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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康:“双碳”应注意定量、确权、碳交易,并完善立法和执法

张智 2021-5-18 20:00:21

本报记者 张智 北京报道

“碳中和、碳达峰”已经成了中国经济未来几十年的关键词。

在国家的层面上,“3060”目标已经十分清晰,到203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提高到25%左右。

“向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进发,意味着中国经济将全面向低碳转型;开启了第三次工业革命、三大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以及投融资改革的新征程;点燃了高质量发展的新发动机。”在“2021第二届中国资产管理武夷峰会”上,原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

不过,在刘明康看来,做好这一项工作,不是喊喊口号就可以实现的。“当前关键的几个问题是,我们还缺乏具体的标准,清晰的路径,明确的内涵和有效的法治保障。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提高工作程序的透明度和市场的可预期。”刘明康表示。

“五个模块必须得到充分关注,这是做好“双碳”工作的坚实基础。”他说。

一是定量。在各个省和区域的框架中,碳中和下的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转型工作,必须首先做到对排放和固碳双方进行科学的认证,也必须有明确严格的、符合国际分类和度量的标准。除了完善碳核算体系,确定碳排放/吸收量,还需要建设健全成本核算体系,摸清减排/固碳成本。

二是确权。做好确权工作,是建立碳排放权、用能权、可再生能源证书等交易市场的基础。所有工作背后的对象,都要落实收益权/排放权的法律主体。无论是产品、项目,还是相关工具的发行人,都要做到有帐户,不仅可计算、度量,还要做到可核查、溯源,可检验、追责。

三是碳交易。除了交易平台的建设和相关网络体系的建立外,要特别重视在交易市场上做到“三要”“三不要”。“三要”为要注意吸引长期资金的进入;注意吸引高质量的机构投资者进入;政府要带头,在定量确权的基础上,做好配额的工作。“三不要”为不准在我们的市场上出现买空行为、不准在我们的市场上产生复杂的衍生产品、不准在碳交易市场上加杠杆。

四是相关信息的充分和持续披露。在项目存续期间,要做好信息的充分持续披露。对工作的实际进度和环境效益充分披露,保持高度透明。对于透明度建设和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有明细的规定,注意标准的一致性,并要建立对实施管理的独立审计和相关的第三方监督机制。

五是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与执法。重点补足有足够约束力的、强制性的法律要求,明确高标准、严要求下的监督机制,并对节能减排、扩大碳汇能力、推行新技术和新管理办法,包括上述的定量、确权、交易和信息披露等环节,进行立法和有力的执法。在完善立法的过程中,应当与市场主体密切磋商,为更好地协调法律保护、惩戒机制以及纠纷解决机制打好基础。

我国的目标是希望能更明显地从强度减排过度到总量减排。因此,在各个省和区域的框架当中,要实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低碳转型工作必须首先要做到对量的科学认证,比如排碳减碳的量、成本,减排固碳的量、成本。在进行这样的度量科学的时候,在技术路径和方法上面,必须明确严格而且要符合国际分类和度量的要求。

同时,除了量上面的确权,碳排放权、用能权、可再生能源的证书交易权等,市场的前提都要确权,所有工作背后的对象就是要落实收益权和排放权的法律主体,不管是政府、企业还是个人,发行相关工具的发行人都要做到有自己的碳账户,不仅可以计算度量,还可以做到可核查,可溯源,可检验,可追责。这样才是真正的做增绿。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国际市场上已经有过许多经验教训,是我们需要规避的。例如,我国碳交易市场上不应出现买空行为,不应在市场上形成复杂的衍生产品,一定要简单透明,此外,不应在碳交易市场上随意加杠杆。

信息披露和持续披露也是国际比赛规则重要的一条,要建立对实时管理独立的审计和相关的第三方的监督的机制。立法和执法也要跟上,要重点补足我国的法律要求,既有足够的约束力、强制性,也要明确高标准,凡是排放大户,按照要求必须在碳交易市场上做交易,刺激内生,提高的运转效率,加大效率和技术,增强减排、降排的动力。

“在这个方面还要强调有力的执法。在完善立法的过程中,也要与市场主体密切磋商,更好地协调法律保护惩戒机制以及纠纷解决和调解机制。”刘明康表示。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