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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调整大病保险经营资质 国华人寿、亚太财险、华泰财险等七家离场

吴敏 2019-2-28 14:52:11

本报记者 吴敏 北京报道

为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健康可持续运行,银保监会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大病保险业务开展以来的情况,对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名单进行了调整,并于2月27日进行了公示。这是银保监会在2013年公布首份名单之后,第二次发布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名单。

调整后,经营大病保险的人身险公司有17家,分别为:人保健康、中国人寿、太平人寿、民生人寿、平安养老、太保人寿、阳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英大泰和人寿、农银人寿、和谐健康、光大永明人寿、东吴人寿、吉祥人寿、利安人寿、泰康养老。

财产险公司有15家,分别为:人保财险、国寿财险、太平财险、中国大地财险、中国平安财险、中国太平洋财险、中华联合财险、阳光财险、永安财险、华安财险、永诚财险、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都邦财险、安诚财险、国元农业。

值得一提的是,与2013年公布的首份名单相比,此次新增了5家公司,分别为:东吴人寿、吉祥人寿、利安人寿、泰康养老、国元农业。

另外,还有7家离场的公司,分别为平安人寿、富德生命人寿、华夏人寿、国华人寿、亚太财险、华泰财险、天安财险。

事实上,大病保险,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在过去五年内,我国大病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已有1700多万人次受益,异地就医住院费用实现直接结算,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加快推进。2018年,政府也将提高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增加4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

而保险公司经营大病保险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2013年原保监会印发的《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保险公司总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当的具备10项基本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或近三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50亿元,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除外;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00%,其他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50%;在中国境内连续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经验;依法合规经营,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等。

在严格的准入要求下,离场险企或多或少与其偿付能力和增资未到位有关。

如截至到2018年4季度末,富德生命人寿综合偿付能力为122%。国华人寿至今未披露2018年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不过该公司2018年二季度、三季度偿付能力分别为125.73%、131.28%。而华夏人寿则或因此前在相关宣传文案中存在贬低国家医保政策的表述,影响恶劣被罚有关。平安人寿的离场则与平安养老的准入资格存在有关。据《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同一保险集团公司在一个大病保险统筹地区投标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子公司不超过一家。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整合资源,加强指导,统筹协调子公司做好大病保险业务。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对大病保险资质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将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参与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纳入资质名单,将不再符合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调整出名单,推动大病保险制度平稳有序运行。

责任编辑:冯樱子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