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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再现天价罚单!扬子江药业因实施垄断行为被罚7.64亿元

王颖 徐超 2021-4-15 18:33:35

本报记者 王颖 徐超 南京报道

继阿里182.28亿天价罚款后,又一企业因实施垄断行为被罚。

2019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扬子江药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

2021年4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扬子江药业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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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扬子江药业是否有对被处罚的 “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进行整改等问题,本报记者联系扬子江药业相关人士,但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允泰资本创始合伙人付立春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这些相对比较密集的这些反垄断的行为,预示着中国经济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同时,现在处于后疫情时代,疫情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并且仍在持续。在这样的特殊时期,要培育市场活力、支持未来的创新发展以及就业和社会发展稳定,反垄断是非常必要的。”

实施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

扬子江药业官网显示,公司创建于1971年,集团总部位于江苏泰州,现有员工16000余人,旗下拥有20多家成员公司;营销网络覆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2020年3月18日,扬子江药业集团以1450亿元人民币市值位列《2020胡润中国百强大健康民营企业》第5。

天眼查数据显示,扬子江药业实缴资本1.33亿元,法定代表人为徐镜人,经营范围包括医药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等。公司最大股东为扬子江药业工会委员会,持股57%;董事长兼总经理徐镜人为第二大股东,持股41%。

根据调查,扬子江药业生产、销售的药品种类达300余种,其根据每种药品的销售渠道差异、利润率差异、市场需求差异等,相应调整重点管控药品种类和范围,集中管控重点药品转售价格。其重点固定和限定价格的药品种类为:蓝芩口服液、百乐眠胶囊、黄芪精、依帕司他片、苏黄止咳胶囊等。

2015年至2019年,扬子江药业与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连锁型药店及其他零售药店等经销商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达成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还通过制定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乱价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维价等措施强化固定和限定价格协议的实施,约92%的被调查对象承认协议存在并予以执行。

随着调查结果公布,扬子江药业是否有对被处罚的 “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进行整改?作为行业龙头,公司如何看待企业的社会责任?针对上述问题,本报记者联系扬子江药业相关人士,截至发稿未有回复。

国务院:依法查处垄断行为

在扬子江药业之前,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的处理结果就显示了监管部门强化反垄断的决心。

“现在是特殊时期,疫情对经济的影响还没完全消除,尤其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在这个时候,要培育市场活力、支持未来的创新发展以及就业和社会发展稳定,反垄断是非常必要、非常迫切的。”付立春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同时,付立春认为,相对比较密集的这些反垄断行为,也是预示着中国的经济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有一些企业成长的非常快,在行业当中处于一个相对比较高的、甚至垄断的地位,其因自身的地位和市场竞争力所获得的利益,对他自身的发展其实也是相对不利的。而对该行业的其他企业,和未来想进入这个行业的企业,它(垄断行为)的负面影响很大,所以从市场的整体效率而言,反垄断是很必要的。

4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

意见中提到,健全惠企服务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制度,依法查处垄断行为,严厉打击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规范提升中介服务,从严查处行政机关为特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设定隐性壁垒或将自身应承担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违规行为。

意见还提到,着力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打通经济循环堵点,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有序取消一些行政性限制消费购买的规定,释放消费潜力。

而此次处罚,是监管部门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具体举措,是对平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规范,并不意味着否定平台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作用,并不意味着国家支持平台经济发展的态度有所改变,而是要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