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立骏
一年前启动司法审理的香溢融通(600830)虚假陈述民事索赔诉讼有了重大突破!今年6月29日,宁波中院对马某刚诉香溢融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出具民事判决书,原告原诉请赔偿38431.56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和利息损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37160.39元,案件受理费761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736元。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的律师提示,一审判决明确了本案索赔权利人范围,符合条件的香溢融通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jitisu315报名加入后续起诉,有望胜诉获赔。
判决书显示,本案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法院起诉,同年11月26日公开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法院认为,根据证券法、最高法院虚假陈述若干规定、证监会查明的事实及案涉相关证据,香溢融通实施虚假陈述行为构成证券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因买卖股票遭受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3月10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9年1月12日,基准日为2019年3月6日,基准价为5.40元/股。
关于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的认定,法院根据被告申请,依职权于2021年3月17日委托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采用收益率曲线同步对比法、多因子模型法、事件分析法等方法予以核定。该方法相对科学精确、覆盖面广、现实可行,可以根据不同投资者的不同交易时间分别核损,相较于酌定比例方式更为科学、准确,符合立法本意,法院对基于该方法产生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专家意见书》结论予以采纳。
本案要追溯到近六年前。公开信息显示,香溢融通上市于1994年2月,主营典当、担保、融资租赁、财富管理、融资贸易等类金融业务,有“民间金融第一股”之称。2019年1月,香溢融通涉嫌信披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2020年6月5日,宁波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经查,香溢融通公司涉案高管为牟取不正当绩效奖励,透过理财产品实施财务造假过亿元,通过先虚增后冲减方式跨期操纵利润,导致公司2015、2016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1.03亿元,占2015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48.76%;虚增净利润7758.03万元,占2015年更正前净利润的49.96%;2016年虚减利润总额4097.60万元,占2016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26.54%,虚减净利润2927.80万元,占2016年更正前净利润的24.97%。
宁波证监局决定,对香溢融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对邱樟海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潘昵琥、沈成德、刘正线等其他5名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分处10-20万元罚款,总罚款170万元。邱樟海(时任香溢融通董事、总经理)、潘昵琥(时任公司董事长)、沈成德(时任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刘正线(时任公司副总经理)4人同时被分别采取终身、10年、10年、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2020年7月以来,陆续有香溢融通受损投资者向公司起诉索赔。该公司2021年一季报显示,截至今年4月23日,公司合计收到宁波中院该类诉讼的立案材料28起,原告投资者诉求赔偿金额共计890.11万元,部分案件已开庭审理。
律师提示,根据一审判决,在2016年3月10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买入香溢融通股票,且2019年1月11日收盘仍有持股的权益受损投资者,可在“追寻胜诉网”或加微信jitisu315发送姓名、电话、股票名称、数量提交获赔申请积极参加后续诉讼,目前其团队已受理数十起委托,其中部分已开庭审理。2018年末和2019年2月末,公司股东户数分别为36293户、39553户,从该公司公告的涉讼人数来看,仍有大量适格股民没有报名起诉行使正当索赔权利。
数据显示,香溢融通2020年亏损2232.71万元,2021年一季度净利润1962.63万元同比增长262.79%,期末每股净资产4.62元,有股东32642户。今年7月8日,香溢融通收报4.98元,股价长期盘桓于近10年来的底部区域,最新市值22.63亿元,不到2015年高点的四分之一。
(本文由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供稿,不代表华夏时报立场。吴立骏律师,熟悉证券领域索赔,证券法、公司法,精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从事投资者维权索赔工作10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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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