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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加大债券欺诈发行等金融犯罪刑罚力度

王兆寰 2021-3-12 09:49:56

本报记者 王兆寰 北京报道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参加两会小组审议会议时表示,应当加大对欺诈发行债券等金融犯罪的刑罚力度,解决金融欺诈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应建立长臂管辖制度。

一时间,加大金融犯罪的惩罚力度,再次引发了市场关注。

专业人士认为,在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方面,新《证券法》已经针对股票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和短线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幅提高了罚款金额上限、扩大了监管范围。《刑法》修正案更是大幅强化了对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零容忍的监管理念。

未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完善与创新发展,对于债券欺诈发行,特别是新型金融犯罪的惩戒力度和违法成本将会持续加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证监会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资本市场欺诈、造假等违法活动。全年共办理案件740起,其中新启动调查353件(含立案调查282件),办理重大案件84件,同比增长34%;全年向公安机关移送及通报案件线索116件,同比增长一倍,打击力度持续强化。

严厉打击资本市场犯罪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欺诈发行是重罪,属于重大违法,处罚很重。股票的欺诈发行还要求回购已经发行的股本,接受处罚,甚至要坐牢。在这个层面上,债券的欺诈发行处罚力度仍要加强。

在董登新看来,目前,债券欺诈发行没有像股票IPO的欺诈发行那样去明确,所以此次深交所理事长的表态是要比照股票的欺诈发行,加大债券欺诈发行的惩戒力度。

欺诈发行责令回购一般是指监管机构责令相关责任主体回购其通过欺诈手段发行并上市的证券,通过剥夺造假者的不当利益,强制其支付相应的经济代价进而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新《证券法》第2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0年12月26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160条明确指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市场分析人士指出,《刑法》修正案有关资本市场的内容,是继《证券法》修订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形成了与新《证券法》在法律责任体系上的有效衔接。

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完善常态化退市机制,加强债券市场建设,更好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拓展市场主体融资渠道。

作为来自资本市场的全国人大代表,王建军此次带来了《关于推进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建议》和《关于减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税费负担的建议》两份建议。

在王建军看来,为进一步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确保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必要深化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构建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

王建军建议,可以修改《预算法》、《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文。在《预算法》第56条及《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第14条分别增加1款:“政府的罚没收入按照法律规定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暂缓入库。已经缴入国库的,应当予以回拨。”上述条文修改,为暂缓入库、财政回拨等赔先罚后机制在国库管理层面落地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由国务院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有关出台相关机制的具体实施规定。明确规定暂缓入库和财政回拨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申请的合理期间以及相应资金监管、分配等内容,便于实践操作。

编辑:严晖     主编:夏申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