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商灏 北京报道
民间借贷最近在温州的所谓正式合法化,被认为是温州民间融资监管走向法制化的重要一步,也是中国民间借贷阳光化的历史性的重要一步。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胜军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专访时说,温州条例有比没有好,但我并不认为其有很大突破,它更多的只是对一些实践中金融行为的承认或对时代潮流的一种顺应。更多政策或体制上的突破,并非温州所能够承担,还需国家层面去推动。
打破国资金融垄断
是大势所趋
《华夏时报》:这一政策动向的重要意义和市场作用何在?
刘胜军:民间借贷其实于中国长期存在,原来也并不是非法化,而只是透明度不高,这种情况下容易出现一些触犯法律的问题。温州现在虽然将民间借贷合法化了,但它只属于一个地方条例规定的性质,其仍然要服从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就是说,这并不代表中国现在的相关法律与过去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唯一的变化是温州过去对于地下借贷或民间借贷所采取的不公开支持、鼓励和引导的态度,现在则变成公开支持、鼓励和引导的态度,以提高其透明度,减少其触犯法律的风险。
温州的这一变化所反映的,是整个中国的金融结构已经严重地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我们看到的中国民企的融资难和公众的投资难并存的现象,其本身就是金融体系过度管制所造成的一个后果。这一后果已经严重抑制了经济发展。一方面,是很多国企可以用很低廉的成本获取银行资金;另一方面,很多民企却要去地下融资,所要承受的成本和风险都非常高。
因此,中国经济要转型和发展,其中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重要命题,就是金融的自由化。其中除了人们关注的利率市场化问题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打破金融业的垄断或目前的这种准垄断格局。在这个过程中,不仅是温州的地下金融的合法化,还包括像开放互联网金融这类新兴力量,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所提到的开放民营银行准入等,这都将让中国的金融业走向更加开放、更加多元竞争和更加创新的格局。
其中要解决的最核心问题是,不能将金融当成国有的垄断特权,只有利于大国企和地方国企。因为金融应是为整个国民经济服务,而不能对公有制外的其他所有制有歧视。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说,要确保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都能平等使用生产要素。而在所有生产要素中,最重要的就是资本。要做到这一点,在体制上必须打破国有资本对金融业的垄断。从此意义上看,这是大势所趋,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推动的一个改革方向。而温州所做的,只不过是顺应了这个大趋势。
不仅在温州,在全国各地,我们都已经能看到,虽然像P2P这类新兴的金融创新尚未完全被纳入金融监管体系,虽然这类创新之中存在问题,但监管部门的多次表态至少说明这类创新的大方向已受到肯定。也就是说,高层已经意识到中国未来无论是经济或金融的转型与改革,都离不开民间力量的参与,而民间力量的参与可能是改变中国金融业低效率状况的一条必由路径。
《华夏时报》:真正的受益者有哪些?
刘胜军:中国金融业现在处于大变革大转折前夜,此时民企可以通过金融创新逐步介入金融业务中。现在有句话叫,做实业的是给做金融的打工。民资若能做金融业务,就等于能够介入这一高利润的特权领域,这当然为民资所迫切希望。民资做金融,短期内一定是服务于民企。中国现在有200多家银行,美国有7000多家银行,美国小微企业融资没有中国这么难,就因为美国有这么多银行,而其中的小银行的定位一定是服务于小微企业。中国的小银行不可能去与五大银行竞争。比如我们的一个调查结果显示,浙江泰隆银行90%以上的客户都是小微企业,它甚至对中等企业都没有兴趣。这是其从自身的利益、定位、差异化战略等角度出发所作出的选择。中国将来如果允许更多民资进入金融领域,那么这些民资所服务的重点,一定不是宝钢这样的大企业,而是小微企业,这样就会缓解民企融资难融资贵的状况。
金融业的创新,民营金融的崛起,已在打破利率市场化的格局。有关利率市场化的论证已进行了很久,但为何难以推动?就因为中国银行业自身不愿意改革。现在,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以及各种各样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实际上已经将利率市场化了,很多产品利率已达6%的水平,这说明竞争和市场的力量推动了利率的价格市场化,这对存款人有利。中国过去是个典型的金融管制或金融压抑的社会,其本质上将实际利率低估,这有利于借款人而不利于存款人,民众的存款存入银行并不增值,甚至会贬值。利率市场化之后,民众必然获益。
我们看到,之所以有越来越多的资金流入余额宝、流入影子银行,就是因为回报率高。
由此来看,民资民企、老百姓中的存款人或投资者,都是这种金融变革的受益者。
仅靠温州一地
变革空间太小
《华夏时报》:人们有些质疑,条例中为何没有对利率上限做出明确规定?
刘胜军:对利率上限是否作出规定并不重要。因为正如刚才所提到的,最高法的有些司法解释已对此问题加以明确,温州的条例不可能与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若上限规定超过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就等于挑战最高法的司法权威;若上限规定低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则毫无意义。而最高法有关4倍利率的规定众人皆知,温州何需再加强调。
《华夏时报》:民间借贷合法化之后,会否出现高利贷泛滥的景况?如何加以遏制?
刘胜军:这从根本上看,仍取决于金融的自由化程度和改革的步伐。只有那些走投无路的借款人才去借高利贷,理解了这一本质,就不应指望靠打压或惩罚能解决高利贷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地下金融、影子银行的存在是对正规金融体系无效时的一种救急或救济,否则,很多企业将死去。而现在很多企业之所以还能苟延残喘,就因为它能拿到高利贷。
所以,要解决高利贷问题,还要靠金融改革。当金融体系经过改革,效率提高时,高利贷等地下融资的需求就会自然消失。而任何行政性限制,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温州民间金融阳光化之后,透明度提高,那些高利贷引起的金融纠纷都更多的可通过司法渠道加以解决。另一方面,投资者也要增强契约精神和风险自负的意识,而不能仅仅认为所有投资者都是受害人。投资者既然能够获得高回报,就应该能够承担高风险,否则就不合理。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让市场机制发挥决定性作用,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对某些信托产品的兜底,实际是在赤裸裸地违背中央精神,无论其初衷如何,都是对市场经济原则的一种破坏。
《华夏时报》:温州这一条例的政策初衷要顺利实现,还须克服哪些现实的困难或障碍?
刘胜军:温州地区有大量的民资民企,要解决好当地民间融资的发展问题,从根本上不是取决于温州,而是取决于国家层面能够以怎样快捷的步伐,推动金融市场化改革。比如利率市场化,比如银行业的垄断格局的打破,以及对于像P2P这类金融创新能够进一步加以鼓励和容忍,如果这些都做不到,仅靠温州一地,那将只是螺蛳壳里做道场,空间非常小。
《华夏时报》:温州经验若在全国推开,你认为何时才是适当的时机?
刘胜军:温州经验是否在全国推开并不太重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勾勒出未来金融改革的方向,也有时间表,2020年距今只有六年时间,转眼就会过去,所以,未来很多领域金融改革的时间压力非常大,包括上海自贸区也要承担这样一个可复制经验的任务,整个国家层面的金融改革已在路上。温州条例有比没有好,但我并不认为其有很大突破,它更多的只是对一些实践中金融行为的承认或对时代潮流的一种顺应,更多政策或体制上的突破,并非温州所能够承担,还需国家层面去推动。
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仍须遵守
《华夏时报》:从法律角度看,该条例细则只规定了需报备的情况,却未对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给予明确界限。而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一向都十分模糊,未来是否有可能民间借贷报备后即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刘胜军:未来温州不会这么做,也没有权力这么做。温州并不能说,只要报备,就是合法,否则就是将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边缘化。温州条例的效力肯定低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所以,温州鼓励报备并非意味着只要报备就可以豁免其他相关法律条款,因为那根本不可能。报备的好处在于可提高透明度。我们都知道高利贷协议里有很多不合理条款,而一旦报备,那些不合理条款可能就未必敢于被放进协议中。相对而言,透明化是一种无形的压力,可令借贷双方以更合理的条款发生借贷行为。这是一个值得肯定的方向。
《华夏时报》:此前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4倍利率的规定向来有争议,会否因此导致部分民间借贷逃避报备?
刘胜军:任何行政性的规定都有其缺陷,而非真正合乎市场规律的科学的指标,但4倍利率的设计有一定道理,其不仅是为了保护借款人,也是为了保护投资人。其实理论上4倍利率已经很高,没有哪个行业哪个企业能够长久承受如此高的利率。4倍利率已经可以满足大多数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这并不排除短期内更高利率的资金需求,但目前这不应成为一个受到鼓励的方向。
《华夏时报》:未来会否因经济形势变化而出现行政意志随意解读该条例的现象?条例生效之前的所谓非法集资行为将如何处置?
刘胜军:真正发生法律纠纷并到法院判案的时候,温州的条例作用不大,因为其上有更高位的解释。温州条例应更多被理解为一种政策姿态或倾向,而不应被理解为温州的法律可与全国的法律不一样。因此对于非法集资的法律定义并不可能因该条例而发生变化,目前人们还是要遵守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只不过因为目前金融创新活动很多,监管部门可能对于那些所谓非法集资的容忍度比过去要更大一些,如果没有引发比较特殊的社会事件,可能就没人去管。但如果出了问题,则仍可能按非法集资追究处理责任人。因此,对其中风险,企业要有心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