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超 杭州报道
原定于12月8日在陕西省商南县法院开庭的一起涉嫌诈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案件,因故延期。这意味着,该案件背后因金矿收购引发的民事诉讼还需要经历相当长时间的等待,而刑事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或将直接影响到金矿收购当事各方的权益。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盛达资源”,000603,原名“盛达矿业”)欲收购商南金牛工贸有限公司拥有的三官庙金矿,于2017年发起成立并购基金杭州陇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杭州陇鑫或并购基金”),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金信托”)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认购1亿。
杭州陇鑫在支付超过80%的收购款并接收金矿后,发现三官庙金矿不具有工业开采价值,未再支付剩余款项,于是被金矿出让方起诉到法院。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期间,金矿出让方、商南金牛工贸有限公司几名股东因为在金矿出让中涉嫌诈骗被立案并提起公诉,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股权转让纠纷中止。
按照盛达资源的公告披露,杭州陇鑫的存续期是4年(即“3+1年”,投资期3年,退出期1年),2020年7月之后进入退出期。目前公诉案件尚未开庭,股权转让纠纷自然没有完结,金矿收购事件对于并购基金最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而作为认购份额最大的浙金信托,此次投资是否会受到影响?会受到多大的影响呢?
“如果刑事指控不成立,收购方就要支付完毕尾款;如果指控成立,那么出让方不仅要被判刑,收购款也要如数返还。”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刑事专职律师黄洪连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截至发稿时止,浙金信托始终未回应记者的采访。
几方合伙1.25亿买金矿
2017年4月26日盛达资源公告称,为寻找、储备和培育优质项目,降低并购风险,加快推进上市公司产业发展战略,盛达资源的全资子公司银川盛达昌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盛达投资”)拟与甘肃浙银天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浙银天虹”)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共同投资设立并购基金,规模1.5001亿,盛达投资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出资4500万。
2017年7月21日,盛达资源发布进展公告,浙金信托代表其管理的名称为“浙金•汇富21号单一资金信托”(具体名称以设立时名称为准)认购并购基金中的1亿,浙银天虹为并购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是浙商银行,并购基金杭州陇鑫正式完成备案工作(备案编码:SW2523)。
浙金信托2019年报披露,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7.5%,传化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5%。
盛达资源公告披露,全体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的目的为收购商南金牛工贸有限公司股权及后续技改扩建等。合伙企业发生的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由合伙企业列支,并由合伙企业以其自有财产承担。
关于盛达资源设立并购基金,购买三官庙金矿的过程,检察院的公诉书做了大致的披露。
2016年10月,经商南金牛工贸有限公司一名股东的联系,将金矿的资料包括金资源量、金矿石品味、厚大矿体等描述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盛达资源。2016年10月-2017年4月,盛达资源对三官庙金矿开展考察收购工作,最后并购基金杭州陇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几名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由并购基金受让几名股东在商南金牛工贸有限公司的股权,以此取得三官庙金矿的采矿权。
截止2017年7月7日,并购基金支付了1.05亿元。
涉嫌造假诈骗波及基金
2017年8月,杭州陇鑫在接收金矿后,在《勘查工作总结》及相关图件所标注的矿体位置范围内进行多次采样检验,并委托专业机构检验核实,三官庙金矿金矿石品味低于1克/吨。经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有限公司鉴定:《勘查工作总结》中表述的三官庙金矿的金资源量不可信,在采矿证范围内不存在厚大矿体,不具有工业开采价值。
杭州陇鑫据此拒绝支付剩余的2000万转让款,于是商南金牛工贸有限公司的股东起诉到法院追讨,杭州陇鑫则要求股权转让协议予以撤销。
就在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期间,出让方几名股东被刑拘。检察院的公诉书披露,几名股东在收购商南金牛工贸有限公司后,采矿时发现三官庙金矿资源储量小、金矿石品位低、矿体不连续、开采成本高、无法盈利,于是编写了金资源储量为7642千克的虚假报告提供给考察的客户,并在客户考察时掺加高品位金矿石以欺骗。2015年初,还编写了《勘查工作总结》,反映金矿金资源储量13298.7千克,在采矿证范围内有厚大矿体等虚假事实。
检察院指控,盛达资源在考察期间,五次取样都被掺加高品位金矿石,盛达资源最后被欺骗购买了金矿,因此几名股东的行为涉嫌诈骗。起诉书称,几名股东在获得杭州陇鑫支付的1.05亿款项后,就迅速转移、隐匿资金。
其中一名股东嫌疑人的家属告诉《华夏时报》记者,款项并非转移、藏匿,而是用来支付银行、小贷公司、亲朋间的贷款和欠款。在之前的股权转让纠纷中也提到,1.25亿收购款中1.09亿是用来偿还商南金牛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1600万是资产转让款。“1.05亿都拿去还债了,目前还没有全部还清。”但家属不认可造假诈骗的说法。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邵斌律师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如果罪名成立,犯罪所得肯定要返还,但对于还债的说法,要看债权人事先是否知道所还款项是违法所得。“明知是违法所得,即恶意取得,那肯定要返还,如果是不知情即善意取得,那债权人收回的债务可以不交回去。”邵斌说,在罪名成立的条件下,追回犯罪所得是一回事,能否追回是另外一回事。
2018年2月2日,盛达资源公告,将子公司盛达投资100%股权转让给控股方盛达集团,这也意味着杭州陇鑫的权利义务也一定转给了大股东。2018年2月13日,盛达资源在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函中承认,并购基金成立半年后,已出现亏损,预计短期内难以实现盈利。
浙金信托能否全身而退?
《华夏时报》记者翻阅盛达资源历年的年报发现,虽然在并购基金中的权益已经全部转让,但对杭州陇鑫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1.28亿,担保期4年,从2017年6月29日始。控股方盛达集团提供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盛达资源2020年半年报披露,至2020年7月6日已经履行完毕连带责任保证。
不过自从收购金矿后,到发现被欺骗,被出让方起诉追讨尾款,收购被检方指控涉嫌诈骗提起公诉,盛达资源并没有做信息披露。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严义明律师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虽然基金的权益已经转让,但承担了连带责任保证,基金成立时又做过信披,因此上市公司有继续披露的义务。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也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就应该信披的观点。其认为,一方面,假如刑事指控不成立,那么并购基金仍然要支付尾款;另一方面,如果刑事指控成立,那么基金此次并购可能会产生坏账。也有律师认为,是否还需要信披,要看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担保额度做出的规定,“如果是在规定数额或者比例之下,可以不用做披露,反之,则需要。”
《华夏时报》记者也向盛达资源发去采访邮件,但始终未获得回应。
对杭州陇鑫的金矿收购一事,法律人士皆认为,无外乎两种结果:罪名不成立,并购基金支付尾款;罪名成立,并购基金追讨已支付款项。但目前两种结果均不明确,而基金已经到了退出期。浙金信托的1亿资金信托能否全身而退?
“要看当时合同约定的情况,一般这类并购型基金,会承诺给优先级一定的收益率,比如10%的收益是要优先兑付的,然后由劣后级来做担保,劣后级也会有相应的兜底条款。”一家大型信托公司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这方面约定的话,那信托公司可能是会面临亏损的。
另一家信托公司的业内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从浙金信托的名称来看,是单一信托计划,大概率是资金通过信托走了通道业务,对于参与这类并购型基金,信托作为优先级,上市公司对应的也会附加一些条件,作为信托计划的增信措施。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