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立骏
因涉对康美药业(ST康美,600518)审计未勤勉尽责案,在2019年5月遭立案调查近2年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被证监会施以雷霆重击。3月19日,中国证监会官网公布了对正中珠江及4名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月20日发文),对正中珠江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425万元并处4275万元罚款;对杨文蔚、张静璃、刘清、苏创升等4名涉案签字注册师、项目经理给予警告并分处3-10万元罚款。总罚款5733万元。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负责康美药业股民索赔的吴立骏律师指出,根据证监会处罚决定及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司法解释,正中珠江将作为民事索赔案共同被告,与康美药业一起承担对原告投资者的赔偿责任,符合索赔条件的康美药业受损股民可通过微信jiti515报名加入集体诉依法维权挽损。
经查明,正中珠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康美药业连续三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虚增货币资金等虚假记载行为。正中珠江为康美药业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为2018年年度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对此康美药业接连三年支付正中珠江高额审计费用,分别为430万元、495万元和500万元。
二、2016年和2017年年报审计期间,正中珠江未对康美药业的业务管理系统实施相应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其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条规。
三、2016年和2017年度,康美药业的货币资金、营业收入均存在舞弊风险,正中珠江在进行审计时,在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部分认定结论错误;在实施风险应对措施时,未严格执行舞弊风险应对措施等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违反诚信原则,未对函证保持有效控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导致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甚至出现审计项目经理配合康美药业财务人员拦截询证函、将伪造的走访记录作为审计证据的行为。最终,正中珠江出具的康美药业2016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此外,项目经理苏创升严重违反独立性要求,正中珠江对内部员工管理监控不到位。
四、2018年度,康美药业的营业收入存在舞弊风险,中药材贸易属于当期营业收入异常且重要的组成部分,正中珠江对其单独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以应对存在的舞弊风险。实际执行过程中,正中珠江在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部分认定结论错误;在实施风险应对措施时,未严格执行审计计划,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导致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然正中珠江出具的康美药业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带有保留意见的事项,但其并未对营业收入事项发表保留意见。
事实上,作为十多年搭档的“老伙伴”,正中珠江与康美药业的合作可称默契无间。自2012年以来,康美药业财务状况即受到投资者、媒体、第三方机构的质疑,但正中珠江仅对该公司2018年年报出具了保留意见,其他年份均给予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就算被质疑财务造假,虚构近300亿货币资金披露后,正中珠江仍然出具报告称这是“会计处理存在错误”,并非财务造假。投桃报李,自有收费记录的2002年年报以来,康美药业向正中珠江累计支付审计费用3200多万元,年均年审费用近200万元。
而在上百家正中珠江服务过的审计客户名单中,不乏ST创兴、梅雁吉祥、奥飞娱乐、全通教育、南风股份、*ST赫美、*ST山水、拉芳家化、华鹏飞、猛狮科技、宜华生活这样的被监管机构盯上的“问题股”,其自身也成了监管的“常客”,仅在2019年就收到福建证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安徽证监局等开出的7份警示函。在正中珠江2019年5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客户与其“解约”,更有数十家由其审计的拟IPO企业被中止审核。
如今,随着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索赔诉讼正式拉开序幕,正中珠江与康美药业这一对“连襟”又要一起站上被告席。据ST康美今年2月10日公告,广州中院已裁定该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首批11名原告推选2名拟任代表人提起诉讼,诉请赔偿损失金额41.22万元。
根据法院裁定的本案权利人范围,律师提示,凡2017年4月20日之后(含)买入康美药业,且2018年10月15日晚仍持有1000股以上而浮亏的投资者,可在“追寻胜诉网”或加微jiti515发送姓名电话、股票名称数量提交获赔申请,胜诉获赔概率较大。据悉,迄今全国各地报名委托索赔的ST康美受损投资者不下6000人,该公司为此已分计提累计10亿元或有诉讼费用。
(本文由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供稿,不代表华夏时报立场。吴立骏律师,熟悉证券领域索赔,证券法、公司法,精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从事投资者维权索赔工作10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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