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冯樱子 北京报道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的兴起,金融与科技加速融合,移动支付等互联网金融新业态持续涌现,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提升了金融服务效率,重塑了金融生态格局。
但与此同时,金融科技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在网络安全、数据隐私、寡头垄断等多方面给市场带来风险与挑战。
2021年仅过去一个月,银保监会与央行多次发声,强调加强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力度。
防止监管套利和风险交叉传染
1月26日,银保监会以视频形式召开了2021年的监管工作会议。在回顾2020年工作的同时,部署了2021年的重点任务。其中,银保监会再次强调,要切实加强对互联网平台金融活动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
银保监会提出,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活动的监管。坚决遏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资本在金融领域的无序扩张和野蛮生长。
就在10天前,银保监会与央行联合印发了“互联网存款新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存量存款业务到期自然结清。
目前,威海蓝海银行、安徽新安银行等民营银行发布公告,称在第三方平台的个人存款业务,已平移至银行的自有平台正常办理。
就中国金融科技风险和监管的关系。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英国《金融时报》发表署名评论文章中提到:“金融监管要看机构的实质,而不是组织形式。鉴于金融科技的本质是金融,面对各种风险,中国目前采取的监管行动跟世界其他国家是类似的。”
潘功胜表示,金融科技未改变金融的风险属性。由于金融科技跨界、混业、跨区域经营的特征,相关风险的扩散速度更快、波及面更广、溢出效应更强。而且由于网络效应的存在,通常会形成“赢家通吃”,造成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部分大型科技公司可以通过“烧钱”进行直接补贴或利用其它业务盈利进行交叉补贴等不公平竞争方式,抢占市场份额使自己成为“赢家”,然后再把其他竞争者打掉或兼并掉,最终形成垄断。此外,金融科技公司对于数据的渴求,可能导致其过度采集客户数据,侵犯客户隐私。
面对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这些新问题,主要经济体监管当局及时作出响应,不断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立法加强数据信息保护,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防止监管套利和风险交叉传染。
鼓励金融科技发展和防金融风险积聚之间求平衡
在国内,监管层致力于在鼓励金融科技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积聚之间求得平衡。
潘功胜介绍,中国金融管理部门制定并实施较为审慎的监管政策,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毕马威发布的2019年全球金融科技公司100强中,中国有三家公司位列前十。
在金融科技兴起之初,中国的金融管理部门坚持公正、宽容的原则,打造审慎包容的监管环境,积极推动中国金融科技发展。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为代表的非银行移动支付业务在2015年至2019年间实现了爆发式增长,复合增长率高达75%,移动支付普及率达86%。
同时,中国金融管理部门在金融科技监管方面也持续进行制度的“补短板”。包括对金融科技和互联网平台公司的金融活动实施审慎监管,出台实施《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通过央行集中存管客户备付金,防止非银行支付机构占用、挪用客户备付金;剥离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职能至新设金融基础设施,推动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支付主业;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等。
潘功胜认为,鉴于金融科技的本质是金融,就应该遵循“同样业务同样监管”原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落实穿透式监管,保持监管政策取向、业务规则和标准的大体一致,坚决防止监管套利。
未来,中国金融管理部门愿进一步加强与全球金融监管当局的交流,在反垄断、数据管理、运营管理、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确保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有效、适度,防范跨境监管套利和金融风险跨境传染。
“在公正监管、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金融科技必能在资本合理扩张、保持创新活力和保护公众权利之间获得更好的平衡,实现科技向善。”潘功胜提到。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