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立骏
新年伊始,中创环保(300056,原三维丝)投资者索赔案取得重大突破。
近日,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收到厦门市中院民事裁定书,投资者诉中创环保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一案被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吴立骏律师被指定为56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裁定书显示,该56名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中创环保赔偿投资损失合计2220.81万元及通讯费、诉讼费等费用。代理律师介绍,法院对应被告公司两项虚假陈述事实认定了两个索赔范围,适格投资者可加微信jiti515提交获赔申请参与后续诉讼。
中创环保此前披露,截至2020年9月22日,公司累计收到86名中小投资者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累计索赔金额约为6586.63万元,其中22起已和解结案,剩余案件尚在审理中。这意味着本案此前已经有多名原告投资者拿到了赔偿款。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三维丝在去年初已更名为中创环保,但并不影响适格投资者的索赔资格及权利。
该案源自公司在三维丝时期的信披违法行为。2019年4月30日,厦门证监局对三维丝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三维丝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以下19名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处3-30万元罚款,总罚款262万元。经查明,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在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其中2016年3、4月间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约3312万元;(二)2017年1月18日披露的临时报告中,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未发生非法资金占用违诺行为的表述与事实不符;(三)2016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虚减净利润10426.49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1021.92%、145.21%和125.23%;(四)2016年年报虚增营收9648.69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9.24%,并导致2017年半年报、三季报披露信息不准确等。
而在刚收到的民事裁定书中,厦门中院认定三维丝上述违法事实中存在两项虚假陈述行为,即收购厦门珀挺而引发的相关违法行为,及2016年报中违规确认与齐星电力交易业务往来收入的行为,而本案索赔权利人范围认定也相应分两种情况:
1、2016年2月29日至2017年4月5日买入中创环保股票,并在2017年4月5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该股的投资者;2、2017年4月29日至2017年12月22日买入并在2017年12月22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该股的投资者。吴立骏律师提示,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投资者均可上“追寻胜诉网”发送姓名、电话、股票名称、股票数量,申请登记着手诉前准备。
值得关注的是,这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厦门中院第一宗证券虚假陈述代表人诉讼案。继杭州中院“五洋债欺诈发行案”、南京中院“*ST辉丰虚假陈述案”之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模式开始在各地法院稳步试水。在ST康美最新投资者诉讼公告中,原告股民请求广州中院确认诉讼代表人并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包含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集体诉讼就是指特别代表人诉讼,而普通代表人诉讼是进入集体诉讼的第一步。
资料显示,中创环保前身为三维丝,于2010年2月上市,主要从事袋式除尘器核心部件高性能高温滤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8、2019两年累计亏损约4.49亿元。2020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收12.78亿元,同比增长30%,净利润2003.26万元,同比减少28.25%,期末每股净资产2.51元,股东人数24872户。
2021年1月5日,公司股价报收5.79元,最新市值22.3亿元,约为五年前历史峰值的22%,较去年9月的阶段高点也已缩水近半。
(本文由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供稿,不代表华夏时报立场。吴立骏律师,熟悉证券领域索赔,证券法、公司法,精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从事投资者维权索赔工作10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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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