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商灏 北京报道
对于6省市将要试点推行的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4项基础性、制度性改革,业界认为这是去除司法地方化、行政化之弊,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开端,也是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法学专家、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王公义接受《华夏时报》记者专访时说,司法人员分类管理4项改革毫无疑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对司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将很难有效保障司法公正性。他同时强调,这次的改革中,若仅是将市县两级司法行政工作让省里来管,这会带来一个后果,就是省高院对下级院的制约力增强。所以彻底的改革应是司法行政和司法业务相分离,将司法行政工作完全交给司法厅或司法部统一管辖。因此,从国家法制建设的高度来看,为了加强司法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未来司法行政工作须完全彻底脱离地方政府的管辖。
完善司法责任制
有助于公正判案
《华夏时报》:你怎样看本次司法改革的意义?
王公义:本次司法改革实际是政治改革的一部分,也是最规范的一部分,社会容易接受,改革之后社会效益会非常好,能够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提高司法威信,给人民以希望,能让人民有地方控告行政违法、控告有权有势者的违法行为,让法院代表国家为人民做主,这是社会稳定和谐安全,减少矛盾纠纷的重要保障。
《华夏时报》:我们注意到,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将“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司法人员分类管理4项改革,表述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对此应作何解读?
王公义:司法人员分类管理4项改革毫无疑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对司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将很难有效保障司法公正性。
我曾受中央政法委委派到某地做过一项考察,发现该地某区县级检察院160个人员编制中,有100个行政人员,真正的检察官只有60人,而这60人中,大约有20人属于接近退休年龄提前从领导岗位退下来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或审判庭长、副庭长之类人员,他们因为没有职务多数基本不怎么到一线工作,另外有20人既做检察官,又做行政管理工作。这样看,其专职检察官只有20人。针对这种状况,我们通过考察调研报告向上级部门提出建议,一定要对司法机构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检察官、法官所占编制必须达到60%到70%。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一线有足够的检察官、法官在工作,才能解决立案难、检察难、审判难等问题。完善这项基础性、制度性工作,还可以防止地方司法机构大量行政人员占有编制的倾向。
《华夏时报》:本次改革特别提出要完善司法责任制,其要义何在?
王公义:目前完善司法责任制所针对的问题在于,审判人员不参与裁判,裁判人员不参与审判,即所谓“审的不判,判的不审”,最终决定权往往在庭长、检察长乃至审判委员会那里,也就是说审判人员了解案情,却没有办法决定案件的裁判。组成合议庭之后,审判长有时也决定不了案件的裁判,他要向庭长、院长汇报,所以,上级说怎么判就怎么判,出了问题由领导负责。审判人员难有决定权,也就几乎不用承担什么责任。司法体系内部的这种行政化管理机制必须改变。必须实行审判员负责制,因为只有审判员最了解其所审理的案情。这个基础性问题如果解决不了,就永远解决不了冤假错案,案件裁判就会永远有很大瑕疵。
本来,案件裁判就不可能做到双方都满意,这是司法的特点,但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合理的正义原则。法院不太追求效率,但必须追求公正。在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讲效率,但公正和效率之间产生问题时,一定是公正优先。因此必须做到谁了解案情,谁审理案件,就由谁来裁判案件。这样的责任制必须建立,否则就会造成谁都可以不负责任的状况。所以我们看到本次司法改革提出了“终身负责制”,即由谁判的案子,谁就必须终身负责,而且其裁判的文书要在网上公布。如此一来,法官个人就会有较高的责任意识,就会努力让案件的裁判能够站得住脚。
中国司法体系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是,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下达指示的制度,实际上导致了四级法院如同一个法院,使得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裁判纠错机制几乎形同虚设,使得案件裁判结果本应具有的4次纠错机会变成了一次。许多冤假错案之所以难做纠正,原因就在这里,就在各级法院的司法责任不清。所以这次司法改革要求各级法院独立承担裁判责任,无须请示汇报。上级法院不向下级法院作指示,而只纠正下级法院的裁判错误。这样做符合司法的正常规律。
与此同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应受到尊重。衡量是否冤假错案的标准,应看法官在判案过程中对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对法律的适用是否准确。这也是完善责任制方面的重要问题之一。
提高法官地位
是法制建设必然要求
《华夏时报》:在职业保障方面,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被认为是本次改革的一大亮点,但法官和检察官待遇远高于司法行政人员,这似乎是国际通行规则,中国为何现在才开始推行这一规则?
王公义:我们终于意识到,如果法官没有职业保障,他们怎么能认真判案?因此法官的安全、待遇、社会地位等都应有保障,以使法官这一职业有充分的稳定性。法官负责裁决社会纠纷,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官职业不稳定,则社会的公平就不会有。因此,一定要保证法官成为社会中很体面的职业,使他们具有权威性,使他们受人尊重、生活无忧。
以国际视角观察,从法律范畴理解,提高司法或法官地位,还应体现于社会生活中。法官拥有崇高的社会地位,早已是国际通例。因此在中共党内领导层和各级政府领导层,法官地位未来都有可能进一步提升。这一制度设计也是未来司法改革的应有之意。
这也同样关系到法官的职业保障,但这次改革只强调了基层法官的某些职业保障,未来司法改革或会更进一步。而法官地位的全面提高,将是中国成为真正法治国家的最突出表征。
上述问题,在我们这些年陆续提交中央的调研报告里都有提及。
《华夏时报》:虽然省级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成立,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所任用法官的专业化。但对于这个委员会究竟如何组成、组成人员该如何任免、该委员会对法官和检察官任用的决定权究竟有多大、该委员会是否由人大任命等问题,相关方案应如何确定?
王公义:按照宪法规定,应由人民代表大会任命法官,但实际操作中,是由中共组织部门提名,是党管法官。因此改革之后,法官遴选委员会关键是要有两部分人组成:一部分人是党的干部,一部分人是法律界人士,其中多数人应是律师、公证员,少数人是法官和检察官。由这个委员会提名,然后报请人民代表大会讨论、批准和任命,这样才能够保证法官的法律素质和政治素质。
司法行政
须完全脱离地方政府管辖
《华夏时报》:员额制和人财物省级检、法院统管被认为是此次改革中最重要的两项改革,你怎么看?省级法院权力会否由此过度集中?
王公义:将地方市县检、法院人财物归到省里管理,这将使得地方上市县政府干预司法变得比较困难,却也不见得能完全解决根本问题,因为市县检、法院人员的家属还在当地,住房、社保、孩子入托、上学等等很多问题还须在当地解决,和地方存在很多联系,地方政府有很多办法对其加以制约。
这牵涉到司法行政和司法业务相分离的问题,中共十六大就提出了这一问题。现在每个法院都设有司法行政局,承担司法行政工作。这项工作本来是司法部的工作,文革时司法部撤销,相关工作归并到法院。司法部恢复之后,这部分工作并未交回司法部。在过去,法官的任命是由司法部提名,法官的人财物都由司法部管理,法官只管审判活动。这样司法部每年就会根据司法工作发展的要求,制定一套人员和财政保障方案,与财政、人事、组织、计划等部门会商确定,然后司法部再将相关人财物拨发给法院。这在法院和权力机关之间就存在了一道防火墙,使得权力机关无法干涉法院事务。而司法部也无权干涉法院事务,因为人财物由其他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世界各国也基本是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部主管。司法部的全称就是司法行政部,主管的就是司法行政工作。
这次的改革中,若仅是将市县两级司法行政工作让省里来管,这会带来一个后果,就是省高院对下级院的制约力增强。所以彻底的改革应是司法行政和司法业务相分离,将司法行政工作完全交给司法厅或司法部统一管辖。因此,从国家法制建设的高度来看,为了加强司法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未来司法行政工作须完全彻底脱离地方政府的管辖。
《华夏时报》:关于审判独立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你怎样看?
王公义:我不太赞成司法独立这个概念,因为它是个源自西方的政治概念,是相对于三权分立而言,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中国采取全国人大之下一府两院体制,是立法机关管辖司法机关,所以司法不可能独立。中国宪法规定,审判必须独立,不受行政机关干涉。但现在,审判独立尚难做到。
目前一说司法独立,大家都有些神经紧张。其实西方的所谓司法独立,核心还是审判独立。我赞成在中国的政治语境下强调审判独立。因为审判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问题。审判独立了,别的都好办了。
司法改革的有效推进,必须有“三个独立,一个分离”,即审判独立、法官独立、省级以下各法院相互独立,司法行政和司法业务分开。实现了“三个独立,一个分离”,司法改革的任务就基本完成了。
《华夏时报》:司法执行方面的改革这次为何没有涉及?
王公义: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目前都归司法部管辖,但行政执行特别是民事执行现在还是法院自己管理,这类审判与执行没有分开的问题,如果通过司法改革加以解决,将使得法院集中力量于公平公正的审判工作,不再牵涉利益寻租或贪污腐败,法院将因此变得非常专业,并获得很高的社会地位,因为它真正代表了社会正义。
由于本次司法改革是由法院体系自己主动提出,其首要解决的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裁判公正问题,因此执行问题没有被摆在议事日程上。但执行问题却是一个相当大的问题,因为正是滞后、缓慢的执行问题往往掩盖着许多深层次问题。所以司法改革真正应当解决的,就是我刚才所提到的“三个独立,一个分离”的问题。
司法改革
落到实处将是长期过程
《华夏时报》:本次司法改革首先展开试点,其重要意义何在?
王公义:司法改革确实牵一发动全局,也确实缺少经验,但我们有试点的习惯。选择6个比较具有典型特征的地区试点,是为了观察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什么问题。但试点必须有明确的总体思路和方向,否则就会感到盲目。
《华夏时报》:司法改革诸项基础性、制度性措施的试点,其成效最终如何落实和体现在具体的司法裁量过程中?
王公义:是否真正推行了分类管理,必须制定出明确的规章制度。责任制的推行首先必须弄清责任主体是初级法院还是中级法院、是法官还是庭长、是院长还是审判委员会;职业保障中应关注工资、待遇、福利、政治地位、专业水准的提升;人财物的管辖主体也必须重新明确。这些都应有很具体的规定,从而真正起到保障法官专注于公正判案的作用,否则改革就落不到实处。
《华夏时报》:从衡量改革成果的标尺和观察改革本身目标的角度看,如何让每个案件不论特殊与否,都只遵循法律判断而无其他复杂因素考量,让每个公民在亲历司法体验时确定无疑地见证到公正公平,这应是通过司法改革使中国建设成为真正法治国家的最重要结果,那么,人们热切期待的这一改革究竟需要多长时间完成?
王公义:司法改革不是单一部门的事情,单独的内部司法改革达不到改革的目的,必须配合政治体制、行政体制的改革。国家法制建设过程中,政府守法程度如何,全民守法程度如何,执政党依法执政程度如何,都是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让每个公民在亲历司法体验时确定无疑地见证到公平公正,这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非常难。如果法官生活的土壤和气候存在问题,如果法官判案总是受到种种因素干扰,何来裁判的公平公正?所以我们只能希望这次司法改革能加快速度,最终为法官公正判案真正发挥很好的保障作用。由此来看,中国社会的法治化,将是一个长期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