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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董监高异议声明制度! 一文速览A股4000家公司的信披新要求

贾谨嫣 陈锋 2021-3-20 00:51:47

本报记者 贾谨嫣 陈锋 北京报道

3月19日晚,证监会官方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披办法》)。自此,全面注册制稳步推进之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越发完善。

此前2020年7月,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华夏时报》记者从证监会方面了解到,《信披办法》系在3月4日证监会2021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由易会满主席签发,《信披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征求意见过程中,证监会共采纳市场各方提出的建议与意见共五条,其中包括降低信披成本、完善董监高异议声明制度、删除“记入诚信档案”作为行政监管措施的相关内容等。

需要注意的是,A股超4000家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继续适用修订前的《信披办法》。

某大型券商分析师王宇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新《证券法》落地一年后,监管层采纳各方意见出台更“接地气”的《信披办法》,这是一种制度上的衔接,将有利于督促上市公司相关主体严格履责。

信披制度再更新

信息披露是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核心,信息披露监管是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重心,监管层近几年尤为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此前2007年1月,首版《信披办法》发布。但近年来,随着市场的改革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华夏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21年前两个月,约70家上市公司涉嫌信披违规,更有个别董秘多次“踩红线”。

值得注意的是,《信披办法》除不再保留原来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一章外,本次修改总体保持了《信披办法》原有的框架结构。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完善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新增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原则,完善公平披露制度,细化自愿披露的规范要求,降低信息披露成本,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等。

完善定期报告制度,明确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针对性完善上市公司董监高异议声明制度,要求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细化临时报告要求,补充完善重大事件的情形,完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披露时点,明确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上市公司即触发披露义务。

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增加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监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要求。

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完善监督管理措施类型,针对滥用异议声明制度专门设置法律责任。此外,还根据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调整。

采纳五项征求意见

2020年7月,监管层为《信披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在本次修订过程中共采纳5条建议和意见。

此前,有意见提出,建议明确上市公司不同信息披露内容的披露渠道,大幅减少必须在纸质媒体上披露的内容,降低披露成本。

修订后的《信披办法》明确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仅摘要需要在纸质媒体披露,其他内容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即可,进一步降低了披露成本。

除此之外,有意见提出,建议结合监管实践,进一步完善异议声明制度。修订后的《信披办法》结合监管实践进一步完善了异议声明制度,明确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并对一些董事、监事前期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后期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发表异议声明的前后行为不一致的问题进行了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有市场意见提出,“记入诚信档案”并不属于行政监管措施,建议修改有关内容,同时建议增加列举如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类型。

修订后的《信披办法》删除了“记入诚信档案”作为行政监管措施的相关内容,并补充规定了部分监管措施。

编辑:严晖    主编:夏申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