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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取消强制评级之后 鼓励投资者付费评级

单美琪 孟俊莲 2021-3-28 22:26:16

本报记者 单美琪 孟俊莲 北京报道

3月28日,据央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起草了《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该意见稿主要明确五大方向,分别是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坚守评级独立性;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优化评级生态,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具体来看,《通知》提出对于评级大幅调整行为,要求评级机构对评级方法模型进行检查和评估;鼓励评级机构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同时还鼓励发行人采用多评级,引导扩大投资者付费评级适用范围,发挥多评级以及不同模式评级的交叉验证作用。

另外,《通知》亦对监管提出要求,明确严格监督管理,加大对违规行为惩戒力度。联合制定统一的评级机构业务标准,加强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防止监管套利;对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要求信用评级机构提升有效性和前瞻性

记者注意到,在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方面,上述《通知》明确,信用评级机构一次性调整信用评级超过三个子级(含)的,信用评级机构应立即启动全面的内部核查程序,对评级方法模型的一致性,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等进行核查和评估,并公布核查结果及处理措施。

在去年的永煤违约事件中,多家评级公司频繁操作也贯穿其中格外突兀,而接连被交易商协会等有关部门约谈“敲打”。对此,《通知》指出,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切实提升跟踪评级结果的有效性和前瞻性,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动态风险监测,及时掌握信用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受评对象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在评级报告中充分说明评级结果调整或维持的理由。

此外,信用评级机构应主要基于受评主体自身的信用状况开展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应当结合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的特点,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支等情况,客观公正出具评级意见,合理反映地区差异和项目差异。

随着数字经济对各行各业的加速渗透,行业也在不断地对评级机构的科技创新水平提出新的要求。《通知》提到信用评级机构应当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数据库和技术系统,通过技术创新和科技应用,为提升评级行业竞争力赋能。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创新评级技术,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应用于信用风险分析,提高评级数据质量和风险识别能力。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与征信机构等加强合作。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曝出东方金诚两名高管“论单收费、量钱评级”的惊天丑闻,信用评级小行业衍生出的大腐败让业界为之震惊。此次《通知》明确要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坚守评级独立性。其中提到信用评级机构应强化防火墙机制,完善并严格落实隔离、回避、分析师轮换、离职人员追溯等制度,有效识别、防范和消除利益冲突,确保评级作业部门与市场部门之间、评级业务与非评级业务之间的隔离。评级作业人员的考核、晋升以及薪酬应加强与市场检验的关联,不得与其参与评级项目的发行、收费等因素关联。

尤其提到,信用评级机构应强化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加强评级全流程和全部员工的合规管理,严禁收受或索取贿赂。信用评级机构实际控制人、股东、信用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维护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合规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监督、审查本机构及人员的合规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及时向有关议事机制报告,并监督落实改进。

引导扩大投资者付费评级适用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鼓励发行人选择两家及以上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继续引导扩大投资者付费评级适用范围。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主动评级、投资人付费评级并披露评级结果,发挥双评级、多评级以及不同模式评级的交叉验证作用,引导市场选择评级质量好、区分度高的信用评级机构。

一位资深从业人士曾建议,传统评级机构主动打破市场上现存的“发行人付费”与“投资者付费”两种模式对立的观念,发挥市场中介机构本职作用。“还要在发行人、投资者及评级机构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做强投资者口碑将投资者对评级结果的认可转化为对发行人的吸引,提升发行人参与评级过程的积极性。”

《通知》亦对监管提出要求。在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中。其中提到,加强监管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凝聚监管合力,联合制定统一的信用评级机构业务标准,在业务检查、违规惩戒、准入退出等方面加强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提升监管效力,防止监管套利。组织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开展信用承诺和信息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与此同时,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质量和全流程作业合规情况的检查,对跟踪评级滞后、大跨度调整级别、更换信用评级机构后上调评级等情形进行重点关注。对存在级别竞争、买卖评级、输送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蓄意干扰评级独立性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信用评级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上,早在去年中国证监会就曾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提到“不再强制要求外部评级”,使得业内不得不重新审视行业发展现状。

今年以来,证监会和交易商协会也已相继取消交易所以及银行间市场强制评级。2月26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与《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前者取消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强制评级要求,以及普通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债券评级必须达到AAA的规定,后者则明确取消注册环节的强制评级要求。

3月26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实施债务融资工具取消强制评级有关安排的通知》指出在前期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申报环节取消信用评级报告要件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发行环节取消债项评级强制披露,仅保留企业主体评级披露要求,将企业评级选择权交予市场决定。

其中还提到,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研究弱化外部评级依赖工作,形成债务融资工具取消强制评级方案,修订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业务指引并发布实施。上述从业人士也表示,取消强制评级将推动我国评级行业发展由“监管驱动”向“市场驱动”转变,加快评级行业的市场化进程。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