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贾谨嫣 陈锋 北京报道
7月9日,证监会就《期货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子公司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需要注意到,证监会规定,期货公司已经设立、受让、收购的子公司或者参股的经营机构,其业务范围、层级等不符合规定的需要在36个月内整改完毕。
《子公司办法》在明确期货公司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压实期货公司对子公司管控责任方面做了进一步规范。资深市场人士王宇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子公司办法》或与期货法草案进一步衔接,其目的是更好的规范期货公司子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其资本实力与抗风险能力。
此前,期货公司子公司乱象频发。《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2020年,广州期货、渤海期货等都曾因子公司违规而遭受处罚。其中,广州期货曾罕见三度遭处罚,其中一次便是因其子公司广期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风控不到位,致使母公司广州期货被实施行政监管措施。
进一步规范期货子公司
《子公司办法》分为子公司的设立与终止、期货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等 7个部分。
主要包括,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全面、系统规范;明确子公司监管职责及监管协作;明确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规范子公司层级和数量;压实期货公司对子公司管控责任;明晰子公司行为规范;强化母子公司业务协同;过渡期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子公司办法》中明确子公司的8条底线,包括不得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客户开展业务;不得误导、欺诈客户,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等。其中规定,经营其他业务的子公司,应当与期货业务相关;不得参股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参股地方交易场所及清算机构等与所经营业务无关的机构。
除此之外,子公司在发生重大资产和股权投资,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受到重大处罚,以及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等 情形时,及时报告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及时向派出机构报告。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谈及《子公司办法》起草背景时认为,随着期货公司子公司在机构设置和业务开展方面快速发展,行业发展与有效监管、风险防范等不相适应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一是缺少对境外子公司全面、系统规范,难以实现对境外子公司的有效管控;二是部分子公司业务与期货相关性不强,不利于期货公司聚焦主业和提升服务能力;三是部分期货公司对子公司管控不到位,不利于母子公司规范协调发展。
多家期货公司因子公司遭罚
记者从监管层方面了解到,《子公司办法》主要遵循三大原则。除聚焦解决突出问题,重点解决对境外子公司规范、期货公司对子公司有效管控、行政介入的法律依据等突出问题外,既对子公司现存的问题予以规范,同时为子公司发展留足空间,引导行业发挥专业优势、聚焦主业,提升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此前,多家期货公司因子公司遭处罚。2020年4月及10月,广州期货分别因天津营业部、武汉营业部存在违规行为收到处罚。除前述两份罚单外,同年8月,广州期货因其子公司广期资本管理风控不合规而导致母公司受罚。
根据处罚决定,广期资本管理2019年1月15日立项的场内铜期权项目未设预警线,未按确定的止损线及时平仓,最终出现亏损。因此广东证监局认定广州期货对子公司风险管控不到位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除广州期货外,渤海期货子公司也因子公司业务违规而遭到处罚。2020年4月1日,渤海期货发布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对渤海融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纪律惩戒决定的公告。
公告称,经查明,渤海融盛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将对冲头寸出售给投资者指定的第三方,变相成为投资者交易通道的违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渤海融盛“训诫”的纪律惩戒。
编辑:严晖 主编:夏申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