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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杀妻骗保案”最新进展:“双录”规定成摆设?受害者家属欲起诉监管机构

吴敏 2019-2-22 16:30:22

本报记者 吴敏 北京报道

天津男子张某“杀妻骗保案”又有了新进展。2月22日,受害者小洁(化名)家属在国内委托的保险专业律师李滨告诉《华夏时报》记者,此前,向中国银保监会递交的信息公开申请。“目前中国银保监会已经有回复,但还未向外界披露,我们也将采取法律措施,提起两个行政诉讼。”

张某为小洁投保的保单作为该案定性的关键证据,小洁家属和李滨在国内多方取证,但保险公司拒不提供相关证据,使其取证陷入困境。

李滨表示,张某为其妻小洁(化名)投保的保单签名系伪造,行业称之为“代签名”。

据李滨介绍,经其调查,小洁生前被投保的保单总额为2767万,死亡保险金给付总额3009万。

值得一提的是,在保险行业“双录”规定之下,“代签名”的保单何以通过?保险公司又因何拒不向受害者家属提供保险合同等相关证据?值得深思。

保险公司为何不提供证据

目前,泰国警方以蓄意谋杀、残忍伤害他人致死罪状正式控告张某,并起诉到普及法院。

李滨强调:“泰国警方指控他(张某)是蓄意谋杀,这里的蓄意主要针对骗保,但是蓄意是一个非常主观的东西,而认定蓄意需要靠大量的客观证据来证明他主观上存在蓄意,所以如果客观证据不足,就不足以认定为蓄意。”

因此,国内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对此案的判决影响就显得至关重要。

不过,该案受害者家属在国内保险公司取证时陷入困境。

据李滨提供的信息显示,张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包括:复兴保德信人寿、瑞康人寿、同方全球人寿、太平洋人寿、瑞泰人寿、中信保诚人寿、上海人寿、安联人寿、长生人寿、华贵人寿、和泰人寿、横琴人寿、中韩人寿、阳光人寿等。其中,仅复星保德信人寿、同方全球人寿、中国太平洋人寿、阳光人寿四家保险公司提供了纸质保险合同,其他保险公司则拒绝提供保险合同、拒绝介绍保险签订过程和保单当下的效力。

即使是上述有纸质合同的保险公司,目前也未向家属全面介绍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和目前保险的效力状况。

李滨表示,保险公司给出的原因都是天津警方要求对此案保密,但是保险公司又拿不出警方的书面要求,其认为作为被保险人的家属应当有知情权。

不过,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原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国内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具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但需征得对方的同意。被害人及被害人代理人则不具备调查取证权。因此,保险公司不需向被害人家属提供合同及合同订立过程及效力情况。但保险公司有义务配合警方调查取证,包括提供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等。

但李滨则提出质疑认为:“国内警方有权利行使侦查权,问题是在保险领域国内警方是否具有专业性,保险公司若在国内警方不具有专业能力的情况下,是否能向国内警方充分披露和提供,能够认定张轶凡存在蓄意谋杀,或存在为骗保而进行杀人的证据?比较简单认定投保人到底是谁的客观证据之一就是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录音,不清楚保险公司是否向国内警方提供,或者国内警方是否有专业能力,知道要求保险公司提供。”

“当然还涉及其它证据,比如大量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订立的保险合同,张轶凡涉嫌是该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保险业务员,保险公司是否向国内警方提供相关可能存在的证据证明,或者国内警方是否知道了解这方面问题。”李滨表示。

一位保险公司人士亦告诉本报记者:“保险公司会跟警方合作的,因为保险公司肯定也不想赔,警方看保险合同也没有意义的,警方能有保险公司懂保险合同吗?警方只是想找到他的犯罪动机,所以想看看合同。”

“双录”成摆设?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11月1日起就已正式实施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即“双录”)。双录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双录”明确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

而死亡保险金给付是指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死时,保险人向其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一般合同都约定死亡保险金为合同保险金额的全数。死亡保险金的给付要具备两个前提:被保险人因约定的意外事故而死亡;死亡的时问必须在保险期限或责任期限内。

此外,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还应符合相关业务规范要求,视听资料应真实、完整、连续,能清晰辨识人员面部特征、交谈内容以及相关证件、文件和签名,录制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

并且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2年。

那么在“双录”的规定下,涉及到3000万的死亡保险金给付,张某“代签名”的保单何以通过?

上述保险公司人士告诉本报记者:“这个事件,主要是代理人的问题,代理人会负很大责任,根本问题出在他这,代理人就不应该允许他代签。”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保险法讲师王鹏鹏向本报记者表示,如果存在伪造签名或者代签问题,不仅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而且保险公司也可能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