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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保督察通报环境违法警示案例:菲达环保全资子公司长期超标排放

徐超 2020-9-30 12:45:44

本报记者 徐超 杭州报道

2020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在官网通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9月9日至13日在下沉督察时发现,浙江省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长期超标排放;大量固体废物违法堆存,污染地下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生态环境部通报了督察发现的两起警示案例。

根据生态环境部的通报,警示案例之一的浙江省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长期超标排放,2015年在专家提出改造意见后也没有及时整改,直到此次督察组进驻前,才实现达标排放。

《华夏时报》记者经求证核实,生态环境部中央环保督察组通报的巨化清泰污水处理厂,即衢州市清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下称“衢州清泰”),是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菲达环保”,600526)的全资子公司。

“菲达环保应该就环保部的通报进行信披。”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那么,近5年来,衢州清泰有没有依照环保部门及专家的要求整改?有没有及时整改?此次被生态环境部通报,对上市公司来说,是否属于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呢?对此,本报记者向菲达环保发去采访邮件,截至发稿未获得回应。

半年报称“无超标排放”

根据生态环境部中央环保督察组的通报,巨化清泰污水处理厂为浙江省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目前日处理污水量3万余吨,尾水排入衢江支流乌溪江。

2015年5月,衢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批复要求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排放标准,其中总氮排放标准为20毫克/升。因脱氮工艺不完善,该污水处理厂出水总氮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对此,专家咨询会提出“制定整改方案,补充完善脱氮处理工艺环节”等提标改造意见,巨化清泰污水处理厂未按此意见及时整改;衢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放宽标准,以《关于衢州市清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的复函》对企业排放标准进行调整,未对总氮排放指标提出控制要求。

督察发现,巨化清泰污水处理厂2018年出水总氮平均排放浓度75毫克/升,2019年总氮平均排放浓度57毫克/升,对照2015年批复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排放标准,分别超标2.75倍、1.85倍。仅2018年以来该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总氮就达1100吨。至督察进驻前,该污水处理厂才实现达标排放。

督察组认为,衢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未坚持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对企业违法排污没有严格监管,致使巨化清泰污水处理厂总氮长期超标排放。衢州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目前市里正在对通报的情况进行排查,是否要对衢州清泰之前的超标排放追责,目前尚没有具体细则。

工商信息显示,菲达环保100%控股衢州清泰。菲达环保2020年半年报披露,衢州清泰的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分别是废水(COD、氨氮、石油类、总磷、SS)和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废水通过处理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乌溪江)。

在半年报中,菲达环保对于衢州清泰的“超标排放情况”,标明的是“无”。

是否应当信披?

菲达环保2019年报披露,衢州清泰分别于2019年3月、2019年5月,因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被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停产整治和罚款35万元。但没有提及污水排放,对于衢州清泰的“超标排放情况”,标明的是“无”。

从菲达环保历年年报及2020年半年报来看,衢州清泰污水处理提标扩容技改项目一直在投入中。报告期内投入金额1563.81万元,累计投入金额7460.12万元,项目已经试运行,9月转入生产,时间进度上正好是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的节点。

对此,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严义明律师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严格意义上来说,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中央环保督察公开通报环境违法,应该信披。“但从法律上来讲,超标排放后企业有没有被勒令停产?”严义明说,需要综合评价子公司业务、利润等在上市公司中的所占比重,然后分析是否需要信息披露,如果对业务不造成影响,也可以不披露。

菲达环保2020年半年报披露,其17家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中,衢州清泰是净利润最高的一家,报告期内净利约1526万元;总资产4.81亿,净资产近3.44亿。

反观菲达环保自身2020半年报的业绩,营收近13.89亿,同比降3.42%;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近811万,同比降66.9%;扣非净利亏损近2864万;总资产65.248亿,同比降8.68%;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20.15亿,同比增0.40%。

菲达环保在其2019年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废水、废气、噪声等排放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支持政府工作,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