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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比特创始人赵东等人刑事犯罪案件即将开庭,涉嫌两大罪状警示加密从业者

王永菲 冉学东 2021-5-8 01:05:04

本报记者 王永菲 冉学东 北京报道

据浙江法院网公告,赵鹏、余晓菡、王阳圣、尤挺、史伟、周光凯、李亚标、潘遥、尤进、赵东、肖勇、林凤锦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在2021年05月12日09:30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121法庭审理。

场外交易和加密借贷平台人人比特创始人赵东自2020年6月19日被警方传唤并拘留至今,一直被加密行业人士所密切关注。据行业内接近赵东的人士表示,此前警方获得了一段赵东的某公司员工与涉嫌逃汇不法分子聚集的视频,涉嫌协助资金外逃,就此展开的侦查行动。

此前,外界纷纷猜测是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及“洗钱罪”被批捕。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并没有这两个罪状。

对加密从业者的警示

据业内人士介绍,赵东是早期币圈的先行人物,摸爬滚打了很多年,带着1000万进入币圈,从炒比特币到炒比特币期货、挖矿,再到做场外交易,做基金,创立人人比特(renrenbit)。赵东是一个非常具有冒险精神的人,就像在加密行业大熊市,最低落的时候,他身上只有10万元外加6000万外债,但他还是选择再创业。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顾问、刑委会执委、执业律师刘扬表示,当前,币圈涉嫌犯罪的情况越来越引起办案机关的重视,币圈OTC作为从事法币与数字货币交易的环节,在整个犯罪链条中更容易被发现,处于全案打击的前端位置。

在赵东案件中,利用其自身的OTC平台作为协助,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非法经营罪,在本案中,很大概率是涉及非法销售虚拟货币。

刘扬表示,由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犯罪”)是轻罪,只有三年以下的量刑。有的犯罪嫌疑人表现的非常极端,一味的对抗调查,不如实供述,错过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的机会,这种情况下后期往往会判处实刑。有时候认罪认罚往往会是更好的出路。

刘扬认为,办案机关打击币圈刑事犯罪的力度将会越来越大,对于涉案数字货币的追缴罚没力度也会越来越大。2021年1月25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新闻发布会。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在会上表示,“网络黑灰产形成生态圈,为网络犯罪持续“输血供粮”,成为网络犯罪多发高发的重要原因。而如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争取个人合法财产不被查、扣、冻乃至最终罚没,这也是刑事案件法律服务的新领域。部分办案机关戴着有色眼镜来办理币圈案件,先入为主的认为只要是涉币案件,就不存在合法财产,甚至即便嫌疑人能够证明是合法财产,仍是“一罚了之”。

“在办理相关案件时,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要收集大量证据,形成完成链条,证明相关数字货币系个人合法财产。例如有的犯罪嫌疑人是从事交易赚取的数字货币,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向交易所发邮件的形式,调取在交易所的全部交易记录。有的犯罪嫌疑人是通过投资一级市场获取丰厚利润,这就需要积极联系项目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调取聊天记录、投资合同、链上一进一出的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还有的犯罪嫌疑人通过投资矿机挖矿获取数字货币,则需要调取矿机购买合同、矿机运维合同、矿机维修记录、缴纳电费记录和产出数字货币记录等,并辅以相关聊天记录等内容,以证明合法资产中的数字货币的产生过程。”刘扬在总结其处理关于虚拟货币案件时表示。

币圈OTC交易法律分析

币圈OTC,又称“场外交易”,也就是法币与数字货币之间的交易。本报记者发现,当下,在加密货币交易平台OTC市场交易,一般来说,除了要实名认证外,在进行交易的时候,大部分卖方会要求买方提供近3-5日交易银行的流水以及余额,必要时提供银行流水明细,原则上不接受当天进账资金,目前接受微信、支付宝以及云闪付的个人卖家非常少,大部分均使用银行卡接受付款。银行流水等相关信息如果是P的图,则上报平台暂扣资金账户并报警。OTC市场购买加密货币付款不能有任何备注,否则可能“不放行”,买家支付法币后拿不到加密货币。

刘扬向分析了OTC交易几种情况:

一是个人之间进行OTC交易的行为是合法的。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又称“94公告”,明确要求:“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由此看出,94公告作为部门规章,规范的是“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并没有禁止个人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数字货币的交易。目前,主流民事裁判观点支持个人之间的法币交易,同时承认虚拟数字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因此,个人与个人之间从事一手交钱、一手交币的OTC行为,在我国并不违法,还是民法所保护的民事行为。

二是个人之间在OTC商户平台进行交易是合法的。所谓“场内交易”,就是个人与交易平台之间产生的交易,而“场外交易”,就是脱离交易平台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目前我国根本不存在任何“场内交易”。在94公告以前,个人与交易平台是可以从事法币交易的,比如买家想购买虚拟数字货币,只需要向平台支付法币,交易平台就会把相对应的虚拟数字货币给付买家,这就是场内交易。94公告全面禁止了这种行为,但没有禁止个人之间的法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易,因此94公告后,交易平台无法再与个人之间从事法币交易。当前交易平台广泛采取的是撮合机制,例如买家想买虚拟数字货币,平台会把想卖虚拟数字货币的所有卖家“介绍”给买家,买家将法定货币在线下通过银行或微信、支付宝转账给卖家,线上的卖家在收到钱款后,和交易平台进行确认,确认后交易平台会将卖家的虚拟数字货币放到买家的“钱包”中。在整个过程中交易平台不参与交易,也不收取任何手续费,本质上交易平台是没有参与其中的。

三是个人之间在OTC商户平台进行交易是具有存在必要的。法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易,无论入金还是出金均离不开个人OTC商户,OTC的存在是十分必要的,对于合法的OTC商户也是应当予以保护的。

币圈OTC涉嫌帮信犯罪,主要是涉及“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对于办案机关来讲,其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会导致部分嫌疑人的口供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或是在被诱导的情况下出现诸如“我大概知道这些钱款来源是不正当的”,因此辩护人应当结合以下具体情况就嫌疑人不存在犯罪故意加以辩护:一是个人OTC商家是否尽到了足够的KYC义务;二是交易价格是否明显违背了市场行情;三是对对方的转账银行卡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四是交易金额的大小与是否具有主观犯罪不具有任何关系。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