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仲琦 冯樱子 北京报道
暂停办理贵金属交易新开户的银行继续增加。截至目前,包括6家国有大行在内,已有17家银行宣布暂停贵金属新开户。
公开信息显示,11月30日,光大银行、宁波银行、富滇银行宣布相关业务暂停,北京银行12月1日也跟进了这一暂停行为。近20家银行采取一致行动显然不是偶发事件。长三角地区一家上市城商行的负责人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近期接到监管部门窗口指导,今年以来,受疫情等因素影响,银行原油、贵金属等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价格波动剧烈,监管部门窗口指导的目的是规避价格波动风险,避免投资人遭受损失。”
其实,贵金属市场价格波动剧烈已经让很多个人投资者吃尽了苦头。近期有财经大V爆料,有投资者在贵金属业务上投入1000万元,在24天(18个交易日)后离场时仅剩344万元。记者注意到,由于个别展业机构为获得手续费或返佣,风险提示不到位,甚至诱导客户参与频繁交易,从而引发的群体投诉和法律诉讼不断。
上述城商行的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监管部门也是用心良苦、压力山大,毕竟原油宝事件的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除,决不能再出现第二次。”
多家银行叫停贵金属交易开户
银行的贵金属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账户贵金属及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账户贵金属又称“纸黄金”“纸白银”,另一类则是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贵金属现货和贵金属现货延期(即“贵金属T+D”)等品种的交易。
近期,国际贵金属市场价格波动增大,个人客户交易类贵金属业务风险上升。近20家银行陆续叫停贵金属交易开户业务。
11月27日下午,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平安银行相继发布公告称,自11月28日起暂停账户贵金属交易等业务客户签约开户,已开户客户的正常交易不受影响。随后兴业银行、中信银行等银行也相继发布公告,暂停贵金属交易相关业务的新开户申请。
目前,仍有银行跟进收紧贵金属交易业务。11月30日,光大银行、宁波银行、富滇银行宣布相关业务暂停,北京银行于12月1日也跟进了这一暂停业务。多家银行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何时重启贵金属交易业务新开户还没有时间表,具体时间需等待通知。
记者在多家银行发布的公告中看到,暂停新开户的原因是近期国际贵金属市场价格波动增大、个人客户交易类贵金属业务风险上升。此外,银行在公告中表示,已开户客户的正常交易不受影响。
其实,在多家银行紧急暂停新开户之前,部分银行就已做过贵金属业务方面的风险提示。11月初,邮储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三家国有大行以及招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等部分股份制银行发布预警,提醒投资者贵金属、外汇市场风险可能加剧。
今年的贵金属行情经历了几次大幅波动,上半年行情好的时候,新增客户开户和交易量都比较大。但随着行情波动加大,一些个人投资者出现亏损。因此,银行加强了相应的风险提示。上述城商行负责人认为,目前来看,传统商业银行在金融衍生品中间业务的风控能力方面还存在一定缺陷,从这个角度来说,暂停新开户也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暂停贵金属新开户或许是监管部门酝酿多时之举。一方面,原油宝事件暴露出商业银行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瑕疵;另一方面,此次监管指导也暗合新商业银行法中维持分业经营要求、引导银行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导向。
风险提示不足引发群体诉讼
除了价格波动导致个人投资者出现亏损外,个别展业机构为获得手续费或返佣,风险提示不到位,甚至诱导客户参与频繁交易,从而引发的群体投诉和法律诉讼不断。
据北京的一位投资人介绍,此前“金大师”的工作人员在社交平台上与其取得联系,并逐步引导他在手机银行平台上开户。整个过程中,工作人员多次以银行授权机构名义向他发送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的免费开户链接,并承诺只要在银行账户入金1000万元,全程会由“金大师”派“专家级大咖”一对一指导,甚至在交易过程中通过“喊单”的方式提供具体点位操作建议。9月1日,这位投资人“入金”1000万元,但在24天(18个交易日)后离场时仅剩344万元。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海黄金交易所由人民银行组建,其交易规则也处于央行监管之下。只要满足相应的监管要求,那就是合法的交易品种。但一些业务开发机构为了尽可能的获客,可能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宣传手段,对客户的风险提示不到位,甚至诱导客户,参与频繁交易,从而尽可能的获得手续费或返佣。
公开信息显示,“金大师”全称上海金大师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显示,该行公司已于今年8月4日更名为上海路千科技有限公司。而“金大师”涉及的贵金属交易方面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时有发生。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金大师”曾卷入多起贵金属交易相关的民事纠纷,其中大部分均以原告撤诉告终。其中,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份17名投资人集体诉讼的判决书显示,“金大师”工作人员通过远程指导投资人在商业银行或金融结算中心等机构线上开立交易账户,后续还会向投资人发送短信,短信中列明交易的品种,仓位、止盈价位,止损价位等投资信息。法院公示信息显示,其中有的投资人损失本金数额超过百万元。
法院最终判定,“金大师”等被告方在此过程中未尽投资者承受能力评估义务、风险揭示义务和适当推介义务等相应义务,行为存在过错,因此,投资人本金亏损部分由原告、被告各负担50%。
法院指出,随着金融产品、尤其是金融衍生品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断提升,投资者在信息方面处于明显劣势地位,而金融机构则处于信息优势地位,故在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中,应对专业金融机构课以相应义务,即向投资者提供投资或理财顾问服务时,其对投资者须承担受托义务,尽量避免投资者因专业性的欠缺导致不必要的损失;而对金融机构课以此种义务,亦可防止其追求自身利益,将不合格的投资者不当地引入资本市场,罔顾投资者权益而从中牟利。
前述业内人士认为,频繁发生的投诉和诉讼或是触发监管窗口指导的直接诱因。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