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仲琦 冯樱子 北京报道
债务缠身的陈某通过“皮包公司”的从绍兴银行贷款200万元,用来偿还自己的欠款。10月14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详细披露了陈某的骗贷过程。
判决书显示,陈某在云南经营一家煤矿,由他的朋友钱武刚负责煤矿具体管理。因煤矿生产经营开支巨大,陈某面临资金短缺问题。此时陈某还欠多家银行的贷款没有归还,如果继续从银行贷款绝非易事。
事有凑巧,钱武刚的妻子朱某玲彼时恰好是绍兴银行大龙支行的行长。于是,经钱武刚牵线搭桥、朱某玲协调,陈某通过实际控制的“皮包公司”从绍兴银行大龙支行贷款200万元。
目前,相关责任人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原绍兴银行大龙支行行长朱某玲被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而200万贷款是否已经追回?《华夏时报》记者致电绍兴银行,该行工作人员表示“这个问题会向领导汇报,然后有专人进行答复”。但截至发稿时为止,记者没有收到绍兴银行的回复。
“皮包公司”骗贷200万元
事情的起因要从陈某经营的煤矿说起。陈某不会想到,经营煤矿不但没有让他发家致富,反而将资金链绷断。
2010年,陈某和老乡合伙盘下了云南的楠木煤矿。开始找了一个叫梁某的人负责管理,管了一年后发现他能力不行,就在2011年初让其朋友钱武刚来管理。钱武刚在云南给其管理煤矿,负责矿上的一切事务,包括财务、采购、销售等等,既是总经理、股东,对内又是董事,但钱武刚在矿上没有出资。一开始钱武刚的年薪是32万,后来年薪涨到50万,但如何支付没有约定。陈某说,钱武刚没有钱了就可以预支工资,也可以把工资借给公司,当时还有50万工资没有付给他。钱武刚有资金出借给云南的煤矿公司,但具体多少陈某也说不清楚,刚开始本金只有三四百万,后来因为拖欠利息和钱武刚的工资,钱武刚就将拖欠的工资全部算作本金,这样下来最终欠他七八百万左右。实际上,二人的利益已经捆绑在一起了。
据陈某讲,这个煤矿一开始效益还是很好的,但由于开采投入大,且当地政府要求在经营煤矿时把周边的路和桥修起来,再加上建造办公大楼,还要继续投入生产和支付员工工资,实际拿到的利润就很少了。当时因为煤矿一直在投入,要多开通矿井来加大产量,所产生的效益也只能投入到生产中去,开支十分巨大,也没有结余资金来支付钱武刚的工资款。到2013年底,因为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煤矿年产量要达到35万吨,总投入大概要一个亿。陈某当时已经在煤矿上投入了八千多万,手头的钱都用完了,能借的钱也都借遍了,银行贷款也有好几笔,已经没有能力投入这么多钱了,就让政府牵头将其煤矿和另一家企业合并进行开采,但这期间还是要支付材料款、人工工资,钱根本不够用。
2012年底前后,钱武刚好几次跟陈某说,他老婆是绍兴银行大龙支行的行长,让陈某去他老婆的银行贷款,贷出来的钱可以用于云南矿业公司的经营。但陈某自知在绍兴这边的银行都贷过款了,根本无法申请到贷款了。钱武刚提议让其收购一家新的公司办理贷款。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9月期间,陈某收购绍兴县杨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杨顺公司”)并由被告人陈某达担任法定代表人。陈某等人以虚构的贷款理由,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财务报表等资料,以杨顺公司为贷款单位,以绍兴越王酒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陈某达及其妻子(其签名由被告人陈某达签署)提供担保,向绍兴银行大龙支行骗取贷款200万元。贷款用于归还陈某个人债务和支付云南楠木煤矿债务等。至案发,贷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尚未归还。
目前,陈某达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陈某达退还给绍兴银行大龙支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94999.97元。陈某另案起诉。
女行长居中协调
其实陈某等人骗贷的手段并不高明,银行很容易便可识破,陈某的“皮包公司”之所以能从银行轻易骗取贷款,自然少不了银行内部人的协助。
时任绍兴银行大龙支行客户经理盛某的证言显示,其于2013年3月至2016年2月在绍兴银行大龙支行做客户经理,直接领导是支行长朱某玲。杨顺公司的贷款是金额200万,借期一年,担保方是绍兴越王酒业有限公司,还有杨顺公司的法人代表陈某达等人。
发放贷款前一年,大概2013年8月份,朱某玲对盛某说,她老公钱武刚与他的合作伙伴陈某在云南的煤矿有资金需求,想通过大龙支行贷款。盛某认为,当时朱某玲的意思很明白,就是她老公和陈某是“利益共同体”。
没多久朱某玲就带着盛某一起到柯桥东方大厦18楼陈某的办公室,在场的有陈某、陈某达、朱某玲和盛某4人。当时陈某对大家说,他在云南的煤矿急需流动资金,但他做法人代表的公司已经有其他贷款不能再贷了,想通过他实际控制的杨顺公司作为借款人向大龙支行贷款,还说担保企业他会去弄好。盛某从大家的对话中得知,杨顺公司名义上是陈某达的,虽然陈某没有说陈某达有无股份,但综合情况看,感觉陈某达就是挂名的,杨顺公司只是一个贷款平台,贷款实际用于陈某的煤矿。
在贷款调查的过程中,朱某玲和盛某一同去杨顺公司和担保人越王酒业实地查看。盛某发现,原来杨顺公司的老板是朱某玲的一个朋友介绍过来的。当时朱某玲对盛某讲,流程上正常地向相关企业收集贷款审核资料后写贷款调查报告,这笔贷款因为额度大所以需要提交上级部门越城支行的贷审会讨论后才审批通过。
盛某表示,购销合同是杨顺公司的会计拿过来的,真实性没有去核实过,想想应该也是假的,财务报表没有仔细核实过,以杨顺公司和越王酒业提供的报表为准,授信调查报告也是依据这些财务报表写的,贷款资料中的“使用权转租确认书”“中国轻纺城营业房转租合同”是为了证明陈某达在轻纺城有营业房,“房屋租赁合同”是为了证明杨顺公司在××镇××村××房,材料的真实性其没有核实过。所有的调查都停留在表面,没有就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生产经营状况的真实性进行仔细调查,朱某玲也没有说什么就审核通过了。
时任绍兴银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的袁某证实:之前绍兴银行共计有11笔呆账,是2013年至2014年期间绍兴银行大龙支行的呆账,其中企业贷款金额200万的杨顺公司的贷款是客户经理盛某经手,调查后提交大龙支行的行长朱某玲审核后再提交支行审批。
2016年2月,绍兴银行大龙支行发生工商变更,朱某玲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因绍兴银行大龙支行相关责任人在杨顺公司贷款授信申请过程中审查失责、审批失误,2017年,绍兴银行根据规定对朱某玲、盛某等人进行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