款公司密集性倒闭,已显示出很不好的兆头。

  一个涉及巨额资金的新业务领域却没有任何规矩,这很危险,监管部门必然对此高度关注,并采取适度监管措施。但从根本上看,还需依靠金融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改革。未来如果民营银行可以自由设立,IPO走向市场化和注册制,融资难问题便得以解决,对影子银行的需求就不可能再像过去那样强烈,其生存空间很快就会挥发。

  《华夏时报》:虽然影子银行的兴起已使得国内金融业的业态发生很大改变,其所提供的资金在经济体中占全部新增融资的很大部分,但批评者认为其推高了的债务水平,也导致信贷流动更不透明。你怎么看?影子银行的金融风险隐患究竟有多大?

  刘胜军:对于影子银行的规模可做数量上的推算,但其中风险程度却很难做数量上的预估。最重要原因在于,其数据不像正规银行那样透明和可核查。由于不具透明度,就无法进行风险把控,这很可怕。一旦市场不再火爆而是出现向下的循环,其风险都会被引爆。

  当年美国发生次贷危机的时候,金融监管部门根本不知道CDS(信用违约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规模究竟有多大,因此也就无法应付其中风险。而之所以不知道其市场规模,正因为其没有任何透明度。既然相关数据都没有,便无从监管。

  中国的影子银行也存在类似的问题。监管当局目前并不知道影子银行的风险究竟有多大,但可以肯定地说,风险会非常大。其重要原因在于,真正向影子银行融资者或是不好的客户,或是除此之外别无他法的客户,或是短期的流动性需求等等,从风险管理角度看,这些客户本身就是高风险客户,但目前很多高风险被影子银行的短期繁荣和高收益所掩盖,有很多客户其实还不起债,但中介机构的不断膨胀把这个问题掩盖了。这样的局面更为可怕。

  《华夏时报》:理论上影子银行是否代表了向更为多元化、更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体系转变的趋势?其积极作用应否受到宽容和正面的评价,甚至应赋予这类非银行贷款机构在经济中的正式地位?

  刘胜军:这不能一概而论。目前影子银行的概念涵盖非常广,但总体上影子银行在中国之所以成为金融业的突出问题,就因为其代表的是市场的需求和市场的力量。其之所以能够存在和发展迅速,当然是因为市场上既有供给也有需求。这一点应该给予承认。而之所以出现这个因素,就是因为中国正规的金融体系存在垄断和过度管制,这包括对利率的管制、金融的壁垒、IPO审批;就是因为满足不了市场的很多需求,使得这类需求只能到正规金融机构之外去解决。所以,从本质上看,影子银行是被过度的金融管制逼迫出来的。

有监管,创新不会烂掉

  《华夏时报》:监管当局所谓“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隐患”,其中是否有更深刻的原因?比如日渐严重的地方债务问题?

  刘胜军:地方债当然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但影子银行问题肯定比地方债问题涉及的范围更广。影子银行为什么如此可怕?因为其涉及到很多个人投资者,即通常所称的小客户。很多P2P公司可能拥有很多这类投资者,一旦其平台出了问题,很多投资者的资金就可能失去保证,这就很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目前影子银行问题所带来的对社会稳定的挑战,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比地方债问题还要可怕。这对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都是一个很大很现实的挑战。

  地方债中有一部分到了影子银行体系中,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将解决地方债问题提高到一个很重要的位置。尽管中国政府从2010年就开始努力控制地方债,但目前地方债不仅没被控制住,甚至还增长了70%,这是由于其中已形成倒逼机制:银行明知政府某个项目将来可能会成为坏账,却仍必须向其提供贷款,否则就立刻成为坏账。此外,地方政府可以高收益为诱饵,通过影子银行将其某些债券卖出,这其实客观上放大了影子银行体系的金融风险。这都使得金融业中的各种风险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影子银行风险、地方债风险、房地产风险已被一根链条串联起来,这对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当然是一个很大的威胁。

  《华夏时报》:本项政策或者还有其特别指向?比如你刚才提到的互联网金融相关的P2P的业务将被明确纳入监管范围之内?

  刘胜军:对P2P这样的业务应该进行监管。从业态上看,P2P业务的规模已非常大,中国国内已经有数千家P2P公司,而且增长非常迅速,这是个新兴的金融业态,也是目前最混乱的金融领域。这个领域没有金融壁垒,可能数千元就可以建立起一个P2P网站,这客观上容易导致低质量竞争,很多公司为了短期内能使其业务上规模,就会完全忽视风险管理和效益,甚至玩“庞氏骗局”的游戏,这实际上是一颗不知何时会爆炸的炸弹。

  对于P2P这个本是好的金融创新,若不进行监管,这个行业就可能会烂掉,这会使得那些真正愿意通过好的P2P方式经营的正规公司,最终却可能反而无法生存。

  目前时机已经成熟,有必要对P2P公司进行适度监管。首先,对P2P业务模式要有明确界定,其中非常需要明确的重要问题是,P2P这个平台,只是一个信用的中介,而不能先将资金吸引来再放出去牟利,因为这样做就会出现债权和债务人关系。另外,必须要有一个机制,要有一个红线监管,即客户的资金不能被随意挪用,这涉及资金监管问题。当然,还有一些问题也需要规范。但无论怎样,如果有了透明度,有了监管机构,这个行业的发展就会稳健许多。

透明度是最重要原则

  《华夏时报》:从国际角度看,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仍然较小,但中国的影子银行业为何很难真正加以控制?

  刘胜军:论规模,中国的影子银行与美国相比并不很大,但正如刚才所说,中国影子银行的产生有其特殊原因,即过度的金融管制扭曲了很多基本的供求关系。此外,与美国相比,目前中国还比较缺乏基本的诚信环境,一旦违约并不会对个人信用造成巨大损失。这客观上导致了信用风险被进一步放大。而且,很多中国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尚不成熟,并不很懂得风险与收益永远对称的道理。而又要少担风险又要很高回报率,这在现实中根本不可能有。许多投资者往往比较盲目地相信一些东西,出了问题政府却总会兜底,这进一步加剧了投资者的不合理心态。这种乱象本质上反映了中国依然非常缺乏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这与市场各个主体的不成熟,与社会信用环境缺失,与政府的越位或缺位,都关系密切。

  《华夏时报》:这次为应对风险开出的“去杠杆化”药方会有多大药效?

  刘胜军:一些风险因素可能会得到一定控制。比如对担保公司的业务规模设置一定限度,这种限度的约束是有意义有价值的。但中国的影子银行本质上非常复杂,比如许多互联网贷款机构或不至于可用杠杆率来加以控制。所以,并不能寄希望于简单的行政性命令或规定就能解决问题。因此,可能金融改革是比金融监管更有效的药方。

  《华夏时报》:我们看到A股市场已有相关股票被抛售,政策指向还会带来进一步的市场影响吗?比如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动,股市、债市的起伏?特别在美联储缩减QE的背景下甚至影响到国际资金的流向?

  刘胜军:影响肯定会有,但主要是在国内的影响,毕竟中国现在已卷入影子银行领域的企业相当多,如果监管当局整顿力度比较大,很多公司原先的预期就可能被打乱,那就会带来新的不确定性,这种状况客观上可能发生。但监管当局应会比较谨慎,而不会过于激进地寻求改变。

  《华夏时报》:影子银行监管的清晰正确的原则应该是怎样的?监管当局下一步可能出台怎样的政策举措?

  刘胜军:透明度,这应是影子银行监管的最重要原则。

  有关下一步政策举措,现在已有很多传言。我认为,首先,国务院层面应会有关于影子银行的整体的界定和限制或规范的文件出台。其次,现有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业务等方面的监管办法,可能会加以细化,并可能会针对市场的发展,出台一些新政策。第三,对于过去尚未监管的业务,比如P2P贷款业务,可能会出台一些监管条例,以规范新兴的金融或准金融业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