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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汽车金融公司拿下融资担保牌照 “助贷+融资担保”模式再升级

冉学东 徐晓梅 2020-4-24 16:10:27

本报记者 冉学东 徐晓梅 北京报道

近日,《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多家汽车金融公司注册成立了融资担保公司。如联众优车下的福州昊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宝沃汽车下的宝沃融资担保厦门有限公司、沣邦租赁下的福建省沣之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都是在2020年成立的。

为什么这些汽车金融平台都纷纷成立融资担保公司呢?“这和2019年10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等九部委印发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有关。” 一位行业分析员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补充规定》要求对于无牌照但实际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将直接“予以取缔”。

转型助贷

2019年之前,汽车金融行业整体向好,不少汽车金融公司获得大额融资,如2018年9月,大搜车完成5.78亿美元融资,阿里巴巴、阳光保险、宜信等参与投资;2017年1月,优信集团宣布完成5亿美元融资,由TPG、Jeneration Capital、华新资本联合领投。数据显示,仅2017年上半年,国内共有13家汽车金融公司获得风险融资,累计金额达128亿元。

甚至有不少汽车金融公司打算登陆资本市场,2017年6月,奇瑞徽银汽车金融递交IPO材料冲击汽车金融第一股,不过在同年12月终止了审查;2018年11月14日,上海银保监局筹备组同意东正汽车金融首次公开发行H股股票,发行规模不超过6.86亿股。

2019年4月3日,东正汽车金融在港交所挂牌上市,发行价2.65港元,上市市值56.5亿港元,成为首家上市的厂商汽车金融公司,也是中国唯一一家具有经销商背景的汽车金融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东正汽车金融实现净利润3.89亿元,较2018年同期的4.53亿元下降了6400万元。

另外,易鑫集团、灿谷、优信、神州优车等也纷纷上市,迎来汽车金融公司上市潮。

不可忽视的是,2018年汽车产销呈现低迷态势,且整个汽车金融行业面临“强监管”,传统车企纷纷寻求转型。

此前,汽车金融公司也进行了多次尝试,“现金贷”业务一时间炙手可热,但后来都成为众多汽车金融公司想要摆脱的包袱。

2017年12月1日,《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下称“141号文”)的下发为“现金贷”画上了句号,汽车金融公司将转型方向调整为助贷业务。

对于汽车金融公司而言,开展助贷业务需要增信,融资担保公司则可以达到这个效果。

助贷+融资担保模式

截至目前,国内地共有25家持牌汽车金融公司,大部分汽车金融公司隶属于各大汽车集团。

事实上,提供担保助贷业务的汽车金融公司很少拥有融资担保资质,而且监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必须实缴注册资本。过去,汽车金融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方面进行合作时,并不直接参与放款,但需要提前向银行缴纳一笔保证金,以方便在出现不良资产时能够“兜底”。这种模式在141号文中被明令禁止。

麻袋研究院认为,助贷领域曾出现机构通过“保证金账户”变相增信,不具备持牌资质但实质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特征成为监管重点关注和清理的对象。

141号文明确指出,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之后的一段时间,汽车金融公司通过与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增信机构合作,其助贷业务顺利开展。

但随着助贷业务的发展,其问题以及风险也逐渐暴露。不少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与汽车金融公司等助贷机构合作的门槛开始提升。

就在《补充规定》中,监管再次强调,助贷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之前“钻空子”的汽车金融公司如果还想通过这种模式开展助贷业务就几乎不可能了。

《补充规定》还指出,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应当妥善结清。

所以不少开展助贷业务的汽车金融公司不得不响应监管通过自己成立或者收购融资担保公司而获得融资担保牌照。

监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适当放宽。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相比小贷公司平均2倍杠杆率来说,融资担保的杠杆率较高,这也是为什么更多汽车金融公司选择成立或收购融资担保公司的原因之一。

而且疫情的出现,多个省市还提出要依法放大融资担保杠杆倍数,加大增信力度。

多家公司被处罚

近几年,汽车金融开展业务并不是很容易,越来越受监管的“限制”。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违法违规放贷的成本将大幅提高,轻则处罚一定的金额,重则列入“刑事”案件。汽车金融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客户欺诈、身份盗用、车辆估值不准、车辆二抵等风险行为,行业乱象也层出不穷。

《华夏时报》记者统计,2019年至今,多家汽车金融公司被处罚,累计处罚金额近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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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