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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虚假陈述案再起波澜,受损投资者仍可参与索赔

厉健 2020-12-21 19:50:30

厉健

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兵红箭,证券代码:000519)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再起波澜,原告代理人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17日至18日安排对中兵红箭案《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专家意见书》进行质证、询问专家,目前我们正在继续征集投资者索赔。

案情回溯,2018年11月2日,中兵红箭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湖南监管局经查明,中兵红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核算销售收入,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润;二、未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中南钻石作为中兵红箭的全资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后导致中兵红箭2014、2015年度分别虚增利润93.7万元、2730.89万元;2016年度虚减利润555.99万元。分别占当年度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为0.2%、8.95%、3.52%。中兵红箭上述年度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披露。湖南监管局决定:对中兵红箭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和金额不等罚款。

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在处罚决定公布后,陆续有投资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兵红箭索赔。

2019年12月10日,中兵红箭发布诉讼公告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需向122位原告赔偿损失9753574.20元,并需承担受理费合计170706.13元。中兵红箭提起上诉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二审开庭。据了解,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目前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据厉健律师介绍,今年11月9日至1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密集安排后续中兵红箭案一审开庭,12月17日至18日法院安排双方当事人对《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专家意见书》质证、询问专家,该意见书是法院委托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出具的,目前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虽然2019年12月公告发布的首批中兵红箭案目前还没有二审生效判决,但对后续投资者索赔仍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受损投资者如果不依法起诉,上市公司通常不会主动赔付。”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6年3月15日到2017年8月2日期间买入中兵红箭股票,并在2017年8月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原件(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9月底)、详细联系方式等。

厉健律师表示,截至2017年6月30日,中兵红箭登记股东总户数85712户。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起诉股东人数尚未达到当时总户数的百分之一,预计后续还有投资者参加索赔。

据公开资料显示,中兵红箭主要业务涵盖了军品业务板块、超硬材料业务板块、专用车及汽车零部件业务板块三大业务板块。2020年10月30日,中兵红箭发布报告称,2020年度前三季度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901061688.92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3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29417281.54,比上年同期增长16.00%。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华夏时报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2003年至今,代理投资者起诉7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

厉健团队索赔热线:13806513406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